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生產管理保護環境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9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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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生產管理保護環境實施方案

近年來,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按照打造“新型工業強縣”的奮斗目標,依托豐富的資源優勢,引進并建成了水泥、國金礦業、永業集團等大型企業,逐步打造首府的水泥建材、金屬采冶、有機肥深加工基地。同時,礦山企業特別是鐵礦、金礦、石灰石等探礦、采礦、選礦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實現礦業經濟綠色發展、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區礦山治理整頓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我縣利用一個月時間,對縣境內礦山企業、交通干線和城鎮周圍砂石采石場及煤炭物流中心進行專項治理整頓。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緊急通知》(內政發電〔2012〕10號)和呼和浩特市關于礦業治理整頓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我縣礦業秩序管理,規范礦山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群眾利益。

二、目標任務

通過全面整頓治理,依法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增強礦山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依法保障企業利益和群眾的合法利益,實現礦業產業和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成立縣礦業整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聯合整治督查組,辦公室設在政府辦,辦公室主任:楊東(兼)、段利民(兼),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協調和督查結果匯總工作;聯合整治督查組分別由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帶隊,抽組監察、發改、經貿、國土、農牧、環保、林業、安監、水務、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進行專項排查治理整頓,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分別負責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結果匯總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排查階段

按照《自治區投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100號)、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1039號)、《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煤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能源〔〕2605號)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局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我縣境內的各類礦山、交通干線和城市周圍砂石采石場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環境狀況、企業用地手續、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地質環境治理、草原作業許可和生產經營行為等進行專項檢查。

各鄉鎮要協調相關部門對各自轄區范圍內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問題立即責令企業進行限期整改。監察、發改、經貿、國土、農牧、環保、林業、安監、水務、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組織精干力量,進行徹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實有關情況。

(二)整改整頓階段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制度不落實,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違規排放、亂排廢棄物,違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違法行為和企業證照不一致的違規行為及隱患,要勒令企業立即限期整改;對于無證生產、占地補償不到位、生產運輸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的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待整改完成并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復工生產。對于未按要求進行積極整改的企業,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同時責令企業做好停工期間的廠區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穩定,有關鄉鎮和部門要做好監督監管工作。

(三)總結提高階段

全面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完善企業有關手續,提高企業認識,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各企業和有關部門要將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頓整改總結上報礦業整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逐步探索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嚴格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行為。

五、具體要求

(一)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違法開采、越界開采、偷采盜采、私采濫挖、證照不一、證照不全、安全生產和環保措施不達標等行為,重點打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無證勘查、無證開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違規占地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要求,依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嚴禁非法采礦的通告》(武政告字〔2012〕3號),切實加大打擊力度,對各自轄區內盜采礦產資源、私采濫挖行為的礦點,責令其自行拆除生產設施設備,關閉非法采礦點,停止一切非法開采活動。對拒不停止非法開采活動的違法人員,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及時介入調查,依法查處,構成非法采礦罪的一律立案查處。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文件精神,各鄉鎮對各自轄區內的“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對私采濫挖等非法行為,發現兩次的,紀檢監察部門對鄉鎮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對上級督辦和群眾舉報仍然存在并發現兩次以上的,對鄉鎮主要領導給予降級等相應處分,并追究有關領導干部責任。

(二)嚴格環評審批制度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和飲用水源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及附近從事生產破壞活動,對上述區域內已經存在的礦山企業,按照《自治區關于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有關規定的通知》精神,暫時可開采,但是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逐步進行清理整頓或關停取締。企業要盡快完善有關手續,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管,確保企業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擴大探、采礦面積。

進一步嚴格環評審批制度,加強對粉塵、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監管和治理。礦區要探索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應盡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達標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資源污染的應當采取防滲漏等防護措施。

國土、環保、林業、農牧業、水務等部門要加強聯合監督檢查,督促礦山建設單位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嚴禁施工擾民和破壞、污染環境。在目前植被保護較好的地區開發礦產資源,必須認真做好開采區表土覆蓋和生態恢復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態恢復方案,報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批準實施,邊開發邊治理。有關部門要對開發建設全過程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護好森林和草原生態。

(三)嚴格用地審批制度

各礦山開采必須依法征地,項目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補償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農民同意,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

國土部門要堅持“源頭控制,預防和控制相結合”的方針加強監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土地破壞程度。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企業要依法嚴肅查處。二是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堅持土地復墾與提高開采工藝相結合,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用途,實現礦山土地可持續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執法監察長效機制,國土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執法力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定期對轄區內的礦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四是進一步建立健全采礦權標識制度,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標明礦區位置、礦種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各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依法采礦,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企業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手續。

強化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周期管理,一是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未經安監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的不得開工建設,如開工建設,立即責令停建,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是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施工。三是實行試生產(運行)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通過的,不得投入生產。在竣工驗收前確需試生產(運行)的,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并制定試生產(運行)方案及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后,才能進行試生產(運行)。四是試生產(運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的要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五是建設單位要在試生產(運行)結束前1個月內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生產運行。

安監部門要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生產。嚴肅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必要時停產整頓。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實行安全標準化管理。安監部門要聯合有關單位督促井工礦企業逐步安裝使用“六大系統”(即: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礦井通信聯絡系統),在規定時限內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企業,立即進行停產整頓。

(五)嚴格交通運輸管理

礦山企業開工建設要科學確定礦用車輛行駛路線,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駛線位,最大限度減少對當地生態和居民生產生活的影響。交通、運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治理超載超限工作力度,確保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嚴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炸作業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大運輸車輛聯合監管力度。一是按照戶籍化管理要求,對礦產開采車輛、駕駛人建立工作臺賬,實行“一車一檔”,嚴格辦理注冊登記、掛牌工作,督促無牌無證車輛完善相關手續,定期對礦山開采車輛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檢測,不斷提高車輛的登記率和檢測率。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車輛,堅決予以停運,同時切實加強對礦山開采車輛駕駛人員的教育、培訓、考試和審驗工作。二是不斷凈化礦山周邊道路通行環境。對需要進入礦山的運輸車輛,由交警部門嚴格審核發放《道路通行證》,并明確運輸路線、時間和行駛速度,礦產運輸車輛必須采取封閉保護措施,嚴禁“超長、超寬、超高”及客貨混載車輛上路行駛。三是加大對運輸車輛的違章查處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門要實行聯合執法和共同監管,對在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速超限行駛及隨意遺灑、飄散運載物的行為予以嚴厲查處,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必要時取消其礦山開采運輸資格。四是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通過草原、耕地等非運輸途徑行駛,違者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賠償損失。

(六)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制度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礦山開發企業出資,聘請具有相關資質和能力的專業企業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各礦山企業要立即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預防和治理因礦山開采造成的礦區沉陷、滑坡等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程要與開采工程同步實施。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對未按規定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要限期恢復治理,規定期限內仍不恢復治理的要責令其停止開采,使用保證金進行恢復治理,工程費用超出保證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七)加強危爆、易制爆和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公安、環保、衛生、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對貯存、運輸、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進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嚴格落實企業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購買、依規運輸、安全貯存、規范使用,確保安全使用,不發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措施,對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雙人雙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四雙”制度,紙質、電子收發記錄存檔、保存。

(八)嚴厲打擊非法轉讓礦權行為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要符合法定條件,要依法依規足額繳納股權轉讓交易個人或企業所得稅,經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后,上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批準,各有關部門方可依法為其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國土、工商、稅務、經貿等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禁止以出租、買賣、承包、融資、參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對于非法轉讓行為要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九)加強尾礦庫、沉陷區的監管

安監、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要聯合監管,一是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不允許投入使用,要對企業尾礦庫及排污設施和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和檢測,企業不得擅自違法排污,特別是重金屬和涉重金屬企業要加強日常監管和監測工作,不得違規排放含有重金屬和涉重廢水而導致周邊水體受到污染的事件發生。二是對無合法礦石來源、規模達不到產業發展規劃要求、非法建設尾礦庫的企業要依法關閉。三是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監督企業認真做好礦山沉陷區治理工作,切實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確保安全。

(十)加強產業監管,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發改、經貿、國土、環保、農牧業、林業、稅務、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每月定期巡查,對礦山開發項目從勘探、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竣工驗收到生產運營進行全過程監管,凡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及時處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礦山建設項目稅收貢獻少、證照不全、證照不一且存在毀壞環境、草原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未按規定程序開展前期工作,擅自開工建設或未按期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驗收、足額交付占地補償的,有關監管部門要立即責令其限期整改,發改、經貿部門要對其進行存檔記錄,在兩年內暫停對違規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和核準申請的受理,一年內暫停受理該單位法人建設其它礦山開發項目。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6個月內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開工報告。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被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探礦權。

(十一)建立健全補償機制

堅持“依法合理補償,執行上限標準”的原則,各類礦山企業在探礦、采礦、選礦過程中,要對合法權益受到影響的農民給予合理的經濟和實物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