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農民保障問題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05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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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農民保障問題工作方案

一、保障范圍、參保對象及參保條件

(一)保障范圍: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被依法征地、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

(二)參保對象:被征地農民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納入養老保險范圍;被征地農民男60周歲(含本數)以上、女55周歲(含本數)以上的.

(三)參保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

2被征地時依法簽訂了《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

4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二、征地安置基準日及參保待遇

(一)征地安置基準日:由國土資源部門與村集體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的,以簽訂該協議時間為征地安置基準日。

(二)參保待遇: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按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執行,并隨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被征地農民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基本生活保障費發放,并按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

三、繳費辦法及資金籌措

(一)繳費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個人、村集體和當地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10年的養老保險費用。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由個人繼續繳費,直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繼續繳費,待繳費年限滿15年后,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以征地安置基準日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個人、村集體和當地區人民政府按20%比例補繳10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從繳費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資金籌措:參加養老保險和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個人、村集體和當地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即個人承擔40%,村集體和區人民政府各承擔30%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部分可從土地補償費和村集體經濟收入中安排;區人民政府承擔部分從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中安排。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區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四、資金管理和責任分工

(一)嚴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區財政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財政應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區人民政府應從綜合征地補償費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資金,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長效機制。

(二)責任分工。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區、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國土資源、民政、農業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順利實施。

五、其他有關政策銜接

(一)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9號)文件下發前.區、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妥善解決,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本意見實施前.維持原辦法不變。

(三)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人民政府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從用地單位支付的征地補償款中劃出預付的社會保障資金,單獨列支,進入區級勞動保障專戶管理。村集體所需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商得村集體同意后,可按上述意見辦理。

(四)關于開發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五)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政策與其他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工作.

(六)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七)本實施意見有效期2年.國家、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新的政策規定的,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