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5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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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市本級干部教育培訓主體班次的管理,有效保證培訓質量和水平,全面實現主體班次培訓目標,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班級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班次和學員特點,既要發揮班次管理機構職能作用,又要發揮好學員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有利于提高主體班次的學習效能。

第三條,班次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市委組織部負責對主體班次進行宏觀管理;黨干校負責對主體班次的教學、教務、學員、學籍情況進行全面管理。

第四條,學員管理采取班主任、班委會、學習小組、跟班組織員共同管理的模式。

1、班主任管理。實行班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班級管理工作。由黨干校選派黨性強、業務精、有責任心的優秀教師擔任班主任。要求所有主體班次必須配備班主任,學員每增加50人,增設班主任1人。班主任實行全程跟班管理,按照量化記分管理的要求,認真執行各項學員管理制度,做好學員考勤、考評等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組織部和學校報告。

2、班委會管理。班委會負責協助班主任抓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開班前,由市委組織部指定臨時班委會成員。開班后,由班主任根據參訓學員情況,在征求學員意見的基礎上,組建班委會。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設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宣傳委員、生活委員等職務。班委會應隨時與班主任保持聯系,及時征詢、了解和掌握學員的思想、學習情況,反映學員的意見和要求,組織學員積極參加培訓學習期間的各項活動。

3、學習小組管理。學習小組是學員集體參與培訓活動的基本單位,每個學習小組一般10人左右。組長負責協助班主任、班委會管理學員,并做好小組討論記錄、收發學習資料、反饋學員信息等工作。

4、跟班組織員管理。對重要班次,市委組織部實行跟班管理。跟班組織員與班主任、班委會共同負責做好學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學員學習成績考核制度。學員學習成績由平時成績、結業考試、實踐考察三部分組成,分別占30分、40分、30分,滿分100分。學員總分達不到60分或結業考試、實踐考察一項缺少成績的不予結業。

第六條,實行學員考勤制度。

1、學員應按規定時間報到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對3日內未能報到的學員,取消本次培訓資格。

2、學員必須按要求參加培訓期間的各類教學活動,市委組織部、學校、班主任共同負責做好學員培訓期間的考勤工作。

3、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以普通學員的身份嚴格遵守黨干校的各項管理規定,集中精力參加培訓學習,原則上不準請假,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會議、出差、出國(境)訪問考察等任務。

4、學員考勤實行百分制。學員每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事假(病假)每半天扣2.5分,曠課每半天扣5分。對學制一個月的,請假累計不許超過4天(曠課不許超過2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80分;對學制兩個月的,請假不許超過6天(曠課不許超過3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70分;對學制三個月的,請假不許超過8天(曠課不許超過4天),考勤得分不得低于60分。對違反規定或綜合考勤分數達不到標準的學員不予結業,由組織部門備案,并通報到學員所在單位。

第七條,實行學員請假制度。對學員學習培訓期間確有特殊情況不能上課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1、對屬下列情況的可以請假:出席上一級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的;本地區召開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需本人到會作述職報告或本人被推舉為候選人,需到會參加選舉的;參加確系別人不能替代的重要活動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務的;因病經醫生證明需作短期治療的;個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的。

2、學員請假需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如實說明情況,并于事前交給班主任,無極特殊情況,不允許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捎假。對請假1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請假超過1天(不超過2天)的,由市委組織部干部教育科批準;請假2天(含2天)以上的,事假由學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病假由醫院出據證明,經市委組織部領導批準。

第八條,實行學員表彰獎勵制度。根據學員培訓期間表現情況,按10%的比例,評選優秀學員。對優秀學員的評選結果由市委組織部向學員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在組織參加高層培訓活動中優先安排。

第九條,實行學籍管理制度。

1、學員入學后,需認真填寫學員學籍表,培訓結束后,轉入本人人事檔案。

2、班主任根據學員在校期間現實表現情況,在培訓結業前,對每名學員的形成學習鑒定。

第十條,實行班主任考評制度。由市委組織部、黨干校、學員共同對班主任在班次管理、教務協調、執行考勤制度等方面進行考評。由市委組織部定期對班主任執行考勤制度情況進行抽查,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發現一次提出警告,發現2次建議學校予以調換,并在兩年內不予安排帶班任務。

第十一條,實行教師授課質量評估制度。參照《全市干部教育培訓質量評估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施行。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