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局獎勵有功人員方案
時間:2022-05-31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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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鼓勵黨內外群眾署實名舉報,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省、市紀委、監察廳(局)《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公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黨的組織、黨員或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舉報有功人員。
(一)舉報違反政治紀律(如嚴重違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外事紀律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等行為,使違紀者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的;
(二)舉報違法違紀行為,為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經濟損失達萬元以上的;
(三)舉報重要違法違紀苗頭,避免問題發生或降低危害程度,產生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四)為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其他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作出貢獻的。
第三條紀檢監察機關對署實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采用發放獎金的辦法,一般在舉報人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結案后的三個月內進行,實施獎勵時不公開進行,并對受獎人員的身份、獎勵情況嚴格保密。
第四條為了有利查辦案件和對署實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必須以真實姓名和地址進行舉報,紀檢監察機關將負責地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條對舉報有功人員實行一案一獎。根據舉報貢獻大小,發給一定數額獎金。凡經檢察、公安、稅務、工商等機關或部門獎勵過的同一個案件上舉報有功人員,紀檢監察機關不再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經濟案件有功者的獎勵金額,按該案定案沒收、追繳金額的一定比例發給獎金;
(一)獎勵金額為定案沒收追繳總金額的3%給予兌現;100萬元以上的給予重獎,獎勵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5萬元。
(二)對舉報經濟案件使經濟損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直接沒收或追繳財物的,根據被舉報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檔次或挽回、避免經濟損失的程度,給予舉報人5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獎勵金額可適當增加。
二、對舉報非經濟類案件有功者的獎勵,視被舉報人的職級及受處分的檔次、舉報人貢獻的大小,確定獎勵金額。
第六條對同一案件中有數個舉報有功者的,其獎金總額不超過上述單項獎勵標準。
第七條獎勵署實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從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劃撥給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回撥經費中列支,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獎勵署實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報批與發放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部門協調案件承辦單位具體辦理。
第九條向區紀檢監察系統舉報,經紀檢監察機關初查發現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應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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