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
時間:2022-08-06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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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是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靈魂與核心。程序正義不僅具有實現結果公正的工具性價值,更有其不依賴于法律的實體內容又不取決于案件決定結果的獨立的品質和意義。程序正義與法律職業并列被稱為具有重要意義的法治的兩個推動力,也是中國法走向形式化進而走向現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其在法律使用中對適用者權力進行約束,促進理性選擇,并對適用結論的妥當性提供了支持。因而程序正義在司法實踐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程序正義可以加強司法機關以及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由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因而任何一種程序都不可能十分完美,也不可能成為一種完善的正義。無論訴訟程序如何設計,均不可能完美的實現實體正義的結果。
另外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點的工具的特質,在取得其積極價值的同時由于其技術上的特點從而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滯后性三大局限性。不合目的性是因為法律具有普遍性,其在作為分配利益和不利益的工具時只注意對象的一般性而忽視其特殊性,因而即使適用于一般情況能導致正義的法律,適用于個別情況可能是不公正的。不周延性是由于法律的確定性難以實現造成其實然的外延小于應然的外延,即存在法律漏洞。滯后性是由于法律具有穩定性的特征而不能自我調整追隨社會的發展并與之相適應,從而造成法律與社會生活的脫節。
還有雖然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但是由于人類的認識能力和物質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不可能將糾紛的真實過程還原,只能根據訴訟中所能利用的資料再加上法官的經驗及所掌握的知識進行的推定作出合理的事實認定,而這種認定的‘真’并不一定是事實上的‘真’。
從以上可以看出,程序建構和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認知水平的局限,訴訟結果不可避免的出現不正義,所以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裁判的正當性絕無可能單純通過裁判結果的正確性而得以確立。如何使一個可能在實體上錯誤的裁判結果獲得正當性,程序正義就成為加強司法機關權威和司法裁判正當性的必然選擇。
訴訟的目的是要解決糾紛,而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司法裁判的正當性就是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認真適用法律,展示法律文化的魅力、樹立善良的風俗、塑造行為的范式。但是任何程序所做出的決定都不可能實現皆大歡喜的效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部當事人的不滿,程序要件的滿足可以使決定變得容易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要件不充分的決定,即使其目的是正當的也容易引起爭論,從而造成貫徹執行上的阻礙;如果要強行實施之,那么就回給全社會以一種被放大了的壓抑感;而如果試圖解釋說服,那么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法律權威固然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但是這種強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權威異化為粗暴的威力。只有吸收不滿才能促進糾紛的真正解決,公眾對解決糾紛程序之公平與否的感覺最終決定著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程度,程序公正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法律的內在化、社會化效果。只有通過程序的公正才能獲得公眾的真正服從,如果做到了這一點,司法機構也就建立起了權威性。
二、程序正義有助于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隨著哲學對人的本質與價值思考的深入,人作為訴訟主體的觀念也深入人心。主體性原則也就作為一項重要思想原則體現到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正是主體性原則的保障,其功能就在于保障自由,保證人類所珍視的基本權利——人權不受野蠻的踐踏和肆意的侵犯。
人權保障理念是程序正義的核心目標,這就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將被指控有罪行的人作為有著其自身目的的主題來對待,而不是將他作為懲罰的對象和獲得證據的工具。在程序正義理念下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均應當享有一些與生俱來而不可剝奪的權利,并且受到公正地對待。
法官中立原則和程序參與原則是程序正義的重要內容,是指法官必須不偏不倚、消極中立,不受偏見、利益、不適當的動機等因素的影響,允許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者在程序決定的制作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聲音并在訴訟程序中得到尊重。然而控辯雙方的平等對待對于程序正義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方幾乎總是處于較弱的地位,他們在程序中理應受到更多的照顧,因此法律必須通過擬制的手段加強辯護方的力量,這就是程序正義的平等武裝要素。程序正義還要求程序理性,即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做到仔細地收集證據并對各項論點進行考慮;仔細地對這些證據和論點進行衡量;冷靜而詳細地對案件做出評議;公正而無偏私地解決問題并以事實為根據;對判決和決定提供充足的理由。程序正義還有一個要素是及時性原則,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看,對被告進行迅速的審判乃是被告的一項基本人權,因為久拖不決一方面有可能使被告遭受無限期的羈押,另一方面又有可能使被告的法律地位處于長期的不確定狀態,而這與人類追求確定性的心理本性相違背。
程序正義正是由上述五個要素來規范訴訟行為,通過抑制、分工對權力進行制衡,補充了實體法控權的不足,達到權力與權利的平衡、效率與自由的協調、形式合理性與實體合理性的結合。使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和承認,從而使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得以實現。
三、程序正義能夠促使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得到真正實現
法律的指引功能是指法律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提供人們社會活動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在社會活動中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過其規范和實踐活動教育人們接受一定的行為方式,培養一定的行為習慣。
雖然法律規范一般由假設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是一種確定的指引,也是對公民的教育。但是法律規范畢竟是很生硬和枯燥的,并不能以很直觀的形式給公民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程序的參與者則可以親身體會法律的氛圍,正義的程序可以給參與者視覺和聽覺上的沖擊力,使他們對法律有更深的體會。正義的程序使一個人在國家審判機構作出對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處于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協商的地位,即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證裁判結果的正當性,他的意見和辯解被認真而充分的聽取。。這樣,不論被告人最終被定罪判刑,還是被無罪釋放人們都會確信這種結果不是裁判機構任意或者隨意作出的,而是經過了充分、合理的論證和討論,也聽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辯解,因而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由此使裁判結果的形成建立在正當的法律實施過程基礎之上。通過這種正義程序形成的裁判結果不管對其是否有利,都會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只有讓社會公眾從心底里對法律產生信服感和尊重感,法律才能實現教育和指引功能,進而實現階級統治和管理社會公共秩序的功能。
另外,程序正義使公眾對對法律尊重和重視,相信法律能夠有效實現社會正義,保護其合法權益,對法律有一種信任感和近乎宗教信仰的感情,這就具備了樸實無華的守法思想,愿意將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規范,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才真正得以實現。
四、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通過程序實現正義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序來實現。美國學者羅爾斯在闡明程序對實現法的內容的辯證關系時指出,追求實體公正,只能在保證程序公正的條件下獲得。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正當程序的基礎之上,實體正義才有可能實現。這是由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不同屬性決定的。實體正義具有相對性,程序正義具有絕對性,程序正義的絕對性是容易理解的,因為程序是通過一系列法律規則加以建構的,遵守這些規則謂之合法,反之謂之違法。合法為正義,違法為非正義,它不取決于人的主觀感受,而取決于法律規定之準繩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不僅能較好地保證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受到正當、平等地對待,也能夠更好地使判決結果體現出公平正義的精神。關于實體正義的相對性,北大教授陳興良認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絕對的實體公正是不可能的。訴訟的首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找回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真實是指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情況相一致。但由于人們對既存的案件事實的認識是有限的,訴訟中的查明事實只能是相對的真實,而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真實。在客觀真實不可得的情況下,人們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實中無論是對法律的理解上,事實的認定上,還是最后結論的形式上都無一例外地滲透著主觀意識和客觀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體正義具有相對性。二是實體正義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衡量尺度,即使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也不像數學公式所表示的那樣精確。至于量刑,對某一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內到底是判三年還是五年,很難說有一個精確的標準。同時,社會公眾對于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也很難作出直接的判斷,也只能借助于程序的正當性加以衡量。三是實體正義具有一定的主觀感受性,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在許多時候是不矛盾的,甚至是相互融合的。嚴格按程序審查案件,不僅能更好地實現實體真實,而且即使是實體處理得不那么盡如人意,也能夠使人容易接受。例如:有些敗訴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但因為自己已經被給予了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也相信承辦法官是公正無私的。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喪失了客觀的依據而只能接受。這種結果并不是來自于判決內容的沒有錯誤等實體性的理由,而是從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產生出來的。程序的這種功能,被我國學者稱為吸收不滿的功能。當不滿像洶涌的洪水泛濫時,程序像寬闊的大海將其接納,當不滿像兇悍的猛虎襲來時,程序像茂密的山林,將其淹沒。洪水猛獸般的不滿在大海群山般的程序面前會平靜無息。因此,程序正義能夠強化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的認同的這種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反之,即使實體處理的是公正的,由于違反正當程序,當事人受到了一種不公正的待遇,他同樣難以對實體正義認同。
五、程序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要素,是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之一,同時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從社會整體全面和諧的角度看,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從國家民族發展的角度看,和諧應當是整體和諧、全面和諧,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諧。每個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和諧,等等,都是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和基本特征。而要實現社會的整體、全面和諧,就不能離開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貫徹,有利于社會整體全面和諧的實現。
.程序正義是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證。西方一位法學家曾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就是將正義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在這種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被置于與國家和社會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之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關注,因而會產生一種受公正對待的感覺,社會公眾也會對判決結果連同其據以形成的合理根據一起表示認可和滿意。有助于社會公眾對法院、審判程序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裁判結局與他們本人的利益無關。這有助于社會形成一種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實施具有較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
司法公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其原因在于司法權是一種終局性權力。在法治社會,司法程序應該是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手段,也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司法的公正程度幾乎可以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而正義的程序更是將公平正義很生動地展現出來,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消除當時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不公的疑慮,促進和彰顯司法公正。
法律是分配利益和不利益的工具,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保證這種分配是公平的。通過正義的程序才能真正樹立起司法權威,使公眾從內心認可司法程序是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的有效手段,并且通過這種手段所進行的利益分配是公正的。這樣人們就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民主法治的理念和依法治國的方針也就得到了貫徹,和諧社會就有了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