區委實踐水利普查方案

時間:2022-06-28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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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實踐水利普查方案

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的通知》國水普辦〔〕16號)精神和省水利廳普查辦、市水利普查辦部署要求,為切實搞好我區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目標及任務

目標:查清全區河流湖泊基本情況,掌握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摸清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狀況,為研究確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各項經濟社會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礎信息支撐和保障。

任務: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經濟社會用水情況,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積以及城鄉居民生活和各行業用水量、水費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包括治理達標狀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及其動態變化等;六是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和信息化狀況等;七是灌區專項普查,包括灌區的數量、分布、灌溉面積、灌排工程等;八是地下水取水井專項普查,包括地下水取水井的數量、分布及取水量情況,地下水水源地情況等。

二、普查時間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1年12月31日24時,時期資料為2011年度。

三、普查內容

普查主要內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況普查:流域面積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稱、位置、流域面積和河長,常年水面面積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稱、位置、咸淡水屬性、常年水面面積;流域面積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態特征(水深、容積等)。同時對重要區間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羅布泊)等進行普查。

2、水利工程基本情況普查:以獨立發揮作用的各類水利工程為普查對象,普查各類水利工程的數量、分布等基礎信息,重點普查一定規模以上的各類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工程特征、作用與效益及管理情況等,對規模以下的工程僅了解其數量及其規模情況。

(1)水庫工程:重點調查總庫容為10萬m3及以上的水庫工程,10萬m3以下的水庫工程歸為塘壩工程調查。

(2)水電站工程:規模標準為裝機容量500kW,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水電站,規模以下水電站僅查清數量及裝機容量。

(3)水閘工程:規模標準為過閘流量5m3/s,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水閘工程,規模以下(過閘流量1m3/s至5m3/s)水閘僅查清數量及過閘流量;過閘流量1m3/s以下的水閘工程不進行調查。

(4)泵站工程:規模標準為裝機流量1m3/s或裝機功率50kW,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泵站工程,規模以下泵站僅查清數量及裝機規模。

(5)引調水工程:跨獨立水系的引調水工程,不包括應急供水和臨時生態補水的引調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點調查堤防級別5級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級以下堤防工程僅查清其數量及長度。

(7)農村供水工程:重點調查供水規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規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及供水規模。

(8)塘壩工程:調查容積500m3及以上、10萬m3以下的塘壩,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容積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調查容積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容積及供水人口等。

3、經濟社會用水調查:通過各類經濟社會用水戶調查,統計分析流域和區域經濟社會主要指標,摸清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狀況、以及生產和生態用水狀況。采取規模以上用水戶逐個調查與規模以下用水戶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規模以上用水戶(用水大戶)的標準

①灌區:灌溉面積在萬畝以上的灌區

②公共供水企業:所有城鎮的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規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企業。

③其他用水大戶:年取用水量在15萬m3以上的企事業單位。

當各行業用水大戶用水量低于全縣(區、旗)該行業總用水量的60%時,適當降低行業用水大戶的標準,直至滿足60%權重為止,但建筑業和第三產業用水大戶的年取用水量標準不變。

(2)規模以下行業典型用水戶

規模以下各行業的典型用水戶由縣級普查機構根據用水戶規模、用水類型、用水工藝、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階段選定,典型用水戶主要分類為居民生活、農業、工業、建筑業及第三產業。

4、河湖開發治理保護情況普查:普查河流與湖泊的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的總體情況,重點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況、河流湖泊治理情況、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及入河湖廢污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圍為河流湖泊(水庫)上的所有取水口,規模標準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萬m3。重點調查規模以上取水口,規模以下取水口僅查清數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圍為向城鎮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鄉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萬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水源地。

(3)河湖治理防護工程:普查范圍為流域面積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積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護情況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圍為河湖(水庫)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規模標準為入河湖廢污水排放量300m3/日或10萬m3/年。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排污口,規模以下排污口僅查清數量及廢污水排放量。

5、水土保持情況普查

(1)水土流失普查:包括水蝕、風蝕及凍融侵蝕三種類型,主要內容包括調查水土流失影響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狀況,評價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積與強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動態變化和發展趨勢。

(2)侵蝕溝道普查:主要調查侵蝕溝道的位置,面積、長度、溝道縱比等幾何特征,活動狀態以及危害等。

(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內容包括調查各類治理措施面積以及淤地壩、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現狀,匯總分析各種治理措施的分布、數量。

6、行業能力建設情況普查:從事水利活動的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法人單位和鄉鎮水利站的基本情況、單位類型、數量及分布;機構、人員情況;資產、財務狀況;資質情況;信息化情況。

7、灌區專項普查:

有效灌溉面積畝及以上灌區:灌區整體情況,包括灌區概況、灌溉面積、管理等情況;灌排渠系狀況,流量1m3/s及以上灌溉渠道、流量3m3/s及以上排水溝道(以灌區為單元進行逐條調查)及相應建筑物;流量1m3/s以下渠道、流量3m3/s以下排水溝道(以灌區為單元按照流量分級填報其數量、長度)及相應建筑物等。有效灌溉面積畝及以下灌區數量及灌溉面積等情況。

8、地下水取水井專項普查

(1)機電供水井、民用井、礦泉水井和地熱水井的數量、分布、取水狀況和管理情況。逐井詳細調查機電供水井、礦泉水井、地熱水井的數量取水情況;以村為單元調查,民用井的數量及取水情況。

(2)日取水1萬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數量、分布、取水狀況和管理情況。

四、普查技術路線與流程

(一)總體技術路線

本次普查任務中,除河湖基本情況普查與水土保持情況普查這兩項由省級普查承擔單位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完成外,其他六項均按“在地原則”,由區級行政區為基本工作單元,根據不同任務要求,采取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等多種調查形式展開。

普查數據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記、檔案查詢、現場查勘、DEM和DLG數據融合提取技術、遙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種調查技術。整個普查遵循內外業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礎資料,積極開展部門之間的協作與交流。

普查數據的填報以區為單元進行。首先,分析整理基層的普查數據,并對填報數據進行審核、檢查、訂正;然后,完成數據錄入轉換,逐級上報審核、逐級匯總分析。形成自下到上的信息獲取、審核、傳輸、存儲、分析為一體的普查數據處理規范;建立普查數據庫體系,構筑“國家—流域—省—地—區”五級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統。

(二)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分前期準備、清查登記、填表上報、成果四個階段進行。

1、前期準備階段

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機構、落實工作經費、編制普查實施方案和相關細則、開展普查培訓及宣傳動員等環節。

2、清查登記階段

主要包括普查對象清查登記和全面調查兩個環節。

普查對象清查登記:根據檔案查閱、遙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統計資料和其它相關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對象初步名錄,按照“在地原則”,對普查對象進行清查登記,摸清普查對象數量及分布,編制普查對象及代碼,確定普查對象調查方式和普查表填報單位,落實普查登記責任,確保普查表發放對象不重不漏。

普查對象全面調查:根據各項普查內容和指標的要求,分別采取全面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普查數據采集,對各類指標進行計算分析與統計核對;對動態數據建立臺帳,確保普查數據來源可靠;全面獲取普查數據。

3、填表上報階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報和匯總協調兩個環節。

填表上報:對普查數據進行核對檢查與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進行調查;按照統一的報表要求,利用統一的數據處理系統逐級進行數據錄入、報表填報,審核上報。

匯總協調:對調查和上報數據進行全面校驗、分析協調、反饋完善,平衡銜接跨區普查數據,逐級進行匯總平衡,形成分區域、分流域匯總數據。

4、成果階段

主要包括普查數據匯總協調平衡、普查成果逐級抽查驗收、普查資料分析整理匯編、普查數據管理和空間數據庫建設、普查成果驗收和宣傳等環節。

五、職責分工

1、成立普查機構,落實工作人員;編制普查經費預算,落實本級普查經費。

2、制定本區普查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普查工作。

3、負責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聘工作,落實普查人員。

4、開展普查宣傳工作,組織人員參加省級培訓,負責本區基層普查人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各種物資設備的準備工作。

6、組織普查對象的清理、登記、復核,明確普查對象填報單位,對于本級不能組織填報的,上報上級普查機構;編制清查名錄。

7、組織建立普查動態指標臺賬,獲取動態指標數據。

8、通過檔案查閱、野外調查、現場查勘等方法收集、復核普查數據,組織填報、審核普查表。

9、負責基層普查工作的檢查、指導,普查數據質量的抽查、驗收工作。

10、協調省級普查機構核對區域內河湖名錄及其特征指標,復核河湖流域邊界等。

11、組織水土流失野外調查單元的外業調查工作。

12、負責本轄區普查數據的錄入、審核、匯總、上報工作。

13、協調上級普查機構進行檢查、抽查、驗收工作。

14、負責本轄區普查資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負責普查其它相關工作。

六、進度計劃

普查工作按前期準備、清查登記、填表上報和成果四個階段進行。各階段實施進度計劃如下: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年7月~年12月)

年10月~11月,成立區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完成普查辦人員職責分工及本級普查經費預算;配合市級完成河湖初步名錄的復核,形成河湖名錄及編碼,收集相關資料,編制普查對象基礎名錄。

年12月,組織區級普查人員參加省級第一、第二階段培訓;完成經濟社會用水和河湖取水口臺帳建設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臺帳記錄普查工作。

2011年1月,召開全區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動員部署會議,全面啟動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指導員和普查人員的選聘工作,登記造冊和上報,并完成區級普查員培訓;制定普查宣傳方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普查宣傳工作;配合省級完成水土流失及侵蝕溝道情況遙感影像資料內業提取工作;完成區級普查專用設備采購和配置等普查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清查登記階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月,開展第一階段區級普查工作。

2011年2月~3月下旬,開展普查對象清查,并進行區級審核、抽查。

2011年4月~4月下旬,錄入、審核清查表,并逐級匯總、上報;界定普查對象的調查方式,確定普查表基層填報單位和組織填報機構,進行普查對象編碼,形成普查對象清查名錄。

2011年5月~7月下旬,抽查、驗收清查名錄。

2011年8月~11月下旬,組織本區普查人員參加省級第三階段培訓;區級完成第二階段本級培訓(普查培訓);完成清查對象增補工作,編制完善普查對象名錄。

2011年上半年,協助省級普查機構核對區域內河湖名錄及其特征指標,復核河湖流域邊界等;完成河湖基本情況普查的河流及湖泊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況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蝕溝道的野外調查工作;完成水利工程的數量、分布、地理位置、工程特性及效益等的清查工作;完成經濟社會用水的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積以及城鄉居民生活和各行業用水量、水費等清查工作;完成河流湖泊治理保護情況的治理達標狀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清查工作;完成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的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信息狀況等清查工作;完成灌區專項普查的灌區數量、分布、灌溉面積、排灌工程等清查工作;完成地下取水井專項普查的取水井數量、分布及取水情況、地下水水源地情況等清查工作。下半年完成河流湖泊普查表填報及匯總、水土流失及侵蝕溝道計算分析匯總、水利工程數量匯總、經濟社會用水情況匯總、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匯總、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匯總、灌區專項普查情況匯總、地下取水井專項普查情況匯總等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基本情況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蝕溝道、水利工程基本情況、經濟社會用水情況、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灌區專項普查情況、地下取水井專項普查情況等普查工作。

2011年,組織建立普查對象動態指標臺賬;通過檔案查閱、內業分析、外業調查等方式獲取普查數據;開展普查數據中間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報前的各項基礎數據準備工作。

第三階段填表上報階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月~2月下旬,完成普查表填報、錄入、審核等工作。

2012年3月下旬,完成普查數據匯總、抽查、上報。

第四階段成果階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2012年7月~9月,完成普查成果抽查驗收;進行普查資料分析、整理、匯編。

2012年10月~12月,建立全國水利普查數據管理系統;完成普查資料分析、整理、匯編等;水利普查公報;召開總結會、全區總結表彰大會等。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由國家統一領導、統一計劃、統籌安排。區成立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鄉鎮、辦事處成立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水利普查資料收集、上報等各項工作。

區、鄉鎮或辦事處兩級水利普查機構應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為水利普查提供經費、基礎資料、統計分析等保障工作。

(二)制度保障

區、鄉鎮或辦事處兩級水利普查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保障制度,包括健全普查機構各項規章制度、質量控制及成果抽查驗收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規開展普查工作。

(三)技術保障

區水利普查辦公室將組建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技術咨詢專家組,對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研究解決。

(四)安全保障

區、鄉鎮或辦事處兩級普查機構要制定明確安全管理目標,落實管理機構和責任,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建立適合普查數據處理特點的安全管理機制。

(五)經費保障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國力調查,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