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環境綜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0 1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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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環境綜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加強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環境保護、防止大氣污染為目標,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積極推進我縣環境綜合整治行動,進一步提升我縣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

二、工作目標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集中力量,加強我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確保我縣建筑工程的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得到有效控制,為我縣建設北新城營造整潔、優美、文明、舒適的市容環境。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縣建設規劃局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

四、工作內容及職責

(一)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和環境保護行動計劃

牽頭整治建筑工地環境衛生容貌、施工揚塵污染及工地車輛未經沖洗出場、車輪帶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行為、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擾民行為。配合市容、交警部門整治運輸建材和建筑渣土車輛沿街撒漏、污染路面現象。按要求派出領導和人員力量協助開展集中整治行動。此項工作由縣質監站具體負監督執法,加強督查管理。具體整治內容:

1.建筑渣土外運;

2.建筑工地控塵;

3.建筑工地控噪音;

4.建筑工地環境衛生。

(二)建設立長效機制

實施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建立提升行動計劃,按照科學規范、系統完整、長效實用、開拓創新、屬地管理原則,科學建立和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長效機制。

五、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集中整治階段(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在5月31日前對本縣在建項目開展環境綜合集中整治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把深入開展建筑工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各項要求及時、全面地傳達到全縣每個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督促其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到每個在建項目、施工班組和一線施工作業人員,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全面開展在建項目環境綜合整治的自查自改。

全縣建筑施工企業也必須在5月31日前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開展環境綜合集中整治工作,結合本企業特點,制定實施方案,下發到各分公司、各在建工程項目部,并報送至縣建設規劃局質監站。

(二)全面鋪開、整體推進階段(2013年6月1日至9月31日)。組織對全縣建設、施工、監理企業深入開展建筑工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要責令認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嚴肅處理。在檢查基礎上,我局將組織重點督查。

(三)鞏固提升、常態管理階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針對薄弱環節,抓住突出問題,研究并實施解決辦法,把建筑工程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全面引向深入,基本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四)加快建設、完善功能階段(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鞏固提升環境綜合整治成效。同時,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措施,促使建筑施工的監管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

六、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

1、各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要認真貫徹《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導則》、《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市2011年城鄉清潔工程渣土清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切實履職。建設單位是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第一責任人,是土方開挖、土方運輸的第一監管責任人,對圍場內安全文明施工、環境衛生、渣土管理、揚塵管理、噪音管理負全面監管責任。施工單位負具體管理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督管理責任。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要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內部檢查制度。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每月對所屬項目進行一次月檢查,施工項目部及監理項目部每周進行一次聯合周檢查,檢查必須形成檢查記錄,整改事項須有整改核驗記錄,以上記錄,應完整備查。

2、建立縣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承諾制度,從2013年4月15日起,所有的建設項目在申辦施工許可證時,建設、施工、建監理單位必須按要求簽訂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承諾,縣質監站以此為執法依據之一,加強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

3、建立局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工作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局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對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總結研究布置。

4、以縣質監站為主,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到縣質監站日常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監管內容,實行一崗雙責,認真落實到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縣質監站每周班子會的議事范疇。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對+0.00以下施工項目,建立覆蓋建設、施工、監理各級管理人員的信息聯動網絡,并加強督查。各監督執法小組對日常監督要認真做好監督記錄,每周需將本小組監督情況匯總上報縣質監站主要領導,縣質監站每周將全縣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情況匯總上報常務副組長。

5、局領導小組負責帶隊組織縣質監站、建管股、法制股、規劃房產監察中隊等相關部門,每月末開展一次為期2天的聯合執法檢查。嚴肅依法查處違反環境綜合整治規定的行為,聯合執法檢查結果上報局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組長。

6、縣質監站監督執法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縣委、縣政府于建筑工地環境綜合整治的相關要求,對存在問題的建筑工地,堅決予以停工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行政處罰,對未有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氣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工整改。在縣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督查檢查中,被市、區、縣三級指揮部點名批評的或被縣質監站連續2次責令停工整改的,將對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予以全縣建設系統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曝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對相關建設單位予以行政限批或下一個建設項目收取1%-2%文明施工保障金的處罰,對施工、監理企業予以暫停招投標資格1-3個月的處罰。

7、積極開展文明工地、綜合整治示范工地創建工作。經過綜合整治后,年內創建“縣甘棠景苑1#、2#、5#、6#樓”等3個市級文明工地,“順福國際花園”等3個綜合整治示范工地。其它縣域范圍內在建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建筑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實現全面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