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場外交易是產權市場趨向成熟的標志

時間:2022-07-31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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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場外交易是產權市場趨向成熟的標志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3號令)正確指引下,全國產權市場迎來了規范發展的好時代。一個具有獨特交易品種、獨特交易方式、獨特交易規則、獨特監管模式并具有相當規模和眾多機構的產權市場已經從全球資本市場中崛起,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之日正好是3號令頒布3周年之時,經過三年規范發展的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對《通知》盼來已久。因為,產權交易市場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較為突出的場外交易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從制度層面上根本解決。筆者重溫3號令并認真學習《通知》后,深刻感受到《通知》對規范市場秩序、遏制場外交易將是一個有力的制度保證。

一、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總量不斷增加

*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正式組建成立。四年以來,在國務院國資委領導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制度體系逐步完善。*年12月31日,3號令頒布實施,標志著第一個在國家層面上的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行政規章出臺。*年,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配套文件陸續出臺。*年—*年,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選定了64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機構。同時,由國務院國資委牽頭,先后有六個部委組成的檢查組,深入到各省市進行現場檢查和督導。四年以來,在3號令和各省(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規章的指導下,全國產權市場的進場交易量迅速增長,通過產權市場公開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的成交額估計達到5000億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進場交易的比重逐步上升,特別是在行政區域較小的四個直轄市,進場交易的比率大大高于其他省(區)。在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監管機構的精心指導下,在各級產權交易機構主管部門直接領導下,行政區域較大的省(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的交易額也在同步增長。

二、各級國資監管部門逐步建立的同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總量有降低趨勢

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進場交易的企業國有產權總體是上升的趨勢。但是,場外交易也有禁不止,特別是在行政區域較大的一些省(區),場外交易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筆者坦言,在一些省(區)這個比率還相當高。

但是,隨著各級國資監管機構建立,在不少省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交易額卻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為什么會出現這個現象?筆者認為,以下原因值得考慮。

(一)對通過產權市場配置資源不理解。正像有關人士指出的那樣,國資監管機構作為特設機構的成立本身就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事件。我國現有大量國有企業和現存龐大國有資產存量,決定了國資監管機構承擔企業國有體制改革的艱巨性和建立國資管理體制的探索性,決定了國資監管機構在產權轉讓制度建設上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我們更應當看到,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也不是“天外來物”,他們身上多少都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對所監管的企業比較習慣于按照老路子走,對市場經濟、特別是對產權市場的功能和作用不甚了解:認為進場交易會增加企業轉讓的成本和費用,項目進場后程序復雜等等。所以,不少國資監管機構對場外交易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正因為如此,場外交易項目屢禁不止。

(二)對產權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認識模糊。市場經濟的核心是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資源和資產,國有企業的產權當然也在其中。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于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顯然,要實現上述目標,必須把企業國有產權放到市場中去,現代產權制度才能夠真正建立,國有資產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公有制為主體的新型和諧社會才能夠實現。市場機制是對參與者進行自然競爭狀態下的優勝劣汰,市場目標是給與參與者獲取最大利益,市場功能是在價格信號的引導下高效率的配置資源和資產。對于一般性競爭性的產權轉讓來說,市場交易效率大大高于計劃交易效率。在全國產權市場轉讓的福建省雪津啤酒、江西萍鋼和云南下關茶廠整體產權等一批案例中,國有資產成倍增長。遺憾的是,不少國資監管機構對這樣的案例了解不夠,認識沒有上升到一定高度。

(三)對所監管國有企業的“父愛主義”嚴重。為什么不少國資監管部門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父愛主義”?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場外交易查處不嚴?可能有兩個方面:一是由于父愛主義的存在,把自身放在“企業家長”的位置,對監管企業的不合理要求不愿意嚴格抵制,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管理邊界不清;二是對自身壽命周期有所考慮。因為,國資監管機構是政府的特設機構,專司管理國有資產并沒有任何社會管理職能。一些國資監管機構難免產生對自身壽命周期的疑慮:如果所監管國有企業通過轉讓逐步減少,國資監管機構將名存實亡。所以,對企業產權轉讓持不積極態度,這種現象在少數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較為突出。

三、《通知》對場外交易有了更加嚴格的限定

(一)明確了場外交易(協議轉讓)的范圍。《通知》規定場外交易項目一定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在技術進步方面有明顯優勢。

(二)明確了場外交易項目的審批權限和審批機構。《通知》的一個亮點在于把場外交易的審批權限放在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并要求不得下放或分解。在不少省市,國資監管機構的執業能力和執法水平隨著國資監管機構的層級降低而降低。《通知》將場外交易項目的審批權限和審批機構限定在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必將有效地減少場外交易。

(三)明確了場外交易項目的轉讓價格底線和對場外交易項目建立跟蹤、報告制度。《通知》充分考慮到已經選定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機構的現有交易規則和程序。事實上,如果國資監管機構對場外交易項目實行特殊政策,國資監管機構在審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上就會出現超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權,更為嚴重的是將會起到縱容國有企業選擇場外轉讓(協議轉讓)的作用,也違背了3號令進場交易的主旨。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3號令頒布實施為產權交易市場運行和發展提供了基本制度。《通知》下發后,日趨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制度必將大大提高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總量,有助于全國產權市場更加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