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產品質量監管工作方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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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農業部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意見》(農質發〔2014〕1號)、《壯族自治區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行動計劃(2012~2015年)》、《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于貫徹自治區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根據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下發的《2014年全區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建立健全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堅持嚴格執法監管和推進標準化生產兩手抓、“產”出來和“管”出來兩手硬,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落實監管職責,強化全程監管,切實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負主體責任”的水產畜牧產品安全責任制要求。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協作配合,形成全程監管合力。堅持集中治理整頓與嚴格日常監管相結合,重點圍繞養殖投入品和養殖環節監管,強化檢打聯動,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堅持加強政府監管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相結合,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誠信守法環境,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堅持執法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注重過程監管和風險防范管理相結合,推進監管示范市、示范縣建設,積極探索、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開創監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4年工作目標
全市水產畜牧產品(含獸藥、飼料投入品)監測樣本2626個,其中監督抽檢和專項抽檢樣本量806個,快速檢測樣本量1820個,全市獸藥、飼料監測合格率分別達到89%、95%以上,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抽檢合格率達到97%以上,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檢合格率達到96%以上。全市無重大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務
(一)明確職責,積極爭取編制和經費,建立健全水產畜牧產品(含投入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
繼續完善市、縣、鄉三級水產畜牧產品(含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要按照“六有”(有編制、有人員、有職能、有場所、有設備、有經費)要求,積極爭取編制和經費,選好配齊監管業務骨干,明確責任,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實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二)推進標準化和認證體系建設。
以創建畜禽標準化養殖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和開展“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備案)為重點,積極推進水產畜牧產品標準化和認證體系建設。
(三)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構建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群防群控體系。
1.繼續深入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治理整頓。繼續深化水產畜牧產品(含獸藥、飼料投入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整治,重點排查和治理質量安全隱患。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清理整頓不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日常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2.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大力排查質量安全隱患,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及有關人員。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強化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大要案獎勵等機制,堅持重拳出擊、露頭就打,使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常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向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及轄區食安辦報告。
3.完善監督網絡,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完善群眾監督網絡,強化社會監督,鼓勵舉報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
(四)創新管理手段,著力構建信息化體系。
1.整合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實施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預警預報系統,構建縣、市兩級的預警預報網絡,實現檢測數據、風險防范信息實時報送和資源共享。
2.落實監管示范市、縣建設項目。繼續加強臨桂、平樂2個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建設,認真落實2014年新建的市、永??h監管示范市(縣)的各項工作,在示范區內,逐步建立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體系。
3.加強信息化建設,開展可追溯管理試點。一是繼續全面推進獸藥GSP動態監管平臺建設,督促企業如實錄入數據,年底力爭80%的企業全部實行條碼管理。二是推行養殖環節動態監管平臺建設。在市轄區和臨桂縣、平樂縣等監管示范縣實施養殖監管軟件安裝使用,推行養殖環節動態監管試點。三是繼續推進檢疫票證電子出證系統建設,探索建立畜禽從養殖環節到屠宰環節全程監管模式。
4.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裝備,提升現場執法效率。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財政支持,加大預算投入,改善水產畜牧產品(含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現場監管技術裝備,為一線執法人員配備監管執法車輛、照相機、錄音筆、錄像機、便攜式快檢設備等信息化監管裝備,實現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現場監督檢查、樣品抽檢、行政處罰等現場電子化辦公。
(五)強化各環節監管,全面落實監管職責。
1.加強源頭控制,強化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監管。一是嚴格資格審核,從源頭把關,加強獸藥經營企業的準入管理,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一律不予許可。二是加大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和監測抽查力度,定期開展督導巡查和產品抽檢,對轄區內生產企業實行全覆蓋現場檢查,落實檢查不合格企業的整改查處措施,確保轄區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獸藥生產企業嚴格按GMP規范組織生產,獸藥經營企業嚴格按GSP要求開展經營活動,飼料生產企業按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組織生產。三是對檢查、監測不合格、被舉報、被投訴、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重點監管。
2.加大對養殖環節的監管力度。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落實規模養殖場備案制度,如實記錄疫病發生、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來源和使用等情況,并保存發票、標簽、包裝袋等相關憑證,加大對生產檔案的監督檢查力度;積極引導和推動家庭農場、生產大戶等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建立生產檔案,鼓勵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經營散戶主動參加規?;a和品牌創建,自覺建立和實施生產檔案。建立畜禽養殖安全承諾制度,要求畜主簽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藥品和人用藥,出售的動物及其產品已執行休藥期的承諾書;結合查驗養殖記錄與抽樣快速檢測開展養殖場戶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年對規模養殖場檢查2次以上,并保存檢查記錄,對有安全隱患的,下發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整改意見。
3.強化屠宰環節和奶站監管。認真落實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嚴格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督促落實進場檢查登記、肉品檢驗、“瘦肉精”自檢等制度。強化巡查抽檢和檢疫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屠宰病死動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屠宰檢疫,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場銷售。強化生鮮乳生產和收購運輸環節監管,督促落實生產、收貯、運輸記錄和檢測記錄,嚴厲打擊生鮮乳非法添加違禁物質。
4.加強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管。根據國家制定的農產品收貯運管理辦法和制度規范,探索對水產畜牧產品收貯運主體和貯運設施設備進行備案登記管理,督促落實主體責任,推動落實產品從生產到進入市場和加工企業前的收貯運環節的交貨查驗、檔案記錄、自查自檢和無害化處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隱患。
(六)加強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1.實施水產畜牧產品監測計劃和方案。在完成農業部和自治區監測計劃基礎上,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結合實際,根據全區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計劃和自治區局水產畜牧產品(含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測計劃,突出重點地區、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制定本縣(區)監測計劃和實施方案,統籌互補,形成監管合力。
2.規范工作程序,確保監測與監管的聯動效果。按照《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于轉發〈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范〉的通知》要求規范抽檢、數據報送、分析和通報、查處等工作程序,監測結果(特別是不合格報告)及時向監督執法部門反饋,對不合格產品執法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強化檢打聯動,做到抽檢一個產品、規范一個企業。
(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構建誠信體系。
1.建立生產經營者責任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督促轄區內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養殖企業、水產畜牧產品收購販運企業、定點屠宰場落實主體責任,簽訂產品質量安全的承諾書。督促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的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開展知法守法生產經營宣傳教育活動,注意發掘水產畜牧產品從業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跡,開展失信行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問題教育,督促生產經營者樹立誠信意識,打造信譽品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簽訂行業自律公約,規范、引導、督促行業自律,營造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誠信環境。
3.依法監督生產經營者處置不合格產品。依法監督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養殖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采取補救、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做好相關記錄,防止不合格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4.落實“黑名單”管理辦法和無公害產地認定管理辦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一是繼續加大《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對符合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轄區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按規定辦理。二是嚴格執行《壯族自治區養殖業無公害產地認定管理辦法》,嚴把新申報企業和換證企業準入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通過;采取轄區局每年對獲證企業開展四次現場檢查、自治區局開展飛行檢查的方式,嚴查持證企業執行無公害管理規定的情況,對未建立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體系、不如實記錄生產臺帳、不按要求執行無公害管理規定的企業,堅決撤消資格并在媒體公布。通過倒逼機制,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八)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1.建立應急處置隊伍,落實應急預案。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建立水產畜牧產品應急處置隊伍,修訂、完善屬地水產畜牧產品安全應急預案(含輿情信息處置內容),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崗位應急處置的責任和措施,注意和相關單位應急預案的銜接,強化預案的可操作性,嚴格落實預案規定的日常防控、輿情監測、分析研判、隱患排查、緊急處置、事故調查、信息和跟蹤評價等制度措施。
2.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強化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應急風險評估、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能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九)普及水產畜牧產品安全知識,構筑宣教培訓體系。
1.加強對水產畜牧產品(含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執法監管、檢驗檢疫等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教育。通過培訓法律法規、標準、科學知識、監管專業技術、應急處置能力等內容,使執法監管人員、檢驗檢測、檢疫人員掌握行業管理新要求、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切實提高執法監督、監測評估、應急處置和服務指導能力,做到忠于職守、履行職責、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加強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定點屠宰場相關人員的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轄區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定點屠宰場的負責人、生產技術質量責任人等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留存培訓記錄。要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大力宣傳科學養殖和安全監管,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與轄區內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及養殖場、定點屠宰場簽訂責任狀(承諾書),全面落實質量安全承諾制度。
3.廣泛深入開展公眾水產畜牧產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等各類媒介,加大水產畜牧產品安全科普宣傳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知識,提高公眾水產畜牧產品安全基本知識知曉率。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按規定信息。
五、深入開展五大專項整治行動
(一)“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在飼料生產經營環節,以生豬、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飼料產品為重點,嚴厲打擊飼料生產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經營含“瘦肉精”飼料的行為。在養殖環節,以生豬、肉牛、肉羊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場(戶)飼喂“瘦肉精”的行為。在收購販運環節,嚴厲打擊兜售“瘦肉精”、教唆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和販運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為。此項整治由我局畜牧與飼料科具體負責,局屬各相關單位參加。
(二)獸用抗菌藥專項整治行動。在獸藥生產經營上,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禁用獸藥、假劣獸藥以及不按獸藥國家標準違規生產的行為,特別是擅自改變組方、違規添加禁用獸藥、人用藥品或其他藥物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無獸醫處方擅自銷售獸用處方藥行為。在獸藥使用上,以獸用處方藥的使用為重點,嚴厲打擊超劑量超范圍用藥、違規使用原料藥、不執行休藥期、無獸醫處方使用獸用處方藥等違法行為。此項整治由我局醫政藥政科具體負責,局屬各相關單位參加。
(三)畜禽屠宰專項整治行動。圍繞生豬私屠濫宰的高發時段和地域,嚴厲打擊生豬私屠濫宰行為,收購和屠宰病死畜禽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為,特別是以增重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違法行為。此項整治由我局防疫監督科具體負責,局屬各相關單位參加。
(四)生鮮乳違禁物質專項整治行動。一是抓源頭,重點加強奶牛養殖環節監管。建立健全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來源、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指導養殖戶規范養殖。二是開展全市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全覆蓋檢查。每年分兩次全覆蓋拉網式檢查,重點檢查生鮮乳收購“兩證一單”(收購許可證、準運證、交接單),生鮮乳收購站的衛生及設施條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項記錄的落實。三是加強監督檢測。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陽性樣品執法查處率達到100%。此項整治由我局畜牧與飼料科具體負責,局屬各相關單位參加。
(五)水產品違法添加禁用物質專項整治行動。強化日常監管和監督抽查,圍繞水產苗種、大宗和優勢特色養殖品種,以獲得“三品一標”認證、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備案場等稱號的苗種場和規模養殖場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生產者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等違禁物質的行為。此項專項整治由我局漁業漁政科具體負責,局屬各相關單位參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要認清確保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既是農業發展新階段的重大任務,也是依法履職的重大責任,要切實負起責任,勇于擔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各項職責細化落實到具體部門和責任單位,采取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
(二)優化人員結構,加強隊伍建設。根據實際需要,加強水產畜牧產品安全監管機構、執法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合理配置人員,嚴格新進人員學歷、職稱、專業和年齡等基本條件準入,重點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充實專業技術人員。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專用資金。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監測、監督抽檢、快速檢測)、日常運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項工作經費體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并管好用好,做到??顚S?,逐年提高安全監管經費保障水平。
(四)納入績效考評,嚴格責任追究。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評指標,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和績效考評辦法,明確細化責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確保責任追究到位。
(五)強化統籌配合,推進工作落實。積極與編制、發改、財政、商務、食藥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加快建立農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監管有機銜接、覆蓋全程的監管制度,嚴防出現監管漏洞和空白點。建立健全考評和監督機制,加強督促檢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評估,推動各項任務落實。
(六)提煉典型經驗,加強信息報送。各縣(區)要注意收集、提煉典型經驗和做法,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認真總結工作開展情況,按要求填報每月及累計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統計表(見附表),分別于2014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監管總結、專項整治行動總結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報送我局醫政藥政科。
第二篇: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動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實農業部及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的有關精神,根據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制定的《壯族自治區2014年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實施方案》桂漁牧發[2014]32號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對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等4種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免疫抗體總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對新城疫、狂犬病力爭做到全面免疫;對炭疽、牛出敗、豬鏈球菌病等動物疫病,在近年疫情發生地及其周邊地區實施免疫。嚴防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
二、時間安排
規模養殖場必須嚴格按照各種動物疫病免疫方案(見附件)規定的免疫程序、時間要求實施常年免疫。
散養畜禽實施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補免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時間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時間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動物疫苗調撥供應及管理。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每個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向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送下一季度動物疫苗使用計劃。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動物疫苗管理制度,完善各級疫苗冷鏈系統,加強冷鏈的維修、維護和運行監控,嚴格按規定運輸、保管疫苗,確保疫苗使用質量。要切實加強動物疫苗運輸、儲存、發放、使用各環節的監管,嚴格疫苗發放登記,建立完整的收發記錄檔案。疫苗收發記錄檔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后2年。要堅決打擊非法銷售、倒買倒賣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等違法行為。
(二)切實加強對自購動物疫苗養殖場的監管。
符合《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第3號農業部令)第七條規定的養殖場使用自行采購的強制免疫用疫苗,必須及時將自購動物疫苗品種、數量和生產企業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備案,同時如實建立完整的動物疫苗采購使用記錄檔案,按規定保存疫苗。養殖場采購的動物疫苗,只限自用,嚴禁轉手倒賣??h級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對自購強制免疫用疫苗擊規模場建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自購強制免疫規模場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到位。
(三)嚴格按程序規定實施免疫注射。各地要切實加強免疫技術培訓,特別要加強對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養殖場以及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免疫技術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疫苗貯存、使用基本常識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規范,嚴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規范實施免疫注射,嚴防免疫注射過程中人為傳播動物疫病。規模養殖場要嚴格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畜禽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地基礎上,每月要以村為單位,各村按日輪流對漏免畜禽進行補免,對新補欄畜禽進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補免后,要進行二次強化免疫。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須在調運前2周進行一次強化免疫;對調出縣境的屠宰畜禽,須在調運前一個月進行一次加強免疫。
各地在實施強制免疫時,對出現免疫應激反應死亡、免疫抗體水平不達標和免疫失敗等情況,要及時調查處理。出現免疫應激反應死亡的嚴格按免疫應激反應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嚴格落實免疫檔案管理制度。要按規定要求印制免疫檔案,嚴格免疫檔案的發放、使用管理。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村級動物防疫員、養殖場(戶)要規劃建立免疫檔案,詳細記錄畜禽存欄、出欄及免疫等情況,特別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種類、生產廠家、批號、免疫時間等的記錄,免疫檔案記錄的信息要與標識相符。
(五)嚴格規范檢疫出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要嚴格核查調查畜禽的免疫情況。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未在調運前2周進行強化免疫的;對調出縣境的屠宰畜禽,未在調運前一個月進行一次加強免疫的;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首免日齡的仔畜,雛禽,未標明其供體免疫情況的,不得出具檢疫證明,禁止調運。
(六)加強免疫信息報告
疫苗信息及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制度??h、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于每月底報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動物疫苗調撥供應、使用和免疫工作進展情況實行周報告制度;縣、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于每周四報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部門于日15時前向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報告。對自購強制免疫用疫苗規模場,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收集自購強制免疫用疫苗規模場信息,包括場名、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飼養動物種類、存欄量、自購強制免疫疫苗種類,于4月底前抄本級水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規模場的免疫技術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加強規模局勢穩定的免疫監督,重點監督養殖場子采購強制免疫用疫苗的渠道、疫苗種類、疫苗運輸及儲藏條件、免疫工作落實情況。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落實專人,切實做好規模場、散養畜禽免疫信息收集、匯總、統計、上報等工作,及時匯報免疫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尤其要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監測、免疫應激反應處置等經費,加強經費的使用監管。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領導要全力抓、具體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所機構主要負責人要狠抓工作落實。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有序組織力量,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進等辦法,將責任、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切實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切實加強疫苗運輸、保管、發放管理,加強技術培訓,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集中監測相結合,及時評估免疫效果,科學指導免疫工作,確保免疫效果,做好迎接農業部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檢的準備。
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切實加強免疫監管和動物檢疫等工作,對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不得運離產地。要嚴肅查處動物防疫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免疫工作有序進行。
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要有序組織村級動物防疫員,重點做好散養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檔案建立、標識佩戴等工作。規模養殖場要組織獸醫人員認真做好本場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檔案建立、標識佩戴等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水產畜牧獸醫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主動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測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落實經費,保證所需。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按比例共同分擔。免疫工作開展、疫苗運輸、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監測等經費由縣(區)財政負擔。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以縣(區)級財政為主,中央、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自治區下撥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必須用于村級動物防疫員實施強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的補助。
(三)抓好宣傳,營造氛圍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重點宣傳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政策,普及動物疫病免疫技術和知識,使廣大養殖者充分認識做好強制免疫的意義、義務和責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強督查,確保實效
要加大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別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要組織督查組下鄉、進村、入場督查指導。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常規監測與隨機監測、集中監測相結合,定期組織評價。對畜禽群體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標的,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強化免疫,做好迎接農業部及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隨機抽檢的準備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免疫工作的監督檢抽查,尤其要加強對中小規模養殖場的免疫監管,杜絕虛報免疫數字現象,確保做到“應免盡免,不留死角,規范有效”。對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養殖單位有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所有雞、水禽(鴨、鵝)和人工飼養的鵪鶉、鴿子等禽只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人工飼養的鵪鶉、鴿子參考雞的相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對進口國有要求且防疫條件好的出口企業,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經報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批準后,可以不實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殖家禽和種禽的免疫。
1.種雞、蛋雞免疫。
雛雞7~14日齡時,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6株)進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開產前再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強化免疫。以后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個月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雞免疫。
(1)快大型肉雞。7~14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蛘?~14日齡時,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6株)加強免疫一次。
(2)飼養周期超過70日齡的,參照蛋雞免疫程序免疫。
3.種鴨、蛋鴨、種鵝、蛋鵝免疫。
雛鴨或雛鵝14~21日齡時,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以后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個月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鴨、肉鵝免疫。
(1)快大型肉鴨。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鴨(西洋鴨等)。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強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個月加強免疫一次。
(3)肉鵝。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亞型(或H5H9雙價)禽流感滅活疫苗加強免疫一次。
(二)散養家禽的免疫。
春、秋兩季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分別進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對新補欄家禽進行補免。每次免疫后適時進行二次加強免疫。
(三)鵪鶉、鴿子等其他禽類免疫。
根據飼養用途,參考雞的相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要根據受威脅區家禽免疫抗體監測情況,要對受威脅區域的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強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三個邊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強免疫。
四、受變異毒株威脅時免疫
根據監測結果,受到變異毒株威脅的地區,經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申請、農業部批準后,使用變異毒株疫苗進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種類
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價滅活疫苗(H5N1Re-6+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6株)。
六、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監測
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集中監測相結合。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組織兩次全區性免疫效果監測和評價活動,各地應及時對免疫抗體進行檢測。
(一)檢測方法。
血凝抑制試驗(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雛雞第二次免疫14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雞群免疫抗體轉陽率≥50%判為合格。
滅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進行免疫效果監測。禽流感抗體血凝抑制試驗(HI)抗體效價≥24判定為合格。
存欄禽群免疫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第四篇:口蹄疫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所有牛、羊、駱駝、鹿進行○型和亞洲I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所有奶牛和種公牛進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大新、寧明、憑祥、龍州、靖西、那坡、東興、港口區、防城區等9個邊境縣(市、區)的所有牛、羊進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的免疫。
仔豬、羔羊:28~35日齡時進行初免。
犢牛:90日齡左右進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間隔1個月后進行一次加強免疫,以后每隔4個月免疫一次。
(二)散養家畜的免疫。
春、秋兩季分別對所有易感家畜進行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家畜進行補免。每次免疫后要適時進行二次加強免疫。有條件地方可參照養殖家畜和種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域的全部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強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個邊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范圍內的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牛、羊、駱駝和鹿:口蹄疫○型-亞洲Ⅰ型二價滅活疫苗、口蹄疫型○型-A型二價滅活疫苗、口蹄疫A型滅活疫苗和口蹄疫○型-A型-亞洲Ⅰ型三價滅活疫苗。
豬:口蹄疫○型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豬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一)檢測方法。
1.亞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
2.○型口蹄疫:滅活類疫苗采用正向間接血凝試驗、液相阻斷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亞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26判定為合格。
2.○型口蹄疫:滅活類疫苗抗體正向間接血凝試驗的抗體效價≥25判定為合格,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26判定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26判定為合格。
存欄家畜免疫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第五篇: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強制免疫。對未發生過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的地區或養殖場,禁止使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免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區內僅使用TJM-F92株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豬場免疫。
商品豬:仔豬斷奶后用活疫苗進行初免,4個月后加強免疫1次?;蛘?,仔豬斷奶后用滅活苗進行初免,在初免后一個月加強免疫1次。
種母豬:使用滅活疫苗或活疫苗進行免疫。15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后每次配種前加強免疫一次。
種公豬:使用滅活疫苗進行免疫。7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后每隔4個月加強免疫一次。
(二)散養豬免疫。
春、秋兩季對所有豬進行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豬進行補免,每次免疫后適時進行二次加強免疫。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規模場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所有健康豬使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進行一次強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范圍內的所有易感豬畜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豬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最近1個月已免疫的豬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TJM-F92株)、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的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高致病性豬藍耳病ELISA抗體檢測陽性判為合格。
存欄豬免疫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第六篇:豬瘟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豬瘟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豬場的免疫。
商品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
種公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以后每6個月免疫一次。
種母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種前免疫一次。
(二)散養豬的免疫。
春、秋兩季分別實施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豬進行補免。每次免疫后適時進行二次加強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和受威脅地區所有健康豬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已免疫的豬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豬瘟高效細胞疫苗、傳代細胞源豬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豬瘟抗體阻斷ELISA檢測試驗抗體陽性判定為合格,豬瘟抗體間接ELISA檢測試驗抗體陽性判定為合格,豬瘟抗體正向間接血凝試驗抗體效價≥25判定為合格。
存欄豬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第七篇:畜牧局質量安全監測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加強水產畜牧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力度,推進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和執法工作,保障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壯族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2014年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的通知》(桂漁牧發[2014]14號)文件精神,為按質、按量、按時完成監測任務,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監測任務
2014年計劃監測水產畜牧產品樣本2074批次,其中:水產品124批次、畜牧產品130批次、縣級快速檢測1820批次。
(一)水產品
共監測水產品樣本124批次。其中,成品112批次,苗種12批次。樣品抽取要求覆蓋轄區所有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水產品養殖備案基地、地理標志產品登記產地等。重點監測草魚、鯉魚等本地養殖優勢品種和特色品種(鰱、鳙不列入抽樣品種)。重點監測項目:氯霉素、孔雀石綠、甲基睪酮、硝基呋喃類代謝物、五氯酚鈉、喹乙醇代謝物。具體采樣時間、采樣任務的分配、樣本種類及數量等詳見附件1。
(二)畜牧產品
共監測畜牧產品樣本130批次,其中:豬尿100批次、豬肉10批次、禽肉15批次、禽蛋5批次。樣品抽取要求覆蓋轄區所有無公害產地、生豬出口或儲備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等。重點監測品種:生豬、肉禽、禽蛋。重點監測項目: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類、氟喹諾酮類、三聚氰胺等。具體抽樣樣本種類及抽樣數量等詳見附件2。
(三)縣級快速檢測
十二縣和雁山區快速檢測共監測1820批次樣品,其中:水產品260批次,畜牧產品1560批次。從屠宰場、養殖場抽取,樣品抽取要求覆蓋轄區所有無公害產地、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生豬出口或儲備場、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具體抽樣任務的分配、樣本種類及抽樣數量等詳見附件3。
二、組織實施與分工
我局醫政藥政科、畜牧與飼料科和漁業漁政科負責組織協調,具體實施單位:市漁政站、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以及指定的抽樣和檢測機構等。
(一)水產品
水產品抽樣、送樣工作由市、縣漁政站承擔;快速檢測單位由各縣(區)局指定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并按時上報監測結果到市局醫政藥政科。醫政藥政科匯總后報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
(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抽樣、送樣工作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市級快速檢測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縣級畜牧產品快速檢測抽樣工作由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快速檢測由縣(區)局指定,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并按時上報監測結果到市局醫政藥政科,醫政藥政科匯總后報畜牧產品質量檢測中心。
三、監測抽樣方法、檢測依據和判定標準
(一)水產品
1.水產品抽樣。抽樣按《水產品抽樣方法》(SC/T3016—2004)(見附件10)規定執行。每個品種樣本取樣400g(肉),等量分為2份,一份用于檢測,一份留樣,樣品抽取后要及時送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檢測。暫時不能送樣的,要存在于-18℃冰柜中冷凍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檢單位要求留樣的,則每個品種等量抽取3份樣本,每份樣本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檢測,另一份由被抽檢單位保存,留給被檢單位的樣本應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設備中-18℃冷凍保存。
除非出現陽性(超標)結果,否則一年內不能在同一地點(養殖場)重復抽樣,每個被抽檢單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網箱)的2個樣本。
2.水產苗種抽樣。按《水產苗種違禁藥物抽檢技術規范》(農業部1192號公告-1-2009)規定執行(見附件11)。應合理布設采樣點,隨機抽取樣本,一個檢驗批次(指同一育苗場或養殖場內的同一品種、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條件、同一來源的水產苗種,或同一暫養池中的水產苗種)抽取一個樣本。抽樣時避免損傷其他苗種,在魚網內瀝干水分后,裝入樣本袋內稱重。抽樣數量為:蝦類不少于60g、其它苗種不少于100g。
3.檢測依據和判定標準。見附件8。
(二)畜牧產品
1.抽樣方法。抽樣按《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規范》(NY/T1897-2010)規定執行(見附件12)。樣本采集后置于保溫箱內并冷藏運輸,運輸過程中要保持保溫箱內溫度不高于4℃,24h內必須抵達檢測單位。如果不能保證24h抵達,應利用當地冰柜、冰箱等設備中-20℃冷凍保存(禽蛋除外)。留給被檢單位的樣本應要求其在-20℃冷凍保存(禽蛋除外)。
2.抽樣數量。豬尿樣品只能從養殖場抽取,同一來源養殖場一次采樣應不多于3個,其他樣品同一養殖場一次采樣應不多于1個。抽取樣品的數量及質量應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每份豬肉樣品(凈瘦肉)抽樣量約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約200g;每份禽肉樣品(凈肌肉)抽樣量約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約150g;每份禽蛋樣品18枚,分成3份,每份6枚;每份牛奶樣品抽樣量約3000ml,混合均勻后,分裝3份,每份樣品不小于250ml。樣品編號按監測市或縣拼音首字母(雁山區用YSQ)+年份(后兩位)+月份(兩位)+流水號(三位數),如市GL1403001、平樂縣PL1403001。
3.檢測依據及判定標準。見附件9。
(三)縣級快速檢測
抽樣方法及抽樣數量參照水產品和畜牧產品。如實完整填寫抽樣工作單(附件5),檢測采用統一原始記錄(附件6),檢測及判定標準依照快速檢測試劑盒產品說明。
四、時間安排
(一)抽樣檢測時間
水產品抽、送樣時間全年分四次,分別為3月、5月、8月、10月的10日-20日。畜牧產品抽、送樣時間全年分兩次,分別為3月、8月20日前??h級快速檢測抽樣檢測全年進行(在重大節日期間重點抽檢),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監測結果報送時間
1.陽性樣品確證和執法查處。市、縣快速方法篩選的可疑陽性樣本,水產、畜牧樣品要在24h內分別送達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畜牧產品質量檢測中心進行確證;檢測中心應在樣品送達3天內將確證結果報告所在地市、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附檢測報告),可疑陽性樣本和確證陽性樣本,各地都要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2.快速檢測結果上報。各縣(區)快速檢測抽樣檢測全年進行,抽檢時間及批次由各縣(區)根據情況自行安排,應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豬尿快速檢測工作全年分四次,分別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快速檢測結果(格式見附件7)均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按照水產品、畜牧產品報市局醫政藥政科。市局醫政藥政科按自治區要求分別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將全市快速檢測結果上報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畜牧產品質量檢測中心。
3.監測結果通報。市局在收到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的監測結果通報后,將及時向縣(區)局通報全市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
五、監測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
開展水產畜牧產品監測工作,是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確保不發生重大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術支撐和措施。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及局直屬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監測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2014年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任務。要明確監測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落實分解抽樣任務及落實承擔抽樣、檢測任務單位和人員,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抽樣、檢測的有關要求。請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于3月7日前,將負責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局領導、承擔抽樣、檢測單位及聯系人、結果上報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附件4)報送到我局醫政藥政科,并發電子文檔至。聯系人:。要加強對承擔監測任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工作質量。同時,要積極配合有關區、市級檢測單位做好全區農產品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進行采樣的相關工作。
(二)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抽樣檢測,確保監測工作質量
各承擔單位要認真做好抽樣檢測的各項記錄,我局將把監測工作的質量列入2014年的績效考核。各承擔單位要嚴格按規范抽樣、在規定的時間內送樣;按規定及時檢測、分析匯總和上報監測結果,確保監測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按時保質完成監測任務。同時,各單位在抽樣過程中,要積極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重要意義,指導養殖生產經營者推行無公害標準化生產,規范用藥,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三)各受檢單位要主動配合做好抽樣工作
各受檢單位要正確認識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自覺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配合做好抽樣工作。對無故拒絕或逃避抽樣的,按規定作為監測不合格查處。
(四)依法規范監測結果的使用
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監測數據材料。未經市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引用和對外監測結果。
(五)嚴格查處陽性樣本
用好監測結果,強化監測與執法的聯動機制,認真溯源和查處陽性樣本。市、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接到漁業病害防治環境監測和質量檢驗中心、畜牧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確證陽性樣本通知和全國產地監督抽查發現陽性樣本的通知后,要盡快組織開展執法行動,依法查處,責令整改,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建立長效機制,推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報送市局獸醫醫政藥政科。市、縣(區)局對確證陽性樣本的養殖單位,要認真對照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要求,適合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要按程序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出現陽性樣本不依法查處的,我局將組織工作組追查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加強協調和溝通
各承擔單位要加強工作協調和和信息溝通,主動與業務對口單位聯系,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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