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任用法制交流

時間:2022-11-26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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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任用法制交流

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是我們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但是,要真正剎住干部選拔任用的不正之風,關鍵在于法治。在于適應依法治國的要求,在著手整體規范的同時,對選任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力求按照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確立制度規范,并使之向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同時,要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加大落實力度,處理好干部選任上的依法辦事與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黨群眾路線等方面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和克服干部選任上的“人治”現象,切實把干部選任工作推向“法治”的新階段。

一、推進干部選任的法制化勢在必行

干部選任法制化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總書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從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對什么是依法治國,江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江總書記的論述,充分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思想。依法治國的權力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具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或者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公職人員,是人民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執行者,是責任主體。任何國家機構和國家公職人員個人都不能超越人民授權,成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的主體。為了確保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依法使用,除了加強干部教育,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外,更重要的是要抓好干部選任的法制化建設。鄧小平同志早就講過:“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因此,在依法治國的要求下,干部隊伍應是依法治理的重點。干部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推進干部選任的法制化,才能為有效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實行依法治國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

干部選任法制化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需要。治國重在治官,是因為官與權不可分。古人詮釋“官”字的含義,謂“官者,管也。”管則需要權,有權就要設官,要設一定的官職來掌握和行使權力。然而,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積極為人民服務,也可以消極地不作為,有權不用,尸位素餐;更可以加以濫用,用來攫取私利。同志在分析我黨的現狀時,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基本原則,在肯定主流是好的同時,嚴肅指出了腐敗現象的嚴重性:“揭露出來的問題是嚴重的。腐敗現象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的黨政機關和干部隊伍”(《在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1994年8月21日)。對于干部隊伍的腐敗問題,在紀念中國共產黨建黨75周年的座談會上指出,“歷史上的腐敗現象,為害最烈的是吏治腐敗。”他提醒全黨認真記取由于吏治腐敗造成人亡政息、王朝覆滅的歷史教訓。對于如何懲治腐敗,同志早在1992年10月就指出:“廉政建設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1992年10月12日)同樣,作為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官吏的腐敗,其防止和懲治也更靠法制。因此,我們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來認識,對待干部選任的法制化建設。

干部選任法制化也是克服現行干部選任工作中的弊端,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的用人機制的需要。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管理現代社會,行政的、經濟的、政策的手段以及道德的、紀律的力理固然重要,但法制是起主導作用的。沒有健全的法制,就建不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健全的民主法制制度。一切工作走向法制化,這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發展趨勢,干部選任工作也不能例外。但由于受幾千年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和“計劃”模式的束縛,長期以來,干部選任工作的法制意識還不強,法制管理手段還不夠。干部選任工作中還存在種種問題和弊端。朱基總理在接見“人民滿意公務員”代表時,談到干部隊伍問題指出:第一是跑官。跑官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是不是在有的基層是官都有價?當然我相信這不是普遍的現象,但是一個值得高度注意的問題。在干部選任的實際工作中,有些領導干部不按組織程序辦事,搞神秘化,搞臨時動議,決定人選在前,授意考察在后,使干部考察工作流于形式;有些領導干部不從工作需要出發,以我劃線,遠君子,近小人,對阿諛奉迎、善作表面文章的人提拔重用,對有真才實學、埋頭工作、敢說真話的人漠然置之;有的以感情和私交代替黨性,任人唯親;有的把市場經濟等價交換原則帶入干部選任工作中,搞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有的老好人思想嚴重,在選人用人上充當“和事佬”,搞照顧,擺平衡,不考慮工作需要和用人標準……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干部選任中的問題,就事論事,只能是權宜之計。推進干部選任的法制化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是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二、全方位推進干部選拔任用的法制化

干部選拔任用法制化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面規劃,配套進行。當前和最近一個時期,應重點放在依法選官,完善法制,建立機制上。

1、建立、健全和落實選拔任用干部的有關法律、法規。一是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目前,我國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法律很少。雖然在公務員選拔方面,1993年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所涉及,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方面,中央1995年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今年又在此基礎上修訂并頒布了《干部任用條例》,但在企事業、社會團體幾乎連統一的條例和辦法也沒有。因此,急需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健全制度法規,把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指導性、倡導性、預防性、強制性、懲戒性的要求用法律、法規、條例、制度的辦法規范起來。二是完善已有的法規、制度。如在干部任免執紀方面,無論是以前的文件和規定,還是《干部任用條例》,都存在著規定要求細,“違規”處理粗的問題。《干部任用條例》在執紀方面提出了“十不準”,但對違反任免紀律的處理的規定,卻較粗,操作性也不強,使對違反干部任免紀律的人和事的處罰缺少明確的依據。因此,有必要對違反干部選拔任免規定提出相應的處罰細則。要制定對選拔干部實施監督的特別法律。三是要嚴格執行已有的法規、條例,確保選拔任用干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規范法律程序,突出解決好選拔任用中的提名權、被提名權、考察權和決定權問題。依法選官,要在程序的規范上下功夫。提名權應包括:誰行使提名權,怎樣行使提名權,組織、領導、群眾的提名權應怎樣分別體現及相互間的關系。被提名權應保證有任職資格的人都有權被提名,有任職資格的人能夠入圍,這是保證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基礎。考察權應包括哪類哪層干部由誰來考察,考察者的權力與義務,考察權與提名權、決定權的關系,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考察可以否定提名,等等。決定權應規范干部任用決定的程序和范圍,哪些是應通過選舉產生的干部及相關程序,哪些是應由黨委、政府及其它形式研究決定的干部及相關程序。

3、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的機制。要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把競爭機制引入干部選任工作,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擴大選人視野,改進選人方法,拓寬用人渠道。一是改進委任制。根據《干部任用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尤其要在民主推薦、民意測驗,實績考核等環節上,充分體現競爭的特點,擴大群眾參與選拔干部的民主化制度,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認。二是完善選舉制。逐步做到凡應由選舉產生的領導職位,都實行差額選舉。要逐步擴大選舉制范圍,在部分企、事業單位,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領導人。三是規范考任制。現在,很多地方和單位公開招考選拔領導干部,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總結推廣,使公開招考選拔領導干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四是擴大聘任制。對黨政機關中層干部,逐步實行責任制度,對鄉鎮干部全部實行聘任制,對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廣泛實行聘任制。要改進聘任制辦法,改變目前一些單位存在的委任制形式的聘任制做法。

4、建立健全分類分級管理體制和與之相適應的分類分級法律規定。要根據不同行業的不同特點和各種人才成長的不同規律,建立各具特點的管理制度。一是繼續推進公務員制度和參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并輔之以配套措施,逐步使各項制度實施到位。二是改進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領導人的管理,理順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做到管資產與管人相結合,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人事管理體制。三是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建立符合事業單位自身規律和特點的政事職責分開,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督,科學分類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體制。與之相適應的,要建立健全分類分級的有關法律規定,使黨務、政務、企業干部管理都有不同的法律遵循。

5、健全和優化科學的考核機制,解決識人不深,選人不準的問題。一是進一步推進干部工作崗位目標責任制,科學制定各類各級干部的崗位職責規范。二是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加強日常考核,完善年度考核,屆中考核和工作實績考核,改變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的不提拔不考核的狀況。三是制定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要注意可操作性,確定必要的量化指標。同時,建立科學、規范的考核程序、辦法。通過完善方法、規范內容,解決考實,考準的問題。四是采取靈活多樣的考核方法,改變目前以談話為主的單一的考核模式,注重實地考察,抽樣調查,注重對原始資料、原始憑證的分析,防止人為干擾因素。

6、疏通出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正常代謝機制,增強干部隊伍活力。黨的十五大要求干部制度改革要加快步伐,“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顯的進展”。干部能上能下,“下”是關鍵,“下”為“上”創造條件。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要抓住主要環節,努力在能“下”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強制性淘汰,強化推動。在啟動階段,可以考慮自上而下把一定的干部淘汰比率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目標考核范圍,增強“下”的剛性要求。也可以實行績效“末位淘汰制”,對照崗責目標,在考評中連續兩年排名末位者,淘汰出局。二是強化考核,明確“下”的標準、辦法、渠道,使干部“能下”做到有標準,有依據。三是完善相關的制度方法,對黨政領導干部逐步實行試用制、任期制、辭職辭退制、職級分離制、彈劾制,完善任命制。通過建立和執行制度,規范干部“下”的過程,使干部“能下”逐步納入經常化、規范化的軌道。四是妥善安排“下”的干部,揚長避短,量才施用。同時要制定有關政策,優化輿論環境。

7、完善法制體系,強化多元監督,確保選拔任用干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一是加大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監督力度。要制定紀檢監察部門對選拔任用干部的執行行為實施監督的特別法律,授予紀檢監察部門對選任干部的執法情況的全過程監督權,確保紀檢監察部門對黨委選人用人的執法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同時,要建立職能監督的工作機制和監督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監督的內容、重點、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可操作性,防止監督無序和濫化。此外,要建立職能監督權益保護法,凡干擾、阻礙或打擊報復其職能監督的要依法嚴處。二是健全民主監督機制。要采取綜合措施,讓群眾更多地了解選人用人的原則、制度和規定,為群眾進行執法監督創造有利條件和機會。對群眾監督出的違法違紀問題要進行認真地調查處理。要建立嚴肅查處打擊報復群眾監督的有關制度,從法律法規上確保群眾對選人用人進行執法監督的應有權力和義務。同時,也要規范民主監督程序,樹立正確的群眾監督導向。三是完善內部監督體系。要加強黨委內部的自我監督,包括黨委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和黨委對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提名干部及其任免過程的監督。同時,要加強組織人事部門的自我監督,進一步提高組工人事干部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水平。

三、正確處理好四大關系,確保干部選拔任用法制化的順利推進

干部選拔任用法制化建設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推進過程中必將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研究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工作指導上把握正確的原則,處理好實際工作中的如下幾個關系。

第一,要正確處理依法辦事與黨管干部的關系。黨領導人民制定、實施法律,自己也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同時,依法辦事又離不開黨的領導。因此,黨管干部原則與依法辦事原則從根本上講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黨和國家的事業,為了社會主義事業選好人。它們之間區別在于,二者的側重點不同,黨管干部原則側重于制定干部政策,管標準、管方向;依法辦事原則側重于管程序、管方法。因此,二者之間是一種一致的、相互聯系、互相促進的關系,不能把二者對立起來,顧此失彼。

第二,要正確處理依法辦事與群眾公認的關系。堅持群眾公認,就是在正常情況下,選拔任用的干部為大多數群眾認可和擁護。其根本要求是,選拔干部要充分走群眾路線,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程度,征得大多數群眾的贊同。干部選任上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到干部選任工作中來。因此,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找準二者的結合點。鄧小平同志說:“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既能調動人民的積極性,又能保證我們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鄧小平》第三卷第210頁)為此,要加強宣傳,把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交給群眾。同時,認真做好各種方式的群眾參與的組織工作,啟發群眾善于運用干部選任的法律法規,提高依法參與水平。

第三,要正確處理好法制創新與繼承傳統的關系。法制創新是干部選任法制化改革的生命,干部選任法制化的一切成效,都應體現在對以往干部選任工作弊端的革除和新機制的建立上。但這種改革是在繼承基礎上的改革,而不是否認一切。正因為如此,在干部選任法制化改革過程中,一方面,要不斷解放思想,破除以往舊的觀念和“左”的思想束縛,切實從多年形成的思維定勢和工作模式中解脫出來,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以“三個有利于”為根本標準,看準了的,就積極改。另一方面,要繼承黨的干部工作的優良傳統,毫不動搖地堅持干部選任工作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我們黨多年堅持和倡導的干部工作為黨的政治路線服務;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等等,是馬克思主義人事人才理論創造性地運用于我黨干部工作實踐的成果和結晶。我們要在推進干部選任法制化建設中很好地繼承下來,使之發揚光大,從而使干部選拔任用法制化建設在繼承中得到創新,在創新中不斷發展。

第四,要正確處理好重點突破法制難點與整體推進法制體系建設的關系。實踐證明,任何改革不在重點上突破,就難以在面上推進,沒有因某方面改革成功所形成的良好氛圍,整個改革就難以深化。因此,在強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法制體系建設的時候,必須著眼于客觀情況和具體條件,選準突破口,采取階段性打硬仗的辦法,一個時期集中辦量突破一、兩個難點,最終實現積累式推進,而絕不應四處布陣,全面出擊。黨的十五大要求干部制度改革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顯的進展,因此,當前我們要下大力氣突破干部能上能下這個難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務求攻下難關,研究建立與堅持干部能上能下的法規、制度,使干部能上能下法制化,從而盡快取得實質性進展。在重點突破的基礎上,協調推進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達到整體推進、全面完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