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主創新稅收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22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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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創新稅收交流材料

內容提要: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本文分析了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必要性,對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出基本判斷,從理論和實證等多角度論證稅收政策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相關性,進而在對我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現行稅收政策進行基本評價的基礎上,對完善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提出有見地的多項建議。

關鍵詞: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稅收政策

一、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必要性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可持續,就是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據統計,我國人均能源資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僅為十分之一;人均水資源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與此同時,我國的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目前我國能源利用率為33%,每創造1美元國民生產總值,消耗的煤、電等能源是世界平均值的3~4倍,我國每萬元GDP產出用水量是全球平均水平的4倍。①另外,生態環境急劇惡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江河斷流、湖泊萎縮、生態系統失衡、城市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中國的資源稟賦決定了不可能再走以往大量消耗能源、資源支持工業化的發展道路,資源的利用狀況和生態環境的惡化要求必須通過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來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綜合來看,企業在自主創新體系中的地位、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產學研的溝通程度、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相關政策環境、技術市場健全程度、國家的科技狀況、創新意識和創新氛圍等因素均會對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

二、對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基本判斷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歷了兩次創新浪潮:第一次創新浪潮發生在計劃經濟時代,特征是“封閉狀態下的自立創新”,創新主體是國家;第二次創新浪潮發生在改革開放以后,特征是“開放狀態下的全面引進再創新”,創新主體從國家逐漸轉移到企業,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日漸突出。加入WTO后,借助全球產業格局調整的重大機遇,現在我國企業迎來了以“開放狀態下的自主創新”為特征的第三次創新浪潮。②

(一)我國企業已經具備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條件和動力

1.我國企業已經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這是全面提升本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③

20*年3月,國家統計局的大中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分布情況數據表明,20*年我國開展自主創新活動的企業已達6566個,占全部企業的23.7%.其中,開展自主創新活動的大型企業1239個,占全部大型企業的58.1%.①20*年我國已擁有省市以上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2878家,其中國家認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332家。332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共支出科技活動經費1138.14億元,其中R&D支出689.82億元,占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的比重為60.61%.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97%,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2.41%.②截至20*年底,共擁有有效發明專利4213項;申請并獲得受理的專利2*07項,其中發明專利1*19項。在20*年共主持和參與了2502項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比20*年增長38.53%,平均每家企業參與了7.58項標準的制定。③

2.企業開始形成市場導向的自主創新機制。

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堅持自主創新,就無法適應當代經濟競爭知識化和全球化的挑戰,這成為我國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最強大動力。目前,我國現有的科技人才已達3200萬,具有研發能力的科技人才達1*萬;研發投入總額已躍居世界第六位,并有比較完整的學科布局,生物、納米、航天等重要領域的研發能力躋身世界先進行列;13億人口的巨大市場,對創新的需求潛力巨大,在這種需求的拉動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形成市場導向的自主創新機制。④

3.我國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在向自主創新的高層次發展。

20*年8月,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中國企業發展報告(20*)》顯示,企業的技術進步和開發能力在不斷增強,企業正在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國家科技進步獎技術開發類項目中,企業參與完成的項目占總數的72.5%,其中,企業獨立完成的項目占21.1%,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完成的項目占51.4%.同時,20*年,我國高技術產業以較快的發展速度帶動整個制造業的高增長,啟動和實施了一批以軟件、集成電路設計、第三代移動通信、電動汽車、中藥現代化等為重點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實施了一大批將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的推廣與應用工程,例如制造業信息化工程、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智能交通等。20*年,中國企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遞交的專利權申請猛增到1782件,比一年前增長了38%,這意味著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開始不斷增強。我國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在向自主創新的高層次發展。

(二)與創新型國家相比,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仍顯薄弱

1.中國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與主要工業化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

有資料統計,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在49個國家中位居第28位,處于中等偏下水平。我國的關鍵技術自給率較低,對外技術依存度在50%以上,而發達國家一般在30%以下,美國和日本則在5%左右。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只有萬分之三,絕大多數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始終處于劣勢。

以2000年發明專利申請數為例(見表1),中國為25292件,占世界總數的比重僅為2.8%;韓國為73378件,占世界總數的8.1%;日本則為388879件,占世界總數的42.8%.不論是發明專利的絕對數量還是其占世界總數的相對比重,中國的發明專利情況都不如這幾個工業化國家。還應看到,中國的發明專利中還有相當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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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胡鞍鋼《關于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戰略研究的若干看法》,《中國科技產業》20*年第9期。

同時,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3/4為外國人所擁有,本國居民僅擁有1/4.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缺失,使中國不少行業存在產業技術空心化的危險。由于缺少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中國的生產廠商將賺取利潤的很大部分給了核心技術提供者,自身的利潤卻很低。中國是DVD激光視盤機生產大國,但因不掌握核心技術,每出口一臺價格40美元的DVD視盤機,就要向外國公司交納20美元專利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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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化吸收、自主創新的能力薄弱。

20*年,中國大中型國有工業企業技術引進經費總額為56.7億元,而消化吸收經費僅為3.6億元,引進技術和消化吸收費用的比例為1∶0.*.然而,韓國、日本企業的引進技術和消化吸收費用比例分別為1∶5和1∶8.這表明我國在消化吸收基礎上自主開發和創新的能力十分薄弱,陷入“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3.自主品牌缺失現象嚴重。

目前,中國自主品牌缺失現象嚴重。以汽車行業為例,近幾年中國汽車行業發展迅速,但90%是合資品牌,關鍵技術都掌握在對方手中。絕大部分合資企業沒有開發過像樣的新車型、新發動機,未能生產出一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20年來,中國汽車制造業花費大量資金引進技術,結果反而形成了依賴技術引進的被動局面,從而將利潤的很大部分讓給了國外廠商。美國通用在本國的單車凈利潤為145美元,而在中國可達到2300美元,美國通用在中國的汽車產量只占其全球總產量的3%,卻獲得了占其全球利潤25%的回報。同樣,20*年,德國大眾在中國合資生產的汽車產量,只占其全球產量的14%,但是其利潤80%來自中國。德國大眾的許多零部件長期都在歐洲價格的基礎上加價賣給中國國內合資廠商,加價30%是常事。①

世界品牌實驗室編制的《世界最具有影響力的100個品牌》中,中國內地只有海爾一家企業入圍,名列第95位,這與中國的國際地位很不相稱。

(三)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薄弱的制約因素分析

1.研發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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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比較流行的觀點,研發投入低于1%的企業,通常難以生存;低于3%的企業,就失去了競爭力。在創新能力較強的國家,通常企業投入研發的費用相當于其市場銷售額的10%左右。而我國目前投入研發費用最高的如海爾集團等也只能達到8%~10%左右。在目前,中國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的地位還沒有得到充分的認識和加強。中國的企業研發投入只占它營業額的0.78%,在世界上是一個很低的水平,見圖1、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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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數據從另一個重要側面反映了我國企業自主創新人才匱乏的現狀:在中科院688名院士中,沒有1名來自企業;在中國工程院656名院士中,來自企業界的也寥寥無幾,如2001年新增81名院士中只有4人來自企業,20*年新增58名院士中也只有6人來自企業。這表明,一方面,大量的科技人才都集中在“象牙塔”式的科研院所和大學校園內,并且由于工資與激勵機制的扭曲,科技人才把主要精力放在評職稱、、獲獎等方面,而不是放在研究發明上;另一方面,企業的研發人才奇缺,大多數企業沒有設置研發機構。

盡管我國每年畢業的工科博士上萬名,但從高級科技人員最密集的302家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來看,仍有84家沒有一名博士;在中央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歷的只占總人數的2.1%,高級技師僅占工人隊伍的0.16%。高級科技人員密集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與中央企業的狀況尚且如此,其他企業的狀況就可想而知。還有不少的科技人員從企業流向國外或非企業單位。企業研發機構不健全,科技人才大量流失,必然極大地削弱企業自主創新能力。①

3.企業尚未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

盡管我國近年來加快了各類創新體系建設步伐,但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科研、產品開發和生產系統彼此隔離、相互脫節、條塊分割、部門壟斷的狀況尚未完全消除,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尚未確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中,企業都是科技創新的主體。一百多年來,世界上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的技術幾乎全部源自企業。發達國家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業中完成的。在美國的全部研發經費中,企業占近70%,政府只占30%左右;全美上萬家企業擁有自己的研究與發展實驗室,其中的100家大企業的研究工作量占整個工業界的絕大部分,雇傭的300多萬科技人員,占全部科技人員的60%~70%。在日本,企業在技術引進及引進后的消化、吸收、二次研發和推廣過程中,都起著主導作用。在韓國,企業已成為技術創新的主力軍,大量的產業技術和高新技術均由企業完成,20*年企業研發投入在其國家研發總投入中的比例高達75%。②

我國技術創新人才和科研經費大都集中在高校和研究院所,企業得不到應有的人才、經費支持,尤其是得不到良好的技術創新的環境和社會認同,致使我國企業缺少研發隊伍,難以形成自主創新的能力。因此,高校和研究院所一直扮演著中國技術創新的主角,技術創新的重點也就順理成章地放在高校和研究院所,但高校和研究院所遠離市場,對企業的技術創新貢獻不大。

4.企業的自主創新環境仍然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法律體系尚未形成,技術創新政策法律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有待進一步加強,缺乏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的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亟待完善。政府在科技創新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局面還沒有徹底改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與企業經濟效益相關性不高;在技術創新系統,基礎設施和政策法律環境建設滯后,科技中介服務體系有待完善,隨著行業科研院所企業化改革,面向產業提供共性技術和服務的創新能力有所下降;在社會上尚未形成崇尚創新的文化氛圍。

三、稅收政策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相關性分析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企業自主創新發揮積極的引導和補充作用。稅收作為國家最強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可以推動自主創新和發展。我們可以從企業和政府兩個角度出發分析稅收政策與自主創新的關系。企業多從自身盈利狀況出發考慮如何參與R&D活動,而政府更側重從社會整體考慮R&D活動水平和質量。盡管政府和企業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但是稅收政策可以將政府和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營造一個雙贏的局面。

(一)從企業的角度看研發活動

對于企業而言,研發活動具有下列特征:1.創新活動的不確定性。創新活動與其他投資活動不同,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特別是在研發活動的早期,常常會失敗,這就增加了創新活動和創新投資的風險性。2.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當一個企業的創新活動完成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縮減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3.創新活動的外部性。創新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對稱性,企業收益往往小于社會收益,企業自主創新動力不足。

(二)從企業的角度看稅收政策

由于創新活動的上述特征,企業自主研發的數量必然低于社會最優水平。那么政府是如何通過稅收政策來增加企業的研發投入呢?理論界一般是利用“創新”的生產函數進行分析,“創新”生產函數是研究創新的投入(例如R&D支出或者人力資本支出)與有形產出,如專利或新產品的生命之間的關系(Griliches,1984)。根據“創新”生產函數,我們可以從投入和產出兩個方面來衡量一國創新活動的水平。政府的稅收政策是否有效,就是觀察這兩個指標前后是否發生變化。我們這里選用R&D投入作為衡量企業或其他微觀主體創新活動的指標,利用比較靜態分析M討稅收政策對于微觀主體的激勵作用,見圖2.

圖2中橫軸為某代表性廠商自主研發的R&D投入,縱軸為其他資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購高新技術產品。該代表性廠商在得到R&D稅收優惠之前,等成本線為LM,等產量線為Q1,點C為該廠商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要素組合。在得到稅收優惠之后,廠商所面對的等成本線發生變化。因為稅收優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發的投入價格下降,等成本線為LN,均衡點也從C點變為D點。我們可以看到在新的均衡點下,R&D投入從A點上升到B點,R&D支出增加。單個企業如此,在行業總體上也應當表現出企業R&D投入的增加。

(三)從政府的角度看稅收政策

對政府而言,有關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激勵,首先是一部分稅收收入的讓渡。稅收激勵意味著對于企業R&D活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短期內這將減少政府的稅收數額;其次稅收激勵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措施。由于企業R&D活動存在正的外部性,導致市場上研發產品供給不足,表現為研發活動的市場失靈,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正是彌補市場失靈的工具;最后稅收激勵是一種促進經濟增長的長效機制。根據內生增長理論,現代經濟增長主要是靠生產率提高來推動,而這種生產率的提高關鍵取決于一國的研發水平。由于R&D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公平性、透明性與穩定性的特點,這無疑將刺激企業擴大研發投入規模,成為社會科技進步的真正主體。隨著經濟增長,GDP的擴大,稅基也會隨之擴大,長期而言政府的稅收收入也會增加。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證檢驗①

1.企業R&D對于增值稅的敏感度分析。

我們采用分布滯后計量模型來分析我國企業R&D活動對于增值稅的敏感度,數據選取1995~20*年企業的R&D支出和我國增值稅收入,利用Eviews5軟件得出回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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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表明我國企業R&D支出對于企業增值稅變化較為敏感,企業研發投入的增值稅中長期效應為負,這意味著減輕企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刺激企業R&D投入。

2.企業R&D對于所得稅的敏感度分析。

由于數據獲得的局限性,我們可得數據樣本較小,無法直接利用回歸方法分析企業R&D投入與所得稅的關聯,我們將采用統計描述的方法來分析企業R&D對于所得稅變化的反應情況,數據選取1995~20*年的樣本區間。由于2001年所得稅的統計口徑發生變化,我們將采用分區間描述和增長率的方法分析企業R&D投入與所得稅變化的關系,見圖3、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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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

從以上統計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企業的R&D支出與企業所得稅的變化是存在一定的負相關關系,盡管在圖形上并不顯著。

四、對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現行稅收政策的基本評價

(一)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現行稅收政策

中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現行的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4年實行新稅制后,隨著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加大了對科技發展的支持力度,在稅收方面更是采取了多角度、多方位的一系列優惠鼓勵措施,逐步形成了一套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從優惠范圍看,涉及鼓勵科技投入、科研活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技術設備引進、科技產品出口等許多方面。從優惠的稅種看,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包括稅收減免、稅收返還、投資抵免、技術開發費抵扣所得額、加速折舊、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優惠等方式。主要有:

1.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具備條件的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4)內資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6)企業進口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2.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2)用于研發的設備儀器允許加速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允許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范圍包括: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3)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3.鼓勵科研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和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可免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二)現行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上述一系列促進科技體制改革、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吸引全社會科技投入,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與創新型國家相比,我國現行鼓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措施尚存在許多不足:

1.優惠政策總體目標和配合關系不明確。

(1)現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缺乏科學、統一、系統設計,系統性和規范性較差,優惠政策總體目標和配合關系不明確。在政策設計上,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優惠側重于產業鏈下游,對研發環節給予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現行稅收政策對生產設備投入、技術引進給予的優惠幅度、限制條件、獲取優惠的成本各方面都優于創新性研發,企業自行研發或生產設備享受不到同等的優惠條件。

(2)稅收優惠范圍偏小、帶有較多地區性色彩。現行稅收優惠局限于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特色工業園區內企業、軟件企業以及實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項目的企業。這些企業在我國所有有科研開發項目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中,只是極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現行政策對自主創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

2.在稅收優惠對象確定方面存在“三多三少”現象。

目前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轉化期,鼓勵的重點傾向于科技成果,對研究開發前期、中期的稅收優惠力度較小。導致“三多三少”現象:應用技術研究的優惠政策較多,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引進先進技術的優惠政策較多,吸收消化特別是鼓勵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方面優惠政策較少;對企業、科研成果的稅收優惠較多,對科技開發項目、科技開發(R&D)環節的優惠較少。

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雖然也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規模的擴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作用下,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生產線的重復引進和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大,而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實際上是針對結果的優惠,而對創新的過程并不給予優惠。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稅收政策優惠的力度。

(1)生產型增值稅導致高新技術產業的稅負重。由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對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進行扣除,實際上形成了對企業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因此在客觀上起到限制企業投資的效應。對企業的技術進步、創新性的投資產生抑制作用。與此同時,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醫藥制造、設備制造等重化工業)稅負明顯高于其他勞動密集型產業(如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等),客觀上限制了企業在高新技術開發方面的積極性。

(2)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公平,影響內資企業自主創新積極性。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重于外資企業。權威調查顯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相差約10個百分點。綜合考慮稅收各種優惠后,內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約為24%左右,而外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僅為14%左右。這在發展的特定階段雖然有其積極作用,但如果任這種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存在,將導致內資企業無力投資技術創新,而逐漸喪失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對高技術產業,內外資企業也存在著不平等現象,如生產型外資企業自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還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但對新辦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之日起,2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很多高科技企業很難真正享受到這一優惠,因為高科技項目從研究開發到批量生產,再到開辟市場,獲取利潤,其周期一般較長,大多要超過2年。

(3)對鼓勵人力資本投資和激勵創新型科技人才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較小。我國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對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有嚴格的規定。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的規定顯然對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有負面影響。工資是個人能力的體現和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因此,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其工資水平必然較高。由于技術較先進的產業(如高技術產業),其所需勞動力的受教育水平較高,因而勞動力的平均工資水平較高,相對于那些技術水平較差、勞動力平均工資也較低的產業而言,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的規定必然使其承擔更高的所得稅稅負,不利于這些產業的發展,雖然我國目前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如對軟件開發業的工資允許全額扣除,但由于范圍較窄,作用有限。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優惠以企業所得稅優惠為主,缺乏必要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個人分得的利潤)沒有所得稅優惠措施。現行稅法幾乎沒有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所得稅法僅有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及規定的政府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企業科技人員的創新精神。而且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資成本大的情況,沒有實行稅前扣除的優惠,致使居民對高層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征稅,削弱和打擊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和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熱情。

五、完善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正確認識政府及稅收政策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中的地位與作用

如何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還存在一些認識和操作誤區。要明確在自主創新的過程中,企業是主體,客戶是導向,市場是機制,政府是環境,院校是支撐。政府在彌補市場失靈、形成創新體系、營造創新環境上可以而且應該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通過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自主創新作用的發揮需要具備以下前置條件:

1.企業面對的應該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只有面臨優勝劣汰的競爭市場,企業才會有自主創新的壓力和動力。要讓企業感覺到,不創新,企業產品就沒有市場,企業就難以生存。

2.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而言,多為事前的一種激勵手段。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則更注重對于企業研發行為事后收益的保障,為企業的R&D活動提供一個穩定的預期,減少企業研發的風險,降低研發的成本,從而在制度上激勵企業的創新活動。

3.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良好的有利于創新的社會文化氛圍。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體,如果企業所面對的是不公平的爭環境,如在某些行業、領域存在高額壟斷利潤等情況,必然嚴重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企業自主創新激勵效果會大大減弱。同時,在全社會應當營造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發明創造、知識致富光榮的社會文化氛圍。

(二)借鑒國際經驗,制定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稅收優惠特別法

為了解決現行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稅收優惠的繁雜、零散、混亂等問題,應借鑒許多發達國家做法,制定出臺一個獨立、集中的稅收優惠特別法,在全國頒布實施。稅收優惠特別法應當對國家和地方稅收優惠權限、范圍和產業支持重點有明確規定。制定稅收優惠特別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稅收優惠法律的權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法律之間的重復和改變當前各地區自行出臺多種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混亂局面,加大稅收支持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宏觀調控力度。

(三)矯正稅收制度性扭曲,形成自主創新的制度性稅收激勵機制

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為改變目前由于稅收制度性缺陷造成的稅收激勵不足,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形成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的制度性稅收激勵機制。

1.激發企業自主創新動力的稅收激勵政策。

(1)加大對研發前期、中期的稅收優惠力度,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效。建立與分享利潤和損失相對稱的所得稅制。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稅前提取研發風險準備金;允許企業將當年投入的研發費用全部于稅前扣除;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允許加速折舊;對企業新產品進入大規模投產階段,允許提取準備金,或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鼓勵民間資本向中小企業融資,投資于創新活動,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企業轉讓技術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給予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優惠,以鼓勵科研成果轉化為產品,應用于生產。從稅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業科技投資的利益補償機制,消除科技創新活動在各個環節存在的潛在風險,削弱不確定性,增強其收益的確定性和保障性。

(2)加大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力度。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鼓勵個人發明創造、知識致富。對個人轉讓專利、發明和國際標準,以及以此投資入股取得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參與重大、創新項目研發取得的獎金、補貼,可視同一次性勞務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是攤入每月工資按累進稅率征收。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適當提高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鼓勵企業加強人才培養。在改革個人所得稅和取消計稅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對高科技人員與創新項目掛鉤的收入給予一定的優惠。

2.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激勵政策。

(1)為降低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負擔,解決自主創新投資重復征稅、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必須盡快實施消費型增值稅。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術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比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額抵扣。在實現新增機器設備所含稅款全額抵扣的基礎上,對包括廠房、建筑物等不動產在內的全部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稅款進行抵扣,最終實現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到消費型的轉變。

(2)盡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實行25%左右的中等偏低稅率。對小企業應制定一個更低的稅率,比如15%左右。統一稅前扣除標準,規范稅基。稅基的確定應該適應現代企業制度和技術創新的要求,充分體現對納稅人的勞動補償、資本補償、技術補償和風險補償。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對外資優惠的也應當讓內資企業同等享受,并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所得稅優惠應主要體現對自主創新的扶持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優惠對象應以對項目、產品和產業為主,而不是以企業和區域(如人為劃分高新技術產業區內、區外企業)為主;優惠形式應更多的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盡量減少使用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建立嚴格、統一、規范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檢查、追蹤和反饋,嚴把稅收優惠政策關,減少稅收流失,確保政策意圖實現。

(四)相關配套措施建議

1.恢復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稅制改革難以較快地推進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稅制改革可能在短期內減少財政收入。實際上在中國目前經濟處于高增長時期,財政收支矛盾得到明顯緩解,應該是實施稅制改革的比較理想的時期。為降低上述改革措施引起的減收因素影響,在目前宏觀經濟領域局部過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恢復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加大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財政投入支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在財政投入規模加大的基礎上,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引導和支持大型骨干企業開展競爭前的戰略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建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創新平臺,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3.加大支持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的金融支持。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政府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與產業化。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和訂購制度。建立本國貨物認定制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發揮國防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

4.進一步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對政府科技經費使用的管理,杜絕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和政績工程型的科技項目,將財政科技經費向真正的自主創新活動聚集。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定期調整鼓勵引進技術目錄。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5.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掌握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國家科技計劃和建設投資應當對列入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研制予以重點支持。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形成以我為主的技術標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縮短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