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改革創新趨勢思考
時間:2022-10-18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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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1-1],這是黨的十七大確定的關于黨的建設的主基調,也是黨內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但是,在黨的建設的具體實踐中究竟應當怎樣進行改革創新,人們的理解并不一致。黨的十七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從“更好地規范和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2]出發,在充分體現改革創新精神的同時,為今后一個時期推進黨的建設提供了一個改革創新的范例。因此,對黨的十七大在黨章修改中的創新進行認真分析和提煉,恰如其分地把握其指向,對推進黨的建設的改革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聚合優勢,提升黨內法規的權威地位,轉變黨建推進方式
回顧我們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尤其是黨的十二大以來的歷次代表大會,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在每次大會后學習貫徹會議精神時,人們多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代表大會報告上,而對該次大會修改通過的新黨章,雖然人們都知道并認可它“是黨的根本大法,是立黨、治黨、管黨的總章程”,但卻沒有像對報告那樣重視,對新黨章的學習也往往是一帶而過。這使得相當多的黨員,包括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不要說入腦入心,自覺遵守和貫徹黨章,恐怕連熟悉和了解黨章都談不上。
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一是緣于報告和黨章各自功能和特點的差異。大會報告主要是對未來五年的施政安排,現實針對性較強,且報告方式靈活,內容具體豐富,其中的新觀點、新提法自然也較多。而黨章作為黨的總章程,其黨內根本“大法”的地位,使得它和報告相比要具有更大的穩定性。每次代表大會在修改黨章時,報告里的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提法,通常不全部同時寫入黨章。比如,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里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等重要內容,作為該次代表大會的最大亮點,都沒有相應地寫入黨章修正案;黨的十六大報告里提出的“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等新提法也沒有寫入黨章。這使黨章總顯得有些相對滯后,往往不像報告那樣吸引人。二是緣于我們的文化傳統和黨的習慣做法。中國歷史上的“人治”傳統,使得人們總難擺脫偉人崇拜情結,把施政方略、政策走向等人格化,或者把它們和特定的人聯系起來,而不是和法規相聯系。從我們黨的習慣做法來看,自運動開始,我們形成并長期實行的是一種主要靠決議、開會,以及領導人的講話和報告推進工作的方式。與這種工作方式相適應,客觀上形成了重報告、講話和紅頭文件而輕黨章等黨內法規的思維傾向和思維定勢。長此以往,容易導致如下一些消極后果。
一是不利于黨內法規意識的養成,進而也必然會對黨依法執政產生消極影響。毫無疑問,從學習和貫徹黨的代表大會精神角度看,應當重視大會報告的學習;但從黨長期執政的歷史方位角度看,不應忽視新黨章的學習。盡管大會報告和新黨章都是由黨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都具有黨內法規的性質,但由于黨內長期形成的重人治、輕法治的習慣,我們更應當重視黨內法規意識的養成。
二是不利于黨建推進模式的轉變。在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后,用什么方式推進黨的建設?我們曾進行過艱辛的探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黨的工作重心轉到經濟建設上來以后,我們黨就意識到用搞運動的方式來推動黨的建設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新環境的要求,必須轉變。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要“在黨的建設上走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新路子”[3]。這個新思路之后,我們在轉變黨的建設的推進方式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黨內制度、條例和法規,在黨的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時至今日,我們還不能說已經完成了這種轉變。比如,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文件已經下發,但要使其真正能夠健康運行,真正成為長效機制,恐怕還需努力,還離不開領導人的注意力,甚至需要高層領導機關出面督查。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和黨內普遍重視報告,重視上級的文件,重視領導人的講話等習慣分不開的。不改變這種狀況,黨的建設推進方式就難以實現根本性轉變。
十七大黨章修改體現出黨的建設改革創新的一個新走向,就是聚合報告和黨章的優勢,提升黨內法規的權威地位,轉變黨的建設的推進模式。一方面是在報告里強調黨章的黨內最高法規地位,要求全黨“認真學習和遵守黨章”;另一方面在修改黨章時,一改過去的慣例,把報告里的新觀點、新提法盡可能地寫入黨章,比如科學發展觀、旗幟和道路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黨內國內國際問題上的和諧理念、發展黨內民主的一些構想等內容,使黨章能夠和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相吻合。由于黨章在黨內具有最高法規地位,把報告里的新觀點、新提法寫入黨章,能夠使它們被更多的黨員所接受、所遵循;同時,這也是在培育著黨內的法規意識,意味著在靠制度推進黨的建設方面,我們黨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明確主體,理順黨組織和黨員的關系,調整黨建走向
誰是政黨的主體?這對于在現代民主環境下活動的政黨而言,并不是一個多么復雜的問題:政黨由黨員組成,黨員應該是黨的活動主體,黨的活動應該取決于黨員的意志,黨的組織應該圍繞黨員開展活動,為黨員服務。然而,由于特殊的社會背景,在中國共產黨的實踐活動中,“黨員主體地位”問題,卻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常識性問題,它還涉及黨員和黨組織何者為本位的問題。因此,敢不敢強調“黨員主體地位”問題,能否真正確立“黨員主體地位”,在當前還是面臨著以下三個難點。
首先是如何對待黨的建設歷史和傳統黨建思路的問題。考察我們黨的建設的歷史,可以發現,在2006年同志提出“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和黨的活動主體”之前,從組織的層面看,黨長期沒有明確提出過黨員是黨的主體的問題。具體來講,在1945年黨的七大之前,黨章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黨員的權利。當然,這和當時殘酷的斗爭環境使黨來不及考慮黨員主體地位問題有關。七大之后,雖然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的權利,但卻是放在義務之后,而且和義務相比,也顯得不對等。這說明,在傳統的黨建思路下,我們黨的建設并未真正奠定黨員主體這個基礎,“黨員實際上主要是作為被教育、被管理的對象即黨內客體而存在的,很少以黨的主人身份即作為黨的建設的能動主體出現”[4]。于是在這種思路下形成了組織本位的黨的建設模式。這種模式與特定的歷史條件有關。現在要確立“黨員主體地位”,意味著要對黨的建設中傳統的黨建思路和做法進行深刻的改變,這其中的難度是相當大的。
其次是如何對待黨組織的地位問題。從歷史的觀點看,革命時期之所以會形成組織本位的黨建思路,是和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分不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們黨深刻總結了以往的經驗教訓,對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意義有了深刻的認識,明確提出了黨員主體地位問題。然而,從理論上看,確立“黨員主體地位”,必然要涉及組織地位問題,涉及調整和改變已有的黨員和組織的關系格局等問題。必須承認,多年來,我們的基本觀念是組織高于個體,組織是第一位的,這種觀點實際上把黨員主體和組織的權威對立起來了。因此,要想突出“黨員主體地位”必須擺脫固有的思想理論的束縛。
最后是如何處理黨組織的權威問題。通過黨的建設,樹立黨組織的權威,這作為一種黨的建設思路,是我們黨的一貫傳統,這沒有錯。問題是在黨的建設中通過什么方式來達到這一結果?從實踐來看,以往我們采取了比較簡單的做法,堅持組織本位,要求黨員無條件服從組織。長期實行這種忽視黨員權利和主體地位的做法,使得黨員和組織的關系不正常,黨員的主體意識和主動性慢慢消減,黨內的生機活力受到影響。因此,盡管這種做法能在特定條件下起到維護組織的地位和權威的作用,但從執政黨建設的角度看,不重視確立黨員的主體地位,不改善黨員與黨組織間的關系,黨組織的威信和地位就不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和加強。當然,如何在確立黨員主體地位條件下提高黨組織的權威,沒有現成的方法,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大膽進行探索,這里的難度也是相當大的。
基于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尊重黨員主體地位”,這是黨在如何處理黨員和組織的關系問題上的一大改革和創新。雖然十七大黨章修正案沒有“黨員主體地位”這樣的詞句,但寫入“以人為本”這一理念,意義重大。在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貫徹以人為本,實際就是要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確立黨員的主體地位。在黨內,這意味著黨組織要充分尊重每個黨員的權利,為其行使權利提供服務。在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這個基本前提下,把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和為黨員行使權利服務作為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寫入黨章,意味著“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思想在實際上獲得黨內最高法規的認可,標志著黨的建設在價值走向上發生了重大變化。通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調整組織和黨員的關系,使組織真正成為黨員的組織,使組織的權威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這些理念作為十七大的創新,其指向非常明確,就是要通過調整黨員和組織的關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培養和發展黨內民主意識。
三、創新機制,實行規范與推進并重,豐富黨章功能
目前,對“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1-2]這一提法,黨內似乎沒有什么異議,然而一旦真正展開,常會遇到相當的阻力。一是在思想認識上會遇到阻力。既然是創新,就意味著要打破舊框框的,確立新機制,實現歷史性超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種理論或行為模式一經形成并為人們所熟悉,就會產生一種巨大的慣性。這會導致一部分人將一些本應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的理論觀點和模式當成教條,走向僵化,很難跳出既有的思想框框,阻力自然在所難免。二是來自既得利益方面的阻力。發展黨內民主、確立黨員主體地位會引起利益的調整和權力的重新配置。“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官員要通過公民的選舉產生,要得到多數人的擁護與支持;其權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約,他不能為所欲為,還要與老百姓平起平坐、討價還價。單這兩點,很多人就不會喜歡”[5]。這就是說,黨內民主的發展、黨的建設模式的轉變,不可能自然發生和完成,需要黨員、黨員干部去推動,需要通過創新黨內生活運行機制賦予其新的功能,形成一種合力,共同向前推進。
要做到這一點,關鍵的一環在于制度規范之間是否匹配和能否互動。法規制度是靜態性的條文,必須使之在活生生的實踐中有機地聯系起來。如果法規制度之間缺乏互動,法規制度就會成為孤立零散的條文。同時,要使靜態性的規則或法規制度發揮作用,要確保其在具體行動中不發生偏離,還必須有與之相匹配的下一級的制度規定,再下一級的動態性的具體做法。如果制度規定和具體做法與其不匹配,或者實際上是相悖的,運行的負作用大于正作用,那就難以保證這些法規制度的兌現和預期目標的達到。
當前,我們在黨的自身建設方面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黨內一些形成于革命斗爭和政治運動時期的具體的制度和習慣做法,不少已經與新的歷史環境不相適應,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相距甚遠,不利于營造黨內和諧局面。如果我們在創新黨的組織運行機制方面對此不加以糾正,其負作用就非常明顯,會使制度的原定走向發生偏離,使預期的價值目標不能充分實現。
如何推進黨的制度創新?十七大在這方面進行了努力,具體體現在對黨章功能的豐富上,目的是要充分利用黨章的權威來推進黨的建設。按照現有的理念,黨章是黨內的最高行為規范,也是最高的紀律,其主要功能就是約束。然而要推進黨的建設,特別是發展黨內民主,必須拓寬黨章的功能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十七大黨章修改,跳出僅僅把黨章視為紀律規范的思維框框,把“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等仍帶有一定的探索性質的,還沒有具體實施意見的內容作為規定寫入黨章,為的是用黨的最高法規來推進這些改革實踐的切實展開和向縱深發展。國內很多學者已經注意到了十七大黨章修改的這一意向,雖然大家對黨章是否應該保持穩定性還有不同意見,但有相當多的人認可這種探索,認為這將“有助于以制度建設推動其他黨內建設”,體現出黨章“既重約束也重推動”的改革創新精神[6]。
十七大修改黨章在這方面進行改革創新,探索把黨內不同層級的法規制度有機連接起來。當然,其意義還遠不止這些。如果我們用創新的態度,從積極的角度來解讀,可以認為,十七大這一改革創新的目的就在于,引導和啟發我們在未來黨的建設實踐中,要探索如何使黨內的各種制度規范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也就是說,改革創新黨的建設的核心任務在于激活機制的功能,要求我們在提高黨建工作的科學性上下工夫,在各個層級的制度或規范之間建立一種良性連接關系,使其能夠在互動中同向運轉起來。十七大黨章修改在這方面的深層意義,就在于引導我們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領導干部進一步樹立科學意識,以更好地適應科學執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