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征地補貼指導方案
時間:2022-02-09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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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搬遷范圍
(一)滿族自治縣
二、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嚴格執行征地動遷補償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
(三)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三、征地補償標準
縣一類地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6萬元/畝,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4.8萬元/畝;二類地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3.5萬元/畝,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2.8萬元/畝。平山區、明山區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7萬元/畝,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5.6萬元/畝。南芬區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6萬元/畝。高新區征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6.6萬元/畝。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被征地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根據調查核實后的類別、數量和質量,按照實際工程造價或市場重置價格分別確定補償標準,本標準未含的參照其他行業標準執行。地上附著物經用地單位、產權人及土地征收實施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后予以補償,并按順序裝訂成冊,登記建檔。
五、青苗補償標準
青苗補償按一茬補償,縣菜田3000元/畝、旱田1500元/畝;平山區、明山區、南芬區、高新區菜田3000元/畝、旱田2000元/畝。
六、林木補償標準
被征地范圍內的一般林木補償標準、果樹補償標準、綠化樹種補償標準、林下人工栽植經濟作物補償標準,其他未列出林木、果樹等參照相近似類別標準予以補償。
七、農業人口安置方式
根據《關于印發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10〕21號)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實行貨幣補償或社會保障兩種安置方式。采取何種方式由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一)貨幣補償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土地補償費的80%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20%預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經營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二)社會保障安置方式。被征地農民按照《關于印發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參加社會保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男45周歲、女4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核定的應參保人數,以上年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辦理社會保障手續。
八、住宅房屋的確認和安置補償標準
以市場價格為依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補償安置條件。在征地范圍內,需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持有市、縣(區)、鄉(鎮)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證);二是有與之相對應的房屋。經市、縣(區)、鄉(鎮)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局和征遷人審核確定后給予補償。
(二)補償安置要求。搬遷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持有房證的,應在辦理搬遷補償安置手續前,辦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搬遷認定書》;國有土地上持有房證的,應在搬遷公告大會后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城鎮房屋搬遷產權審定書》。
(三)補償安置方式。根據搬遷范圍實際情況,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實行房屋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
(四)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積。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大于產權登記面積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小于產權登記面積的,由產權登記機關裁定。
(五)貨幣補償標準。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標準補償,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裝修、結構、成新、環境等因素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
(六)差額面積補貼款的計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征收人應當按照貨幣補償標準的40%對被征收人給予差額面積補貼。計算公式為:差額面積補貼=貨幣補償標準×40%×(45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
(七)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補助費用標準。
1.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的租房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安置過渡期發放租房補助費,租房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超過過渡期的,按每平方米12元計算發放。
2.搬家費每戶1000元。
3.有線或其他設施遷移,按法定價格予以補償。
(八)在集體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
1.有建房批準手續,但未建房屋的;
2.在征收期間突擊違章建房的;
3.有該地區戶口但無房證的。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的房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價格確定。
(二)對于經營損失的補償,可按搬遷公告前6個月的稅票為依據或參照經營年限、納稅實際情況生產記錄或銷售額計算行業利潤,補償1年的經營損失費用(不含養殖業和種植業)。
十、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根據《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轄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搬遷工作。
(一)成立征地搬遷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縣(區)人民政府為組長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農委、市民政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人社局、市房產局、市審計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監察局、市綜合執法局、市信訪局等為成員單位。
(二)征地搬遷組織分工。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征地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有證房屋的認定工作;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的監督檢查工作;信訪部門負責對征地動遷工作的政策把握和人民群眾的信訪工作。
十一、法律責任及要求
(一)參加征地搬遷工作的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實事求是、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如發現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二)對于采取偽造及欺騙手段簽訂的補償協議,一經查實,其協議無效,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三)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搬遷協議的被征收人,由有關部門按法律程序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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