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決策機制三關系交流
時間:2022-11-26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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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也是《條例》明確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在黨委研究決定干部事項中應著力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
1、正確處理好黨委“一把手”與班子成員的關系。首先,要科學界定好用人權。按照領導干部承擔的責任與具有的權利必須對等、相稱的原則,用人權是黨委“一把手”的一項重要權力,具體來說,應具有用人上的牽頭抓總權、提名推薦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按黨內民主集中制原則,班子成員作為領導班子中的一員,與“一把手”是平等的關系,不僅在討論任用干部時都有重要的一票,同時也擔負著對“一把手”選人用人的監督職責。其次,健全領導班子內部討論任用干部的民主議事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黨委“一把手”要當好“班長”不當家長,胸懷全局,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民主集中制,在干部調整的原則、范圍、時間、對象等問題上應事先征求班子成員的意見。討論干部要實行預告制,讓班子成員有充足的時間去調查了解人選的情況。在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干部時,組織部門要全面介紹調整的原則和人選情況,所有班子成員都應充分發表意見,“一把手”不能左右其他班子成員的意見,堅決杜絕違背本人真實意愿的“人情票”、“跟風票”或“暗示票”。討論決定干部時,要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比較接近、考察中有重大問題未弄清、少數人反對但有充足理由的應暫緩決定。
2、正確處理好黨委常委會與書記會、全委會及組織部門部務會之間的關系。一是明確書記會是醞釀干部的一種方式,不能決定干部。為了有利于集中意見,通過書記會可以對干部人事方案提供重要的建議和依據,但不是研究干部的必定程序。《條例》明確規定,不能以書記會代替常委會,不能以領導圈卷的形式討論決定干部。二是要尊重組織部部務會的人事方案。組織部部務會根據推薦、考察、醞釀中掌握的情況以及書記會的建議提出人事方案,這是由組織部的工作性質和職能決定的,是討論干部的必經程序,不能擅自干預,以書記會或黨委主要負責人的意見代替部務會的人事方案。三是搞好常委會、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的工作。干部人事方案要通過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人事方案應采納書記會的意見,廣泛聽取全委會成員的意見。書記會成員在常委會上有不同于書記會的意見,應予發表。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黨政主職要逐步由全委會投票決定。在這部分干部的任免中,常委會意見就只能是推薦提名,最終由全委會表決決定。
3、正確處理好黨委與政府、人大、政協的關系。黨委討論決定干部和向政府、人大、政協及其他團體協會提名干部,是黨管干部的性質決定的。在選用干部中,黨委要注意加強與其他幾家班子的溝通,全面聽取他們的意見,做好推薦、醞釀和提名工作。黨委研究干部后,要及時向其他幾家班子通報情況。對黨委提名的干部,需要按有關章程和法律選舉和任免的,黨委要依法依章辦事,注意做好有關人選的宣傳、解釋、說明工作,力求使黨委意圖通過法定的程序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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