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集中采購整改方案
時間:2022-03-06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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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基本藥物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35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年基本藥物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辦發〔〕3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思路
(一)工作目標。規范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對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市補充藥物,下同)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統一監管,規范購銷行為。利用基本藥物電子交易平臺,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集約化,逐步構建比較完善的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統一規范、依法監管、保障供應的原則。
(三)實施范圍。全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統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全部通過市藥品交易所(以下簡稱藥交所)交易平臺集中采購,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由鎮衛生院代購。全區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基本藥物,必須全部通過市藥交所交易平臺采購。
(四)適用對象。參加區基本藥物采購聯合體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組織機構
(一)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出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基本藥物采購全過程的監督。區發改委負責開展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監管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補助經費,并組織實施相應的財政監督;區人力社保局、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居民醫保中心)負責制定并督促落實基本藥物報銷政策,向基層醫療機構預撥1個核算周期的醫保報銷資金,定期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撥醫保資金等;區食藥監分局負責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監管和覆蓋抽檢,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區監察局負責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違紀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理。
(二)區衛生局是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成立區基本藥物采購會員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由區衛生局主管,辦公地點設在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中心,人員由會員單位代表組成,區衛生局安排2-4名專(兼)職人員負責基本藥物采購日常事務工作。
三、藥品采購
(一)采購方式。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采購;其他基本藥物均在市藥交所網上公開采購。
(二)藥物選擇。由聯合體組織成員單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藥原則,在市藥交所電子交易平臺《基本藥物常用品規庫》、《基本藥物低廉價品規庫》和《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中的掛牌品規和廠家中選定采購產品。對選擇使用《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中掛牌品規和廠家的,區衛生局對其采購價格、采購數量進行監督和控制。聯合體可結合我區實際,組織成員單位統一通過藥交所非基本藥物交易平臺,從醫保目錄中選擇不超過30個品規的醫保甲、乙類慢性病、兒科、婦科、皮膚科、手術用以及急救藥品進行采購。每月采購金額不得超過總采購金額的10%,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執行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原則上每種藥物采購的劑型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不超過2種。
(三)推薦配送單位。聯合體組織成員單位,在藥交所公布的具有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會員名單中投票選擇10家配送企業,建立藥品委托配送關系。
(四)采購價格。聯合體以市藥交所制定的采購參考價為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并在其采購參考價內組織成員單位與賣方會員進行價格談判,采購成交價格不得高于采購參考價。區衛生局、區發改委、區監察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藥物采購價格談判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簽訂購銷合同。聯合體統一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基本藥物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三方合同。購銷合同中需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采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后,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政策銷售。
(六)規范采購訂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通過藥交所電子交易平臺下達采購訂單。除急救藥品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藥物采購訂單一般每月不超過3次。
四、藥品配送
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提供合法生產的藥品,并按照基本藥物購銷合同規定的通用名、劑型、規格、包裝、品牌、價格和效期及時供貨。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未按合同生產、供應藥品的,納入不良記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為配送第一責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無論采取何種配送方式,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購銷合同保證藥品供應,確保將藥品保質、保量、及時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并提供伴隨服務。
五、貨款結算
(一)嚴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后,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并出具簽收單,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時間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二)設立采購專戶。設立區基本藥物采購資金專戶,由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中心代管。區人社局、區居民醫保中心從醫保基金中向基層醫療機構預付1個采購結算周期的資金,用于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付基本藥物貨款,各基層醫療機構要將醫保部門預付的采購資金及時注入聯合體采購資金專戶,具體預付辦法由區人社局、區居民醫保中心、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月要將基本藥物貨款及時存入聯合體采購資金專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及時審核撥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墊付的參保人員報銷資金。財政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良性運轉。
六、配備使用
(一)合理配備和使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對基層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引導和規范,加強合理用藥的培訓和考核監管,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群眾正確理解并支持基本藥物制度。
(二)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即為各醫療機構統一的基本藥物進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進價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全區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后,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政策銷售。
七、監督管理
(一)加強采購工作監管。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區衛生局要將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執行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嚴格管理,并與資金補助掛鉤,確保采購過程公開透明、合法合規。
(二)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根據《市基本藥物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由區食藥監分局統一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同時對基本藥物質量進行全品種覆蓋抽檢,對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并及時公布。對列入《藥品質量公告》中不合格藥品和監管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一律不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
(三)加強基本藥物價格監管。區發改委要開展基本藥物價格調查和監測,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四)加強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監管。建立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以及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兩次違規的,取消該企業交易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允許參與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懲處。
(五)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對采取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不按規定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不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不執行集中采購價格,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不履行合同其他義務,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錢財或其他利益等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
本實施辦法由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授權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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