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動產處置暫行方案

時間:2022-02-06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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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動產處置暫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不動產處置行為,維護資產安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縣屬以上的集體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是指由企業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集體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土地、房屋以及附屬設施。

第二章資產處置的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不動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占有、使用的不動產進行產權轉移、變更、注銷以及對外投資、租賃、抵押等行為。

第五條企業不動產處置應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及有關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章資產處置方式及審批程序

第六條資產處置方式:招標轉讓。

資產處置采取受讓人出資購買的方式,出資購買企業資產的受讓人在成交之日起15日內付清價款。逾期仍未付清價款的,出讓人有權收回產權,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條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申請資產處置的企業向主管部門申報,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包括處置原因、處置資產情況,提出處置形式和處置收益處理方式),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后,以書面形式報縣財政局。

(二)核實??h財政局依據申請資產處置企業的資產處置申請和主管理部門意見,對所申報資產處置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三)上報審批。縣財政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報告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四)公開處置。依據縣政府的審批意見實施資產處置。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處置公示;由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第四章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第八條企業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交易資金劃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資產處置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企業處置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在土地評估價以內的部分,處置土地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應按土地評估價的60%的標準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處置土地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應按土地評估價的40%的標準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超出土地評估價以外的部分,應按超出土地評估價的50%的標準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并繳存縣財政專戶管理。返回企業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原單位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困難企業可用于發放下崗人員的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應對占有、使用的資產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依法、依規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十一條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資產處置情況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企業資產或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企業資產處置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破產、改制企業資產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