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業退出補助辦法

時間:2022-04-08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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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退出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我區畜禽養殖退出工作力度,確保我區畜禽養殖退出任務按質按量順利完成,根據雨政辦發〔〕26號《市區-年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補助方案。

一、退出時間及范圍

(一)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圍:

(1)亭街道;

(2)街道大塘社區籌委會、月塘社區籌委會一字墻組;

(3)街道牛頭社區籌委會、桃花社區籌委會及板塘社區籌委會。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圍:

(1)街道月塘社區籌委會新瓦屋組、社區籌委會;

(2)黎托街道花橋社區籌委會,粟塘社區籌委會陳大屋組、黎托社區籌委會七組、八組,邊山社區籌委會老屋組、沖組;及合豐社區籌委會涉瀏陽河流域200米內的范圍。

(二)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圍:

(1)街道同升、社區籌委會;

(2)社區籌委會。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圍:

社區籌委會。

二、組織領導

成立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農林水局、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區公安分局、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區城管警察大隊、區政府督查室、亭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黎托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退出辦”),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由彭躍輝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補助條件

年月31日前已登記在冊、存欄在20頭豬(或折合20頭豬)以上且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出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畜禽養殖場(戶)可以申請畜禽養殖業退出補助。

四、補助獎勵標準

(一)補助標準:實施階梯補助辦法

1.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動拆除養殖附屬設施的,按50元/平方米給欄舍投資建設者進行補助。

2.按規定在年11月30日前退出的養殖場(戶),若在年12月31日前主動退出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按50元/平方米給欄舍投資建設者進行補助。

3.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動拆除養殖設施的,按40元/平方米給欄舍投資建設者進行補助。

4.對有國土、規劃、工商、畜牧、環保等部門審批手續的畜禽養殖場(戶),在規定時限內主動退出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按60元/平方米給欄舍投資建設者進行補助。

5.對按第1、2、4三條款均不能享受欄舍補助的畜禽養殖戶,按3000元/戶給予補助;對按第3條不能享受欄舍補助的畜禽養殖場(戶),按2000元/戶進行補助;對按欄舍面積計算每戶低于3000元或2000元的,分別按每戶3000元或2000元進行補助。

6.養殖欄舍建設者為出租戶的,補助歸出租戶所有;欄舍建設者為養殖場(戶)的,補助歸屬按其與出租戶簽訂的協議確定。

(二)獎勵標準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時完成退養任務的社區籌委會,按500元/戶給予獎勵,用于獎勵從事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的人員。

2.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時完成退養任務的街道給予5-1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獎勵從事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的人員。

3.對工作得力、任務完成好的相關職能部門給予1-5萬元獎勵,主要用于獎勵從事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的人員。

4.對有效舉報(舉報電話:)新增畜禽養殖場(戶)的第一舉報人,給予200元/戶獎勵。

五、補助撥付程序

(一)由區退出辦組織區環保局、相關街道、社區籌委會人員到現場丈量畜禽養殖場(戶)的欄舍面積,分批簽訂畜禽養殖場(戶)退出補助協議,并適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二)畜禽養殖場(戶)和欄舍建設者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主動退出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由街道統一報區退出辦,再由區退出辦組織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農林水局相關人員組成驗收組,進行現場驗收核定;對符合補助條件的,由區環保局、區財政局核定后,分批將補助經費撥付給相關街道。

(三)在此方案下發之前已退出并拆除養殖設施的,由社區籌委會初核并出具證明、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后報驗收組審定,驗收合格后由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將補助經費撥付到相關街道。

(四)區財政撥付到街道辦事處的資金,各街道要設立畜禽養殖業退出資金專戶,按補助、獎勵標準進行發放。畜禽養殖業退出補助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虛報瞞報,如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對已簽訂補助協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退出畜禽養殖、或已退出后又再次進行畜禽養殖的,由所在街道按協議中相關違約條款雙倍收回補助經費且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并由區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強制拆除養殖欄舍。

(二)街道、社區籌委會要嚴格控制新增戶。如發現新增畜禽養殖場(戶),由街道負責強制拆除養殖欄舍;對于新增畜禽養殖場(戶)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將區年度績效考核中的環保相關指標計零分,同時該相關街道、社區籌委會三年內不得申請環保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