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上避免當一把手的意見為主的情況發生

時間:2022-07-08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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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上避免當一把手的意見為主的情況發生

我們黨是執政黨,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作用是通過黨的各級領導班子實施正確的領導來實現和保證的。而在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全局工作中,“一把手”又處在關鍵地位,起著核心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原來屬于高度集中的某些權力不斷下放,一些單位和部門的黨政“一把手”的權力不斷擴大和集中。由于我國現階段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尚未完善,在有些單位出現了“一把手“與黨(工)委會大部分成員意見不一致時卻仍以”一把手“的意見為主的現象,致使一些人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近年來黨政“一把手”違紀犯法案件居高不下的事實告訴我們,加強對“一把手”的權力制約不但是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反腐倡廉的重要課題,也是貫徹從嚴治黨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如何從制度上避免當“一把手“與黨(工)委會大部分成員意見不一致時卻仍以”一把手“的意見為主情況發生這個問題,主要還是要堅持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完善黨的集體領導制度,這無疑是實現黨的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避免個人專斷而導致權力失控的重要途徑。

一、集體領導,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領導制度上的集中體現

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既是我們黨的基本組織原則和制度,也是基本的政治原則和制度。無產階級政黨正是按照這一原則和制度組織發展起來的。列寧在建設俄國布爾什維克黨的過程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這一科學概念,并把這一原則運用于俄國共產黨的建設之中。中國共產黨一開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并進行活動的。黨的一大黨綱明確提出:“共產黨應該是民主集中制。”從二大到十大,這一原則的貫徹走過了一條曲折的道路。自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的第二代、第三代領導人,總結了“”的沉痛教訓,致力于民主集中制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把民主集中制提到了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的高度。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同志明確指出:我們黨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成統一的整體,為實現共同的目標而奮斗,這是巨大的組織優勢。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無產階級政黨其黨內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代表大會,由它選舉產生黨的各級委員會,再由黨的各級委員會選出常委會(中央還要選出政治局)、書記、副書記,組成各級黨的領導核心。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決定重大事情,而書記、常委會和黨委會的活動與決定,都不能超出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黨章的規定。我們黨的章程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這是由黨的性質及其歷史使命所決定的,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領導制度上的集中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區別于西方資產階級政黨黨魁制、總裁制的根本所在。可是,在黨內政治生活實踐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仍然存在,黨內的家長式人物仍有活動的舞臺。在一些地方個人凌駕于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集體之上,濫用職權、發號施令,違規決策,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教訓是十分深刻的。陳獨秀、王明、都曾搞個人說了算,給中國革命造成了重大損失;新中國成立后,一九五八年批評反冒進,一九五九年“反右傾”以來,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逐漸不正常,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這種封建家長制作風嚴重削弱了黨的組織。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這種權力過分集中的格局、“家長制”和一言堂的作風雖已有所改變,但并未從根本上革除,形形色色的特權思想、官僚主義依然存在,使黨的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遭到嚴重破壞,集體領導形同虛設,形成了這樣那樣的特權。使權力失去制約成為產生腐敗的一大根源。一些思想品質惡劣者,恣意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所欲為,侵吞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奢侈腐化。無論是北京的陳希同、王寶森,還是廣東高森祥、歐陽德;無論是泰安的胡建學,還是云南的褚時健;無論是江西的胡長清,還是廣西的成克杰……無一不是搞家長制、個人說了算,違背黨的集體領導原則、破壞黨集體領導制度的結果。其腐化墮落的事實都毫無例外地說明,黨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壞,必然帶來黨員領導干部的腐敗。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就曾大言不慚地說:“在泰安,我說了算,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見,在他的眼里根本沒有班子成員說話的余地,其他黨員、群眾的意見更不待言了。因此,鄧小平同志曾尖銳地指出:“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或少數人手里,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這種官僚主義常常以‘黨的領袖’、‘黨的指示’、‘黨的利益’、‘黨的紀律’的面貌出現,這是真正的管、卡、壓。許多重大問題往往是一兩個人說了算,別人只是奉命行事。”

同志說過,領導者的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是出主意、用干部兩件事,要出好主意、用好干部,從根本上講就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因此,領導干部對黨的集體領導堅持和維護得怎樣,直接反映出其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理解貫徹得如何,也就是在反腐敗問題上是否以身作則的一個有效的檢驗。要制約各級黨政“一把手”手中的權力,關鍵要從黨內做起,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

二、堅持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制約“一把手”的權力擴張行為

黨的性質和歷史使命決定了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實行委員會制,也就是集體領導、集體負責,凡屬于黨內的重要問題,都要由黨委集體研究、集體決定、集體負責,集體決定了的問題,要由黨委成員分工負責去貫徹執行,把黨委集體的決定落實到實處。這在認識上應該說絕大部分人都是清楚的,但在實踐上往往難以真正實現。書記作為某一個單位或部門的一把手,大多數能按照黨的集體領導的原則實行領導決策,但也有少數人擺不正個人的位置,總想使自己成為黨內的家長、首長,將個人凌駕于黨委集體之上,把個人的意見視為黨委的決定和指示。因此,我們必須要繼承和發揚我黨優良的民主傳統,在討論重大問題時,發揚民主、充分醞釀,不由個人或少數人匆忙作出決定,而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投票表決,從而使民主集中制成為一種嚴格的制度。要充分體現黨的集體領導原則,保障領導集體中每個成員應有的權利,防止個人意見代替集體決定,規范“一把手”的權力行使,有效地遏制其權力濫用行為,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要正確理解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的科學含義,堅持群眾路線。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組織制度和政治紀律,其中的“民主”應是整個黨的組織內部的民主,還包括廣大群眾的民主,即在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的班子內部的充分民主。“集中”就是要在充分的黨內民主和群眾民主的基礎之上,集中多數人認為比較正確的意見,而不是僅僅集中“一把手”或者一兩個主要領導的意見,也不是多數人意見的簡單體現,當然也不可能集中每個人的意見。如果把“集中”只理解成是集中“一把手”或者一兩個主要領導的意見,就會給某些家長制作風嚴重的人利用和借口“集中”來壓制民主,搞一言堂,個人說了算,使民主成為愚弄人的形式。因此,“一把手”要充分認識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的科學含義,在決策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在充分尊重和發揮黨員群眾的創造精神的基礎上,班子成員認真討論、集體決定,以避免個人決策中的重大失誤,防止權力不適當地集中而導致濫用的行為發生。

第二,“一把手”要主動營造團結、和諧的組織氛圍,為集體控權提供環境條件。“一把手”上任前多是單位中出類拔萃的人物,既是群眾公認的能人,又是上級領導眼中的“紅人”,這容易使他們自恃高明,工作中惟我獨尊,好聽贊美之詞,厭聽逆耳之言。這必然會日益脫離群眾,導致權力私有化傾向。因此,要調動班子成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一把手”首先要有民主作風,能平等待人,與組織成員經常溝通,相互信任,力戒相互之間的猜疑、戒備。討論問題時不輕易發表自己的意見,而是要善于啟發和引導委員們充分發表意見,特別要鼓勵大家發表不同意見,聽得進與自己意見相左的看法。并且善于根據大家的意見修正、補充自己的意見。要主動防止和自覺克服惟我獨尊的心理,在團結和諧的氣氛中實行集體控權。

第三,加強黨內民主教育,增強黨委成員的民主意識,提高其履行職責的自覺性。黨委的集體領導是以其成員的積極參與為基礎的,委員是領導集體的一員,有著各自明確的職、權、責。領導集體的功與過,都與自己密切相關,而不是書記個人的事。而且,黨委成員一般都是通過民主推薦、選拔出來的優秀分子,一般說來,他們不但具備思想好、能力強、水平高等良好的綜合素質,而且在相當程度上能代表廣大黨員和群眾的利益,反映他們的意志和愿望。但現實中由于權力不適當地集中而導致“一把手”權大位重,使有的班子成員為了謀求政治上的“進步”想方設法與“一把手”之間建立起人身依附關系,混淆黨的集體領導與行政首長負責制;有些怕被誤解為有“野心”、“想篡權”、“鬧分裂”而不敢行使自己應有的職權。因此,黨委成員要自覺接受黨內民主教育,加強黨性鍛煉,樹立集體智慧高于個人智慧觀念、政治平等觀念和權利義務觀念,增強大局意識,積極出主意,想辦法,克服盲目服從和隨意從眾心理,敢于發表意見,特別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不同意見,善于堅持和闡明自己認為是正確的意見,并在尊重和執行集體決定的前提下善于保留自己的意見。當“一把手”有擴張權力傾向時,要本著講黨性、講正氣的原則和精神,敢于及時點撥、提醒和批評,正確行使各自的權力,以實現科學、高效的集體領導。

第四,進一步健全領導班子的集體議事規則,完善議事程序,使集體決策規范化、制度化,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正確而完善的規則和嚴格的程序是每項活動得以有效開展的有力保證。當前在堅持集體領導方面之所以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缺乏具體的集體議事規則和實際可操作的程序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糾正這種現象,最重要的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制定黨委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具體化、制度化,使民主集中制原則由軟件變成硬件,要使黨委會形成具體有效的機制和議事規則,杜絕那些可能產生把個人凌駕于集體之上,按照個人意志決定黨的工作與活動的可能,使黨委會的活動和決策有規可循,并對違規行為制定明確的處置辦法,才能有效地防止或減少書記個人濫用職權、違規決策的現象發生。因此,必須堅持:凡是涉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和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集體決定的應該提請黨委會、常委會,讓其充分醞釀、集體討論、會議決定。任何個人都無權決定重大問題。領導集體作出的決定,每個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對沒有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沒有經過醞釀和討論的決定應宣布無效;如果在討論重大問題時出現原則分歧就不能付諸表決,必須經過多次討論使多數成員達成共識后才進行表決。在操作程序上應堅持按照提出議題——調查研究——開會討論——投票表決的基本過程進行,而不隨意跳過某個環節。

第五,建立集體決策的投票表決制度。這是體現集體領導,制約個人或少數人權力壟斷的重要辦法。在實際生活中,一些黨組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通常采用口頭表決或舉手通過的形式,較少進行投票表決。為真正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需要明確投票表決制度的使用范圍,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秘密填票,當場公布投票結果,并嚴肅查處投票表決中的不正之風。在領導集體討論和表決重大問題時,“一把手”和其他成員地位平等,只有普通的一票,而無其他特權,否則集體領導就有名無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