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的利益衡平

時間:2022-07-18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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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的利益衡平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出具體部署,尤其全國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了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樹立科學理性的刑罰觀。如何準確考量與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處理好新形勢下懲處犯罪與尊重和維護權利的關系,成為當下刑事司法研究的課題。本文試之以筆,欲拋磚引玉。

一、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解讀

寬嚴相濟是在黨和國家理性的認識到犯罪源于社會基本矛盾,是社會矛盾和社會結構中諸多致罪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的前提下,提出的現實主義的刑事政策,是繼戰爭時期、適應對敵斗爭需要提出的、以“懲辦”為側重點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之后,適應和平時期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而提出的、側重于“寬”的一項懷柔刑事政策,可謂亂世用重點,盛世用輕刑。認知寬嚴相濟,可以簡單概述為“寬之有限,嚴之有度,審時度勢,寬嚴并用”。

寬之有限的“寬”,是指寬大、寬容和寬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前者意指輕微犯罪應當處以輕刑,是罪刑均衡、罪責相應的題中之意。后者意指罪行雖較重,但因行為人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而予以從寬處理,體現刑罰對于罪者的攻心和感化。“限”是對“寬”的限量、限制和底線,強調不能寬大無邊,不能因為“寬”而放縱、輕縱犯罪。

嚴之有度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法網嚴密,有罪必罰,該重則重謂之嚴格。刑罰苛厲,從重處罰謂之嚴厲。循法而法,不徇私情謂之嚴肅?!岸取笔菍Α皣馈钡姆ǘ?、尺度和限度,強調不能嚴厲無比,不能因為對“嚴”的追求而超越法律,恣意妄為。

審時度勢是指寬嚴的程度和比重應當根據時空條件、區域形勢進行調整,并因罪制宜。一是要因時制宜,要根據一定時期的治安狀況和犯罪態勢確定刑罰的輕重。二是要因地制宜,刑罰輕重要考量特定區域某類犯罪的頻度和危害程度。三是堅持重罪重處,輕罪輕處,對慣犯、累犯重處,對初犯、偶犯,尤其是未成年人輕罰。

寬嚴并用是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使寬嚴相濟。刑罰的寬與嚴雖然有區別,并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人應當分別實施寬和嚴的刑罰,但并不是寬而不嚴,嚴而無寬,二者的相對性決定了刑事司法要寬嚴并用。“嚴打”中我們強調“嚴”,并不是一味要求放寬成罪條件和施以重刑,而是嚴格成罪標準,并且對于雖犯重罪,但有自首、立功、坦白的,在從重處罰同時予以從輕處罰,從而體現嚴中之寬。寬中之嚴在司法實踐中也多有昭示。

二、寬嚴要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體現及其意義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的:1、非犯罪化。即對于刑法雖規定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司法對其不作為犯罪處理。偵查階段能作治安處罰的不作犯罪追究,起訴階段的微罪不訴,審判階段能不定罪就不定罪就是司法非犯罪化的集中體現。2、非監禁化。即行為人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管制、緩刑或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3、嚴懲惡性犯罪和多發性犯罪。對于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通過司法過程的從重處罰體現刑法之“嚴”。4、實施刑事和解。即從修復社會秩序、節約司法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的立場出發,允許加害人通過認罪、賠償、道歉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原諒,從而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寬嚴相濟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是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提出來的,是創建和諧社會的保障。它通過改造、預防犯罪、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秩序,促進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三、面臨的利益沖突。

1、刑事自訴與不予追訴。為使公民人權得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在刑事公訴制度基礎上設置了私權救濟制度,即刑事自訴制度。依據此制度,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司法機關已做出不予追訴決定的案件,當事人可以憑借自行收集的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目前,各個司法機關都在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些之前按犯罪追訴的刑事案件現在被拒之門外,與之對應的刑事自訴案件卻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常處在體現輕微刑事犯罪“寬”之司法待遇與尊重和保護私權的兩難境地中。僅今年,筆者就接觸了兩起因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公訴機關做出不予起訴決定,自訴人提起自訴而纏訴上訪的案件。

2、實施刑事和解中尊重私權與體現公權的沖突。刑事和解對于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具有不可低估、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這項制度雖處在不成熟不規范狀態,但順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各地法院正積極探索并運行之。有入室搶劫作案三次并致人死亡,因被害人強烈要求賠償,在得到超額賠償后,請求法院對加害人從輕判處,法院對其當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死緩之;也有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賠償損失后,尊重被害人意見,法院對行為人判處免刑的案例。由此引發尊重私權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正義的沖突。在人權寫入憲法的當下,尊重私權固然重要,但對私權尊重的邊際在哪里?失之過寬會不會走入另一個極端?

3、社會認同感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刑罰輕緩、謙和、節儉是刑事司法的國際化趨勢。我國雖有重刑的司法傳統,但近幾年來,隨著社會日益穩定,國家日益昌盛,寬緩的刑事司法思想越來越被理論界、司法界的有識之士認同,并逐漸成為主流的法律思想。但寬嚴相濟作為和平時期推出的一項旨在“寬”的刑事政策,要滿足重刑思想已根深蒂固的平民百姓的法正義情感,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尚需待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刑事司法也不能不考慮社效果,走入固步自封的死胡同,因而會產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社會認同的沖突。諸如殺人償命與“少殺”、“慎殺”,對重刑犯放寬條件予以減刑、假釋與老百姓嫉惡如仇之心理的沖突。

四、利益衡平的考量和把握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符合現代刑事司法的國際化趨勢,符合我國目前刑事司法的客觀條件,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雖然在貫徹執行中會遇到許多利益沖突,甚至障礙,但一以貫之是刑事司法的歷史使命。作為刑事法官,我們惟有深刻領悟它的思想內涵,認真研究刑事司法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才能準確把握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為此,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量與把握。

1、處理好個別正義與普遍正義的關系。個別正義與普遍正義在通常情況下并沒有矛盾,正是一個個符合公意的個別正義才匯合成社會的普遍正義。但是,在處理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中,我們也難免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境地。如前所述,我們在受理已做出不予追訴決定的自訴案件時、在刑事和解中平衡公權與私權的關系時就常常面臨選擇和取舍。刑事司法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公權,它的首要使命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普遍正義,只有國家穩定,社會祥和,才有私權存在的空間并使之成為實然的權利。刑事和解更多關注和尊重私權,它可以在較為狹窄和膚淺的層面上體現刑事司法懲治犯罪、伸張正義的社會功能。而作為刑事自訴制度,其本身就是為防止公權對私權救濟不力,從而不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存在的。刑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利器作用和本質任務決定了當我們面臨個別正義與普遍正義的矛盾沖突時,應當慎重考量孰輕孰重,既要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的權利,又要充分把握做出的判決對公民行為和社會規范的引導,要從維護公共利益、社會整體秩序和實現社會普遍正義的高度把握寬的邊緣、嚴的底線。

2、善于展示刑罰的懷柔之情。對于刑罰,自古以來,人們更多關注它剛的一面,大有談刑色變之勢。其實,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刑事理念的不斷更新,刑罰寬緩、柔和的面目日益顯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正是應運而生。刑罰是一種社會報應,任何刑罰都蘊含著原始的、簡單的等量的報應,由此,它可以有效遏制犯罪,但是,刑罰不是萬能的,更不是消滅犯罪的工具。我國目前處在各種矛盾和利益交織的社會轉型期,在適用刑罰時,我們更不能忽視犯罪的社會因素,從而對罪者施予重刑。因為,超值超量的刑罰違反人道主義原則,會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不利于對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社會穩定。我們要深刻領悟現行刑罰的人性關懷,充分關注犯罪人的從寬量刑情節,依法適用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對犯罪人享有的上訴、申訴、辯解、辯護等權利予以足夠支持,即使有些要求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只要與現行法律政策不相抵觸,也要使之得以滿足。

3、施用刑罰經濟節儉。法律經濟學是近年日益興起的一門新型學科,它研究的中心就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法律效益。國家動用刑罰對犯罪人權益進行剝奪與限制,是建立在以最小的刑罰成本獲取最大的刑罰效益基礎上的。我們要學會計算適用刑罰的成本帳,要緊緊圍繞刑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預期目的和效益審慎用刑。要堅持適用刑罰的有利有益原則,這是刑罰成本的基本要求,也是量刑的基本原則。若適用刑罰無利無益于懲罰和預防犯罪,就不適用刑罰。在利弊并存時,要斟酌權衡:利大于弊,刑罰帶來的預期利益大于付出的代價的,可果斷予以適用,反之不宜施予刑罰;弊遠遠大于利,效益低微,成本代價高昂的,應果斷排除刑罰適用。在對未成年人施用刑罰和處理輕微刑事犯罪中,我們常常會面臨這樣的權衡與比對,在是否適用死刑以及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我們同樣需要如此考量。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適用刑罰經濟節儉,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4、在自由裁量中往返穿梭與平衡。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源自酌定量刑情節的運用。酌定情節不是法律規定的,但卻是根據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存在于案件事實之中,能夠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并在司法實踐中推廣應用,裁量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具有一定的立法補漏性和司法靈活性,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石,它的認定和適用,是法官判案水平高低的試金石。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重視法定情節的適用,卻不會或忽視了酌定量刑情節。對行為人具有的應當從寬、從嚴的法定情節我們固然要兌現和落實,對行為人具有的可以從寬、從嚴的法定情節,如無正當理由也應兌現和落實,對依據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行為人具有的應當從寬、從嚴的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的酌定量刑情節同樣應予充分體現。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我們要善于應用酌定情節,在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節中反復比對與平衡,盡可能根據坦白、退贓、預交罰金、賠償損失等從寬情節對犯罪人從寬處理,避免簡單依據拒不認罪、退贓等對犯罪人從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