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隊伍構建辦法

時間:2022-04-04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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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隊伍構建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和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5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通知》(政辦函〔〕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通知》(政辦發〔〕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建設為重點,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眾,全面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和建設目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推動建設為主,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著力提高全市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

2.堅持分級負責,整合資源。按照屬地為主、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充分整合各級各有關部門現有各類應急隊伍資源,形成應對合力。

3.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結合實際,統籌規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重點針對常發、易發災種確定隊伍建設,并逐步加強和完善。

(二)建設目標。力爭通過2至3年努力,基本形成“反應靈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運轉高效、公眾參與、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地區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

三、機構設置

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成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為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不同類型突發事件成立指揮部。市政府應急辦為日常辦事機構,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職能。市應急救援支隊為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工作機構,負責各種應急救援隊伍的牽頭組織工作。

各縣市區依此設立相應管理機構,落實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四、隊伍組建

全市應急救援隊伍主要由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輔助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市應急救援支隊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隊組建,其支隊長、政治委員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相應主管擔任,第一政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擔任。市政府賦予應急救援支隊最高指揮官在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機處置權。各縣市區依托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組建相應應急救援大隊。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協作機制,組織應急救援聯合訓練、演練,完善預警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現場工作機制,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還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加強應急救援專家庫建設,充分發揮專家隊伍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指導作用。

(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托醫療、安監、民政、交通運輸、地震、環保、建設、市政、農業、通信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組建。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分別成立相應專家組,積極參與各類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提出對策建議。

1.防汛抗旱應急隊。依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專業防汛搶險突擊隊、抗旱服務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村民及相關單位進行組建。主要承擔汛期巡堤查險、險情處置、緊急救援和干旱緊急情況下應急抗旱,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市水利局負責牽頭組織。

2.氣象災害應急隊。依托人工增雨、防雹、防雷等氣象災害專業技術力量,會同民政部門組織鄉鎮綜合信息服務站信息員、民政信息員、氣象災害危險區域防御責任人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主要承擔氣象災害的現場監測、制作和傳達預警信息,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組織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市氣象局負責牽頭組織。

3.地質災害應急隊。依托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災責任人等組建。主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趨勢分析,指導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開展防范知識宣傳,報告隱患和災情信息,協助、配合市應急救援支隊對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

4.地震災害應急隊。依托地震專業技術人員和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城鄉規劃等部門力量組建。主要任務是開展地震監測會商,宣傳應急避險知識,上報地震災情等信息,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同時,建立與軍分區、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的協同作戰機制,加強區域性應急聯動,提升跨區域應急協同能力。市地震局負責牽頭組織。

5.森林防火應急隊。以森林消防專業或兼職隊伍力量為骨干,由軍分區、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應急分隊和公安民警共同組建,建立聯動機制,加強聯合演練,滿足防撲火工作需要。各重點森林火險縣市區組建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從事大面積森林資源培育的企業、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分別組建森林消防兼職隊伍。市林業局負責牽頭組織。

6.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隊。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為主,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托有關企業的專業救護隊,采取政府與企業共建方式,組建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隊伍外,采取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市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

7.環境污染應急隊。依托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力量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主要開展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加強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源、輻射污染源等重點領域環境監控,開展有毒有害化學品重點危險源及污染隱患調查,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等。市環保局負責牽頭組織。

8.道路搶險和運輸保障應急隊。依托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國省干線公路和縣道養護管理部門、路政部門、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等組建道路搶通應急隊伍。主要承擔道路緊急搶通、清障保暢等任務,并加強與公安交警、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提高綜合處置能力。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協同市發改委交通戰備辦公室,依托重點客、貨運輸企業組建運輸保障應急隊伍,主要是完善應急運輸車輛儲備管理機制和征用補償機制,提高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處置能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

9.長江水上搜救應急隊。以長江水上搜救中心和公安、江陵、石首3個分中心為依托,以大橋、沙市港、陡湖堤、郝穴、繡林和調關6個巡航救助基地為現場救援基礎力量,會同公安、環保、氣象、衛生等部門組建。按照管轄權限,主要負責長江段所轄水域水上搜救、船舶污染等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協同宜昌、岳陽和武漢海事局處置市行政區劃內其他江段的相關應急工作。海事局負責牽頭組織。

10.內河水域水上搜救應急隊。以地方海事、公安消防為主體,會同公安、氣象、建設、農業、衛生、漁政監督等部門組建。主要是開展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搜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市地方海事局負責牽頭組織。

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隊伍。依托交警、消防等專業力量組建。主要承擔重大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員、疏導交通等工作,并建立與衛生、危險化學品、道路搶通、氣象、環境等專業應急隊伍的信息溝通和聯動機制,快速有效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

12.建筑安全及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由建筑施工、房屋拆遷、市政、供水、排水、燃氣、供熱、市容環境等主管部門和市政公用事業運營單位,組織本地區有關企事業單位懂技術和有救援經驗的職工,分別組建建筑施工、房屋拆遷及各類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主要承擔相關領域應急搶險救援任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牽頭組織。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由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主要承擔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傷病人員醫療救治等任務。市衛生局負責牽頭組織。

1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農業(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公安、工商、質監、林業等部門,建立由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動物疫控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主要承擔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及高風險人群監測防控等任務。市農業局負責牽頭組織。

15.電力事故應急隊。發電、供電和電力施工企業組織專業技術力量組建電力事故應急隊伍。主要承擔電力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搶修等任務,并加強專業應急裝備、應急物資、應急車輛的配備,開展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區域性聯合應急機制。供電公司負責牽頭組織。

16.通信保障應急隊。通信管理部門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托專業力量,同時人防部門利用自身優勢,發揮城市防空警報設施和機動指揮通信網絡的作用,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加強廣電、無委、長途傳輸、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的區域性應急通信合作,增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牽頭組織。

17.特種設備應急隊。質監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風險隱患排查,開展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擁有重要特種設備的大型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市質監局負責牽頭組織。

18.防暴反恐處突應急隊。以公安特警隊為主體組建,主要承擔處置暴力恐怖襲擊事件、暴亂騷亂事件、大規模流氓滋擾等重大治安事件、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

19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群眾,充分發揮民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組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負責在我市發生的洪澇、干旱災害暴雨(雪)、冰雹、大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救助任務。市民政局負責牽頭組織。

20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隊。衛生、職業病防治和檢驗等專業人員組成核與輻射應急救援隊。負責對核與輻射事故進行事故調查、現場檢測和事故原因分析,對受輻射人員進行劑量估算,并協助做好輻射損傷人員的救護工作。市衛生局負責牽頭組織。

21.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農業、質監、工商、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能,整合專業力量組建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做好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參與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市藥監局牽頭組織。

22.藥品醫療器械應急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組建藥品、醫療器械應急隊伍,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測預警,及時處置因藥品、醫療器械引發的群體事件。市藥監局牽頭組織。

23.涉農突發事件應急隊。農業部門要整合各方資源,組建涉農突發事件應急隊。負責本轄區內農業環境污染、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農作物重大自然災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重特大農機安全、農業執法等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市農業局負責牽頭組織。

(三)輔助應急救援隊伍。依托街道、鄉鎮和企事業單位群防群治隊伍和志愿者等力量組建。根據實際,主要是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水上救援等領域為重點,整合街道、鄉鎮和企事業單位民兵、預備役人員、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物業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建立輔助應急救援隊伍。各專業應急救援隊要發揮各自優勢,將隊伍建設延伸到社會、基層,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織起來,建立志愿者信息庫,加強對志愿者的培訓和管理。積極支持民間組織建立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應急志愿者隊伍或組織。充分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等所屬的志愿者組織的作用,充實和加強應急志愿服務內容,為社會各界參與應急志愿服務提供渠道。在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將各種輔助應急救援力量納入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作戰、訓練體系,綜合應急隊伍負責。

輔助應急隊伍主要是充分發揮其人員多、分布廣、接近基層的優勢,時刻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自救互救,做好現場取證、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大力支持應急隊伍建設。一是根據全市消防部隊和其他專業力量的裝備現狀,結合實際制定中長期裝備建設規劃,逐步形成結構合理、整合有力、作戰高效的裝備體系,確保應急裝備實用、管用、夠用。二是根據全省應急管理平臺建設的要求,以消防支隊、大隊為依托,建立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加強應急指揮平臺、移動平臺和信息數據庫建設。三是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廣泛開展應急預案修編工作,通過聯合演練,逐步實現“統一接警,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形成部門之間、市縣之間的聯動機制。四是按照“平時有保障、戰時有準備、持續有供應”和“社會聯動先行、專業保障自給”的工作思路,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成地區戰勤保障系統。以消防特勤中隊為依托,建成市級戰勤保障基地;以公安縣、監利縣公安消防大隊為主體建成“戰區”(江南區:石首市、公安縣、松滋市;江北區:江陵縣、監利縣、洪湖市)戰勤保障基地,形成三角聯動、有機統一的保障格局。戰勤保障體系涵蓋物資存儲、保障調度、器材補給、裝備搶修、油料供應、藥劑補給、生活保障、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各個應急單元。五是人防部門要充分發揮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程、疏散地域和群眾防空組織等資源,為突發事件的應對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相關支持。六是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按應急救援工作實際和財力狀況進行統籌安排;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落實輔助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保障經費。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提供必需的設備、物資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