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污染源排查整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9-21 0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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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區委九屆七次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突出問題導向,按照“查源頭、控增量、去存量”的原則,進一步摸清我辦轄區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現狀,嚴控新增污染,徹底整治解決污染存量問題,壓實各級責任,構建長效機制,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按照區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任務要求
堅持以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確保區域環境安全為目標,突出問題導向,統籌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坑塘溝渠污染、“散亂污”企業等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實摸清污染底數,加大治理力度,解決存量污染,嚴防新增污染,全面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壓實污染排查整治責任,加快推進全面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升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排查整治內容及分工
(一)涉氣污染源。主要包括涉氣工業企業污染、鍋爐污染源、散煤復燃污染源、餐飲油煙污染源、柴油貨車污染源、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源、公路水利工程揚塵源、工業料堆場揚塵源、市政工程揚塵源等方面。
1.涉氣工業企業。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企業是否持證排污,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是否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是否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涉VOCs工業企業的VOCs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2.燃煤鍋爐及其他鍋爐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工業、取暖、農業、商用、公共服務)是否取締到位,即“煙囪倒地、鍋爐移位、斷管斷電、清除原料”;排查轄區范圍內所有鍋爐摸底信息,摸清鍋爐總量,廠家,型號,蒸噸數,是否完成低氮排放改造及驗收,是否穩定低氮排放,是否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3.散煤復燃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散煤復燃網格化監管情況,居民是否存有劣質散煤,是否燃燒劣質散煤。(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4.餐飲油煙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城市建成區內餐飲單位選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是否安裝并定期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是否達標排放。(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5.柴油貨車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中重型柴油貨車(總質量4.5噸及以上)是否經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是否達標排放;不達標車輛是否到具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治理,是否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經維修治理后復檢是否合格;是否采取重污染天氣柴油貨車污染應急減排措施及建立有效落實機制。(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6.重點用車單位。以社區為單位,排點用車單位(自有或每天使用10輛以上重型柴油貨車的單位)是否購買或使用國五及以上重型柴油貨車、重型燃氣車或新能源車;是否建立綠色運輸責任制和承諾制;是否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及超標排放車輛,是否通過國家機動車環保查詢平臺逐車核實車輛排放階段,建立車輛動態數據庫。(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7.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源。以社區為單位,排查是否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達標整治八條要求,即施工工地落實“六個百分百”、視頻監控和PM10在線監測設備安裝“兩個全覆蓋”、揚塵達標排放、土石方濕法作業、結構施工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米、設立專職揚塵管理員、工程主體作業層防塵網全封閉、建筑物內干凈整潔無敞開堆放垃圾。重點檢查裸露地面、粉狀粒狀物料遮蓋防塵網目數是否達到20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塊狀物料遮蓋防塵網目數是否達到8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PM10在線監測設備安裝是否規范并穩定聯網運行,運送土方、渣土的車輛是否取得相關資質并封閉或嚴密遮蓋,土石方作業是否采取有效灑水等抑塵措施,核查建筑物門洞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密封,密封網目數是否達到不低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的要求。(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8.公路水利工程揚塵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在建公路和城鄉道路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是否嚴格按照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采取有效抑塵措施,施工場地主要出入口、道路是否硬化并灑水抑塵,運輸土方、建筑材料、渣土等車輛是否密閉或嚴密苫蓋運輸,取土場、棄土場是否采取壓實、灑水、苫蓋等措施,現場堆放土方、路基填料、施工材料是否采取苫蓋等措施,邊坡是否采用防塵網覆蓋抑塵,巖石層鑿裂、鉆爆、現場截樁和破碎等易揚塵的施工工序是否采取灑水噴霧防塵措施,附屬拌合站是否做到物料封閉存放以及場地、路面是否硬化并灑水保潔。(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9.工業料堆場揚塵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工業企業是否按照《省工業企業料堆場揚塵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全面落實《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13/T2352—2016),料堆場場地路面是否硬化,在滿足安全前提下煤炭等粉料是否入棚入倉或建有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是否完整無破損,料場露天裝卸作業是否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規上工業企業料堆場是否規范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PM10在線監測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10.市政工程揚塵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和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揚塵污染,包括管道、路面開挖、園林綠化整治地面等土石方作業是否采取及時回填、作業面灑水遮蓋等抑塵措施,施工現場運送土方、渣土的車輛是否封閉或者苫蓋,路面切割、路沿石路磚現場加工是否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未栽植樹穴、園林裸地是否采取灑水、遮蓋等措施,種植土、棄土、余土是否及時清除。(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二)涉水污染源。主要包括涉水工業企業污染、工業園區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坑塘溝渠污染、城市及農村黑臭水體、入河入湖入庫排污口、飲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隱患、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污染源等方面。
1.涉水工業企業。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化學制藥、原料藥制造、造紙、紡織印染、污水處理、食品加工等涉水排放重點行業企業的廢水排放量、排放標準、排水去向等,核查是否存在無環評手續、無證排污、污染防治設施缺失或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在線數據異常以及利用滲井、滲坑、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非法排污、惡意排污問題。(牽頭部門:環保所、安監科、經濟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2.城鎮污水。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轄區是否實行雨污分流、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是否滿足處理需要、是否按計劃完成擴容或提標改造,是否經過環評審批及驗收、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入河排污口是否經過審批,污泥是否規范化處理處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是否全覆蓋,是否建設中控系統和進出水在線監測設施并正常運行,是否存在不穩定運行、超標排放現象。核查是否存在私設暗管偷排偷放問題;是否存在在線監測數據和入河排污口監測數據不一致問題;污水處理廠出口至入河排污口管線是否存在支管旁路、跑冒滴漏問題;是否存在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等違法排污、惡意排污行為。城中村和老舊小區是否實施管網改造,生活污水是否有效收集并接入城市管網,是否存在直排現象。(牽頭部門:城建科、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3.城市黑臭水體。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是是否存在黑臭水體,對發現的黑臭水體是否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標準進行整治。(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4.坑塘溝渠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面積大于5平方米、平均水深在25厘米以上的坑塘溝渠顏色是否異常、有無異味,是否有污水排入,坑塘溝渠岸邊是否存在垃圾,水體中有無漂浮物。已整治的納污坑塘是否反彈。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標準進行整治。(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5.地下水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加油站等高風險區域,是否建有完備的防滲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評要求設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蹤監測井、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監測井等是否正常運行維護和管理,是否存在污染問題。對排查發現的疑似或污染問題,全部納入問題清單,依法依規整治。(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6.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以社區為基礎,重點排查畜禽規模養殖場是否做到糞污資源化利用,有無亂堆、亂排問題。畜禽規模養殖場是否配套建設治污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三)土壤污染源。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等方面。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轄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是否全覆蓋;企業是否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是否制定實施土壤自行監測方案,監測結果是否向社會公開;企業搬遷或關停后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是否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二次污染。(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2.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疑似污染地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是否存在違規開發建設活動。(牽頭部門:環保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3.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污染源。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是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展以糧食鎘超標區域為重點,兼顧汞、砷、鉛、鉻等其他重金屬污染重點區域排查、整治,做到全覆蓋、無遺漏;是否建立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源清單臺帳;列入整治清單的企業是否制定落實整改措施。(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四)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污染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醫療衛生機構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險性的廢物。
1.生活垃圾。以社區為單位,全面排查生活垃圾產生數量、貯存情況、處置方式,重點核查是否集中收集、有效處置,是否存在亂堆亂放、長期堆放,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等問題。(牽頭部門:城建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2.危險廢物。以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經營企業為單位,重點排查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數量及申報情況,是否存在瞞報、漏報;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是否采取防滲、防遺撒措施,危險廢物是否分類分區存放;廢棄危險化學品是否申報,易燃、易爆廢棄危險化學品是否進行穩定化預處理。(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3.醫療廢物。以社區為單位,全面排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和內部分類收集、運送、暫存、交接制度落實情況,核查是否采取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是否有效處置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是否按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醫療廢物暫存場所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潔。(牽頭部門:衛健科;責任單位:各社區)
(五)“散亂污”企業污染。主要包括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和發展規劃;未辦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土地審批、安全評價審批、項目核準備案等相關審批手續;污染大氣、水、土壤環境,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污染企業。
以社區為單位,重點排查是否存在“散亂污”企業,對已列入清單的“散亂污”企業是否整治到位(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及生產設備),實現動態“清零”;列入整合搬遷類的,搬遷至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原址喪失恢復生產能力;列入整改提升類的,達到整治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重點涉污行業企業是否存在“死灰復燃”或其它反彈現象。(牽頭部門:環保所,責任單位:各社區)
三、實施步驟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結束,通過排查摸底、全面整治,徹底摸清污染源底數,完成污染治理和問題整改,消除存量污染問題。通過排查整治,進一步建立健全覆蓋全要素、全過程、全方位的污染源長效管控機制和權責明確、邊界清晰、監管有力的責任體系。
(一)摸底排查階段(3月4日至3月31日)。各社區及有關科室制定排查整治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建立任務清單、問題清單,對發現的問題邊排查、邊整治,實行動態管理。街道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督導檢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社區及有關科室針對發現問題建立整治清單、責任清單、成效清單,明確整改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單位、責任人。對能夠立即整改見效的,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對整改需要一定時間的,明確時間表、路線圖,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或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鞏固提升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對排查整治成效進行全面“回頭看”,補短板、強弱項,鞏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把整治過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提升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各社區及有關科室組織開展全面自查,查臺賬、查整改、查隱患、查責任,形成自查報告。
(四)核查驗收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街道黨工委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和集中檢查,根據集中檢查和專項督察情況,對排查污染源不全面、不徹底,整治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到位,存在虛報瞞報漏報、表面整改、虛假整改、敷衍整改、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紀工委提出問責建議,依法依規依紀開展追責問責。
四、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環保所負責轄區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管理,定期匯總并向辦事處報告排查整治進展。各社區、科室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專人負責推動落實。各社區負責對轄區內污染源開展全面排查整治。按照“誰分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誰排查、誰簽字”“誰驗收、誰擔責”的原則,通過全面排查、專項檢查、集中整治、檢查驗收,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承擔污染整治主體責任,實施環境污染問題自查和整改。
(二)強化整治成效。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依靠社區力量,建立排查清單和整改工作臺賬,實行審核、簽字背書。對每一個污染源要逐一明確排查主體和責任人,做到全覆蓋、無死角、零遺漏,清單臺賬準確無誤;對每一個問題要逐一明確責任單位、整改時限、整改目標和整改措施,做到標準細化、措施實化、效果量化,可調度、可檢查、可考核。
(三)強化跟蹤督導。各社區要把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納入2020年重點工作內容,真查實治。定期通報排查整治進展情況。對問題突出、工作緩慢、整改不力的社區和個人,將予以專項督查,對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的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啟動責任追究。
(四)強化建章立制。規范有效的污染源監管制度是確保污染源長治久清的根本舉措。要堅持污染源排查整治和建章立制相結合,分類制定各類污染源預防、監管、治理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屬地和行業監管責任體系,確保所有污染源都有效納入監管。要切實通過污染源排查整治補齊基層環境監管短板,夯實污染源防治防線。
(五)強化執紀問責。要堅決杜絕降低標準、放松要求、走捷徑、做表面文章,對排查問題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整治工作要務求實效,杜絕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對排查階段出現虛報、瞞報、漏報的;對整治階段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結束后,對散煤復燃、餐飲油煙、揚塵污染、坑塘溝渠、“散亂污”企業、黑臭水體、危險廢物、偷排偷放等各類污染源整治不徹底、出現反彈和死灰復燃的;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媒體公開曝光、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等嚴重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和有關程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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