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審判公開的三大原則是什么

時間:2022-07-15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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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審判公開的三大原則是什么

*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即法發[2007]20,以下簡稱“審判公開若干意見”)。筆者認為,該意見盡管只有27個條文,卻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審判公開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基本要求以及規范公開審判等重大問題,內容十分豐富,而且特點突出,亮點多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三大基本原則,即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和全面工開。筆者就此談談初學之淺解,與同行們共同探討。

一、“依法公開”——審判公開的法律標準

依法公開原則,即指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法律標準。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商、行政三大訴訟案件時,哪些案件應當實行公開審理,哪些案件不能實行公開審理,均依照三大訴訟法的明文規定。這叫“案件法定”?!耙婪ü_”之基本含義即如此。從總體上講,我國三大訴訟以強調公開審判為原則,以不公開審判為例外。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不在公開場合審理案件,不允許旁聽的審理方式。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幾類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①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又分絕對不公開和相對不公開兩種情形,對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一律不公開審理;對于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④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應決定不公開審理;⑤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也可以不公開審理。對于上列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律要求在開庭時,除法定人員外,不許其他任何人進入法庭。但是,按照我國訴訟法律規定,盡管上列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但法庭必須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且宣判必須一律公開進行。

依據上列分析表明,“依法公開”原則是一個明明白白的審判公開的法律標準問題,其法定性不容置疑,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律的規定去把握,而不允許任意處置。本次司法解釋之所以明確規定“依法公開”作為基本原則之一,且列為基本原則之首,其意圖在于確保公開審判的質量,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不被泄露,依法保護未成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確保審判公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及時公開”——審判公開的時限標準

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都有嚴格的時限性。法律關于案件審理各階段時限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程序運作特點實行的程序性設計。比如,因為判決上訴的時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時限為10日,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則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因為裁定的上訴時限,刑事訴訟法規為5日,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則規定為10日。為什么三大訴訟法對同一類問題作不同的時間限制,這是依據案件的不同特點而設計的;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在押,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所以在上訴時限上要比民商、行政案件要短,因為民、行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在時限設計上稍長于刑事案件并無大礙。因此,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時限都比民事、行政案件要短5日。

“及時公開”原則,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定的時限之內完成審判公開的事項。比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1條關于“十日以前”、“三日以前”的規定,就是要求審判案件的法院一定要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退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傳票、通知送達當事人、辯解人、訴訟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這些開庭“十日以前”或“三日以前”就是法定的時限,只能在“之前”的時間范圍內完成,不允許在“之后”完成,“之后”完成屬于“不及時公開”,應按“程序違法”追究責任。因此“及時公開”就是一個審判公開的時限問題,“時限”在法律上是一個嚴肅的術語,必須嚴格遵守。

三、“全面公開”——審判公開的范圍標準

全面公開作為審判公開的一項基本原則,所強調的實際是一個堅持審判透明度問題,時下稱之為“陽光下的審判”,是對“暗箱操作”的徹底否定。

堅持全面公開的基本原則,依《審判公開的若干問題》第5條的規定,是要強調司法審判的全方位公開,尤其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公開開庭。公開開庭從本質上區別于國民黨時期的秘密審判或者秘密判決等法西斯司法制度。依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凡公開開庭的案件,必須于開庭之前即向社會公布開庭時間、地點、案由及當事人姓名、審判組織及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公開開庭之意義在于增強審判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以公開促公正,是人民法院贏得社會信譽的最基本的有效途徑。

二是公開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法律規定“以事實為根據”,其實質就是以證據作為定案之根據。當事人打官司,沒有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之責;法官離開案件證據下判,必將承擔枉法裁判之追究。依照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所謂“公開證據”即指當事人在法庭上實行舉證、質證和法官認證的公開進行。當事人只有在庭審的法庭上,通過舉證、質證活動,才能真正了解各方證據的狀態,體味庭審的氣氛,明白自己有無勝算的機宜。

三是公開宣判。按照三大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公開審理的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公開宣判。公開宣判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案件審判的結果。公開宣判,在于展示各方的主張及其理由、各方證據證明的結果、人民法院對各方請求及證據的支持或否定的理由、查明的案件事實、評判的案件理由及其處理結果,公諸于眾,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歷史的檢驗。

四是公開信息。按照《審判公開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判需要,可以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公開法院審判中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目的在于從程序上公開案件審判進度,表明法院審判的程序正當性及相關問題處置的合法性,此舉不但讓當事人心中有數,也使社會民眾了解案件審理情況,更宣傳了人民法院的正當程序規則。因此,公開審判信息是審判公開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但須注重的是,公開審判信息應當在內容上和時間上有所選擇,以免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