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資源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26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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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管治方案

一、明確職責,全面落實管護責任

1、認真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制。全縣森林資源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保護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政府對本地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鄉鎮長為林政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林業管理站站長為主要責任人,全面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制。從年起,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作納入各鄉鎮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政績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強化措施,規范林政管理秩序

2、加強林木采伐監管。實行采伐指標分配到戶制,按“林農申請-村、鄉鎮申報-林業局審批”的程序報批后安排采伐指標;采伐林木必須按規定搞好林木采伐作業設計,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管理員要全程監督指導采伐作業,堅決避免改變采伐方式、越界、超強度、超數量、串換樹種采伐,嚴禁采伐闊葉林;采伐結束后,縣林業局要及時派出人員,嚴格按采伐操作規程,對伐區進行檢查驗收。

3、加強林木運輸管理。運輸木材時,必須辦理木材運輸有關手續,憑證運輸。對無證運輸的,沒收全部運輸品,再依法從重處罰。對于冰雪災害受損的林木,需外運銷售的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運輸手續,憑證運輸。

4、加強林木封禁管護。水土保持鄉鎮一律實行全封;林區鄉鎮除按規定辦理采伐證外,實行封禁管護。對于冰雪災害受損木材的采伐,由林業部門與各鄉鎮共同制訂科學可行的清理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理,清理結束后,全縣封山二年,此期間不安排采伐指標。

5、規范森林資源有序流轉。森林資源流轉必須按照《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范操作。轉讓國有或集體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由依法設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林業產權交易中心予以登記后,依法實施轉讓。轉讓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承包的林地使用權,也應引導進入林業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對現有林權已經進行流轉的山林,須在年5月底以前向縣林業局申請審核,符合《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的,林業局給予登記備案;年6月1日以后流轉林權的,須先向縣林業局申報審核備案后才能流轉。凡沒有按規定轉讓的森林資源,縣林業局不辦理森林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安排商品材木(竹)生產指標,不辦理林木(竹)采伐許可證。

6、規范木竹經營加工秩序。整合現有木竹經營加工企業,逐步取締小規模的加工企業和在規劃區外的經營網點,鼓勵引導做大做強;為便于管理,成立木竹交易市場,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取得木竹經營加工資格后,集中在木竹交易市場經營加工。

7、全面強化落實森林“兩防”責任。各鄉(鎮、區)要加強對“兩防”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務求實效。全面落實森林防火屬地管理和行政首長負責制,抓好森林防火宣傳,加強撲火隊伍建設,切實管住野外用火,凡因人為原因發生火災或發生火災后組織指揮不力的,堅決按規定從嚴追究肇事者和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責任制,切實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對傳播疫情或因組織指揮不力造成疫情擴散的,堅決按規定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健全機構,加強林業隊伍建設

8、建立健全林業內部管理機構。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取消森工站,并進一步理順和調整林業部門內設機構,切實保障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此外,為切實有效的履行林政管理職能,林業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五條禁令”,即:嚴禁參與木竹收購、銷售、加工活動;嚴禁充當非法木竹產銷活動保護傘;嚴禁利用辦“案、費、證、照”之機吃、拿、卡、要,刁難管理對象和違規收費;嚴禁在分配采伐指標中優親厚友、做人情;嚴禁以罰代收、以罰代管。

9、規范林業管理站及村級護林員隊伍管理。林業管理站人員實行雙重管理、雙重考核。全縣護林員統一歸口縣林業局管理,村級護林員由鄉鎮政府負責聘任,報縣林業局備案;護林隊長由林業管理站長兼任,各鄉鎮不得向林業管理站和護林隊下達創收經濟指標。

四、強化監管,確保管理規范到位

10、強化林政執法及執法監管。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等執法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林業部門及森林公安的監督檢查;對破壞森林資源情節嚴重的、林業系統人員違法亂紀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