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5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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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瓶頸問題。近幾年來關于這個問題,在財稅界進行過多次熱烈的討論,并且取得了一些理論共識,但有些問題還待進一步探討,下面結合白山市實際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談幾點看法和建議。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的研究內容
筆者認為,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企業所得稅征管體制劃分問題,即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實行不同的征管體制問題;二是企業所得稅征管權限和征管范圍劃分問題,即,國、地稅分別征收不同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三是企業所得稅收收入分配劃分問題,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問題。要研究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應從上述三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從根本意義上來說,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就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權(稅收征管權)與財權(收入分配權)劃分問題。為明確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權限,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權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大部分國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權限都是中央大于地方,但為保證地方權力和經濟發展,都在不斷增加地方政府的權限。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也走過了一個不斷改革,循序漸進過程,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解決,國外的許多經驗值得借鑒。
二、國外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借鑒
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是國家稅權劃分問題,而稅權劃分與國家政體相適應。西方發達國家盡管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上不盡相同,但確有一些值得借鑒的規律和基本特點。
(一)根據國情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體制,并且以國家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由于世界各國政治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情況也不盡相同,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聯邦制國家,其特點是企業所得稅不是共享稅,其征管劃分以國家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聯邦、州、市縣稅務局分別征收不同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所得稅收入分屬聯邦、州、縣市政府,使三級政府都有穩定的所得稅收入來源,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聯邦稅制,統一稅率和稅負,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第二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單一制國家,其特點是,企業所得稅為共享稅,其征管劃分以中央稅法統一固定下來,賦予地方一定的權限(如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具體的稅率等),以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二)地方企業所得稅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擁有一定規模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
國外大多數國家都把地方企業所得稅作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體稅種,如美國地方企業所得稅全部由州和縣市征收,收入分屬各自的州、縣市政府的收入,地方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日本也把地方企業所得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以保證地方財力和地方經濟發展。
(三)重視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再次分配作用。
國外許多國家為鼓勵地方經濟發展,都重視企業所得稅的再次分配作用,建立了比較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彌補地方稅收收入的不足,平衡地方財政收支。如日本近年來,為鼓勵地方經濟發展,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中央實際支配的收入由過去的60%降為30%左右,而地方實際支配的收入則由30%提高到60%,美國的稅收返還率在25%左右,法國在35%左右。
從以上兩種不同政體國家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來看,可以得出下面的結論。
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劃分都以國家稅法固定下來,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分配體制,同時為鼓勵地方經濟發展,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在保證中央政府收入穩定的同時,都不同程度地向地方政府傾斜。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體制性問題,體制不明確、不健全,就不可能有一個合理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體制與收入分配模式。
1、國家稅法沒有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模式。在我國,僅有的稅收法律僅有三部,即稅收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單稅種法律《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其他都是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內資企業所得稅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所得稅征管和收入分享的權威性、固定性。
2、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體制存在弊端。涉外企業適用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外資企業給予相當大的優惠條件,內資企業適應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適應稅稅率是33%的名義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據權威資料統計,近幾年來,內資企業實際稅負21%,外資企業實際稅負11%。在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條件下,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較之外資企業高出10個百分點以上,而內資企業大多先天不足,加上人為施加的歧視性的稅負,事實上產生了抑制內資企業發展的效應。尤其對地方政府主要收入稅源的中小企業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大。內外資企業稅制不同、稅收優惠不同、稅負不同,不利于創造一個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不利于我國與國際稅制接軌。
3、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權限和征管范圍劃分體制不利企業所得稅征管。19*年分稅制改革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由一個稅務局征收,19*年?20*年,中直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管,其他企業的所得稅歸地稅征管,從20*年起,新登記的企業的所得稅交由國稅局征管,這樣就出現了所得稅由國、地稅同時征管的局面,加之〔20*〕8號文件對新登記戶的劃分范圍表述的不全面、不具體、不明確,由此引發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所得稅管理,把同一稅種納稅人分割開來,分征分管,背離了稅收中立原則,導致政策執行不一致,造成稅負上的不公平。二是國地稅之間對〔20*〕8號文件理解程度不一致,管理上信息不暢通,沒有銜接機制,一些納稅人利用兩個局共同管理所得稅的現實,采取“郵箱公司”、“金蟬脫殼”等方式,多次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三是導致地稅主體稅種企業所得稅逐漸萎縮,影響了地方收入,削弱了地方稅地位,不利于規范和完善分稅制和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更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據統計,20*年,白山市地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管戶2581戶,到20*年下降到2125戶,減少456戶;20*年國稅系統管戶為250戶,到20*年增加到593戶,增加343戶。
4、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劃分不完善,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19*年以前,企業所得稅全部歸中央財政,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向地方劃轉資金,19*?20*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后,國稅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部歸中央財政,地稅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60%,地方40%分成辦法;20*?20*年,地方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60%,省20%,地方20%的分成比例,20*年至現在,實行中央60%,省16%,地方24%的分成比例,這種極不固定的所得稅收入分成辦法極大地削弱了地方財力,導致近幾年來地方各級財政一級比一級困難,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
四、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的建議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建議如下:
1、要把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問題上升為法律,將企業所得稅稅權劃分問題法制化,建立全國統一的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法律,以體現其權威性、長期性、固定性。
2、改革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體制,實行內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體制。企業所得稅征管劃分改革重點可放在統一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實行全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對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導致了內外所得稅的負擔不公平,據權威人士測算,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外資企業的兩倍,由于內資企業負擔過重阻礙了內資企業的市場開拓、產品研發和技術進步,嚴重影響了內資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不利于我國民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發展。實行內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是加入WTO的必然要求,是公平競爭、公平稅負的稅收收入原則的要求。借鑒美國經驗(美國內外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利用穩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經濟發展趨勢,廣闊的市場潛力,豐富而廉價的勞動資源,來吸引外資,而不是以損失國家稅收來拉外資。
3、統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權限劃分。建議將企業所得稅征管納入國家稅務局征收或地稅部門征收,單獨管理,避免稅款流失。
4、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國地稅聯合協作,增強服務意識。國、地稅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業務信息平臺,使企業所得稅業務通過“綜合業務信息平臺”協調管理,從根本上解決業務信息不暢通的問題。這是國、地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強化協作的基礎,也是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共同的呼聲。
5、建議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適當增加地方財力,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如國稅局征收的適當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向地方傾斜,地稅局征收的實行中央40%,地方40%,省20%比例。
6、建議進一步優化整合現有的稅務機構職能。為了有效地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從根本上堵塞稅款的跑、冒、滴、漏,兼顧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國、地稅機關合并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如果近期合并不了,稅務機關的設定應以屬地管理為好,最大限度地削減同一屬地的同級稅務機關數量,優化整合現有稅務機構,進一步明確職責。另外,中央稅、地方稅的相關聯稅收委托國地稅相互代征,也是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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