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委計生獎勵扶助方案
時間:2022-07-31 0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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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我鎮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獎扶制度的重要意義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鎮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為我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在農村。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有利于促進群眾生育觀念的改變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優質服務方向轉變;有利于改善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境況。各村要充分認識建立獎扶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計劃生育戶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獎扶制度的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包括兩項具體政策:
(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1、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縣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2、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請;
(2)、村民委員會評議;
(3)、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人口和計生委復審確認。
3、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標準:
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國家統一規定,獎勵扶助金標準每人每年720元。省規定,只生育一個獨生女的獎勵扶助對象,由省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另增發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別扶助對象每人每年另增發600元)。市在國家和省規定獎勵扶助標準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再增發120元。獎勵扶助對象從60周歲起領取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特別扶助條件的具體政策由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領取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2、特別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鎮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4)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特別扶助標準:
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含二女戶)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現無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對象,扶助金標準由省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另增發120元,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市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由市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再增發扶助金120元。
以上兩項制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銜接:符合獎勵扶助制度、且同時符合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對象,全部納入特別扶助范圍;符合特別扶助制度資格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辦法規定,不重復執行獎勵扶助制度。
三、獎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以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條件和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確定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發放獎勵扶助金,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做到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由人口和計生部門確定的發放機構直接將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四權分離”運行機制。同時,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現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四、獎扶制度的實施步驟
(一)2011年獎扶制度實施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實施準備、動員部署和宣傳培訓階段(1月份)
由鎮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獎扶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制訂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動員,進行業務培訓,做好調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階段:獎勵扶助對象申報、審核和確認階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確認辦法,認真做好獎扶對象的申報、審核和確認工作。2月底前,完成獎扶對象本人申請和村民委員會評議工作;3月1日前,完成鎮初審、公示和上報工作;3月15日前,完成縣級復審確認工作。各村(居)和計生部門要建立和妥善保管獎扶對象的個人檔案,建立獎扶對象個案信息庫,確保獎扶對象個案信息無虛報、無遺漏、無差錯、無延誤。
第三階段:獎勵扶助金發放階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將獎扶對象2010年度確認數和2011年度預測數、資金需求數進行審核匯總,報縣人口和計生委;縣人口和計生委在8月15日前將已確認的獎扶對象名單抄送縣財政局和發放機構。
9月30日前,發放獎勵扶助金。在發放日之前,縣財政局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足額撥付到縣農村合作銀行;縣農村合作銀行按要求制定獎扶資金發放辦法,為獎扶對象開設個人賬戶,制作專用儲蓄存折,直接將獎扶資金打卡發放到個人賬戶。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獎扶制度的宣傳工作。
第四階段:總結評估階段(10-11月份)
認真總結獎扶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努力查找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使獎扶制度的實施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各鄉鎮要將總結報告于11月10日前報送縣人口計生委和縣財政局。
對各鎮實施獎扶工作質量由縣人口計生委結合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進行抽查評估。
五、獎扶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獎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村要切實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精心組織實施。
(二)明確部門職責。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各村要結合各自職責,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監管等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撰寫工作方案,起草相關配套政策;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和人群規模預測,建立個人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向上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獎勵扶助對象名單。
(三)獎扶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縣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制度實施出現的重大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對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特別)扶助,不影響享受其他普惠政策。
(五)實施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體業務管理問題,按照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制定下發《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范》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等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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