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法人事業單位發展思考
時間:2022-08-27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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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假法人問題一直制約著事業單位的發展,困擾著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近期,我們深入事業單位進行調研,了解到事業單位假法人問題確實比較突出。為了促進事業單位的健康快速發展,使事業單位法人成為真正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現探討如下:
一、假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形成原因
所謂“假法人”,即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狹義理解,就是沒有獨立管理能力和沒有獨立收入支出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目前,我縣事業單位假法人的存在有幾種形式。一種是確認了法人資格,辦理了法人登記手續,而實際上并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這種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鄉鎮的“七站八所”。其形成原因:一是盲目追求過渡率。鄉鎮的“七站八所”大多數資金不足、人員不夠、財務不獨立,在非法人過渡為法人的工作中,因放寬過渡條件,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辦理了法人登記,頒發了法人證書,人為地造成了假法人的存在。二是機構改革不到位。按照批復的上一輪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鄉鎮事業單位均應綜合設置,如將涉農的農技站、農機站、畜牧水產站合并組建為農業服務站,廣播電視站與文化站合并組建為文化廣播電視站等。但因機構改革未完全實施到位,應撤并的機構未撤并,新組建的機構也未真正運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假法人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種是指完全具備法人條件,辦理了法人登記手續,只履行法人義務而不完全享有法人權力的事業單位。這種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縣直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體制的問題。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實行法人登記后,應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管主要是兩個方面,(一)監管法定代表人,(二)監管國有資產。然而,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和利益的驅動,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仍然沿襲過去的老辦法,將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權緊抓不放,嚴重制約了事業單位的自身發展,影響事業單位面向社會、走向市場的進程。二是因行政機關行政編制不足而設立的事業單位,用事業編制補充行政編制。第三種是事業單位對自身定性不準造成的。有些事業單位認為自己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也不向主管部門和編制部門爭取,始終把自己擺在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個股室位置,不但不能獨立支配人、財、物,甚至連業務工作都與主管部門分不開,基本上不能以本單位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第四種是因職能弱化造成的。有些事業單位(如農科所、煙科所、林場、果場、漁場等)沒有完全按“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職責辦事,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職能職責,有些事業單位甚至把屬于自己的職能人為地減少,造成職能的弱化。
二、假法人存在的弊端
事業單位假法人存在的弊端較多,據調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利于事業單位的發展。假法人現象的存在嚴重制約了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束縛了事業單位的發展步伐。長期下去,會導致事業單位本身職能弱化,甚至喪失全部職能。
二、不能適應上級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精神。早在1996年,中辦、國辦轉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辦發[1996]17號)。其核心內容是: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要由微觀轉向宏觀,事業單位要離開主管部門的襁褓,進入社會、走向市場,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從黨政機關的附屬物,轉變成為社會發展主體。而現實情況是,部分事業單位仍是黨政機關的附屬物,人、財、物、事權都由主管部門支配。
三、影響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比如說,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時,不是獨立的法人,開辦資金不好確定;登記管理機關催促有些事業單位法人年審時,這些事業單位法人認為,不是獨立的法人,就不用年審;就是進行年審,對其開展業務活動情況和經費收支情況也不好審驗。
四、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弱化。假法人事業單位一旦出現問題,大多數主管部門比較消極,不愿管,少數主管部門采取不管的態度。而假法人事業單位又無能力管。這樣一來,對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事業單位的信譽度也大打折扣。
三、消除假法人的對策
一是要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要以農村稅費改革和鄉鎮機構改革為契機,理順鄉鎮的管理體制,合理設置鄉鎮的事業單位。要撤消一批職能弱化、無服務、無工作任務的站所,如勞動服務站、企業辦等;合并一批職能相近或業務交叉的站所,如農機站、農技站、畜牧水產站等。對撤銷合并的站所,收繳其印章和法人證書,注銷其法人登記;對新成立的站所辦理法人登記,核發法人證書;對確需保留而又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站所,可采取按片設置總站的辦法設置,總站作為法人,辦理法人登記,鄉鎮的相關站所可作為總站的分支機構。要通過鄉鎮機構改革使鄉鎮的站所真正成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
二是要改變對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還權于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將主要精力放在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國有資產的監管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保事業單位正常運轉。要將人、財、物、事權還給事業單位,使事業單位成為真正獨立的法人單位。
三是要積極開展法定代表人培訓。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民法通則》和《實施細則》中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等內容進行集中培訓。通過培訓,使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有更高的認識。更重要的是要增強法人意識,履行好自己的職能職責,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強化事業單位的職能。強化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能力,進一步發展壯大事業單位。
四是要嚴格把握好事業單位設立審批與登記的法人條件。今后審批設立事業單位時,一定要考慮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是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事業單位不再審批設立。登記管理機關同樣要嚴把登記關,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事業單位,無論誰打招呼、誰來辦理,都要堅決拒絕,不得給予辦理,更不能隨意給予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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