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互利共贏經驗交流

時間:2022-03-31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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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互利共贏經驗交流

工資分配問題歷來是員工關注的熱點與企業勞動關系的焦點,也是當今社會管理學科中重點研究內容之一。如何探索建立工資談判制度,對于規范和推進非公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全面和諧進步、實現企業與員工互利和諧共贏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從近年來很多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實際推行和運作來看,卻存在著很多不盡如人意的方面。因此,無論是從企業勞動關系的現代化觀念認識培育上,還是從企業機制與制度建設上,乃至從操作運行的秩序、規則的建立等諸方面探索建立推行與規范非公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己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制約非公企業工資談判機制建立的因素及成因剖析

工資集體協商是一種有利于企業發展、有利于維護職工權益的互利共贏的協商機制,但由于現階段非公企業勞資利益主體間的利益沖突的必然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影響,使得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存在著一系列制約因素,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從非公企業勞動關系運行狀況看,其制約因素表現在外在和內在兩個主要,外在因素有:勞動合同制度亟待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問題十分嚴峻,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不規范,勞動標準由業主單方規定,社會保障亟待加強等等。其內在表現主要是:勞動關系主體殘缺,勞動關系自我調節機制尚未充分建立,勞動關系處于不平等不規范的畸形運行狀態等等。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一是非公企業工會組建難、組建率低;二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懸殊,勞動者的地位、力量與業主難以平等;即使有的簽訂了工資集體協議,也是走過場:四是缺乏監督履行的有效機制。

2、從非公企業實際看,其制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企業角度講,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擔心協議簽訂后不能落實引發職工更大的不滿,于企業發展不利;二是從勞動者一方來看,勞動者主體地位未完全確立,使工資談判難以規范展開,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不對等。從勞動者一方分析,多數勞動者文化、技能素質相對較低,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缺乏依法自我保護意識,缺乏組織、集體行為意識,極少積極主動要求組建工會,極少自覺地、有意識地要求平等協商依法進行集體談判。

3、從非公企業工會角度看,其制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工資集體協商是一項全新的,開展起來難度較大,推行起來比較困難,有畏難情緒;二是由于工會長期以來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企業行政開展工作,現在需要工會作為職工代言人獨立自主地與行政就企業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工資展開協商,因此感到不適應;三是針對協商主體之一的企業工會干部而言,工資集體協商對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素質要求更高,目前素質狀況的差別使工集體協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或某個方面遇到一些困難,進而制約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和推進。

4、從社會對私企勞動者的態度看,也或多或少存在著以下方面的制約因素:一是私企勞動者社會政治地位相對低下,其地位現狀與私營企業家差距甚大;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對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緊迫性尚未充分認識,他們往往處于所謂“政績”,處于“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出許多似是而非的觀點,客觀上阻礙了非公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的規范建立。

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與規范工資協商的運作

工資集體協商談判是一項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工作,由于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這就要求協商談判必須結合實際,求真務實。同時,工資協商談判也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性高、涉及面廣、難度大、專業性突出的工作,是擺在協商談判雙方面前的一個新課題。這就要求協商談判代表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談判能力與駕馭能力,必須有理有據有節地進行協商談判,而雙方共同遵守的規范的運作程序也是制度建設的保證因素。一般的協商談判運作時間可劃分為準備階段、協商談判階段、履行兌現階段。

一為準備階段,要抓住該階段的關鍵要素進行有效運作,切實奠定協商的良好的基礎。(1)產生協商代表。選舉的協商代表要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良好的思想素質和相關政策知識水平以及一定的協商能力,善于表達職工的意愿,在源頭維權的渠道中能夠真正發揮作用。(2)協議要求的提出與書面要約。要求意向提出的一方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合實際地提出協商的意向,避免協商內容和目標過高無法實現而成為空中樓閣。(3)協商的準備。“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要使談判取得成效,首先要做好協商前的充分準備、精心的策劃和對協商目標內容進行可行性研究。同時,協議雙方需要搜集、掌握大量資料數據,通過多種方案的測算分析,提出最切合實際、最合理的協商要求。(4)非正式協商與溝通。協商要求提出的一方要就意向書的內容,與協商的另一方進行溝通,使雙方就協商的內容統一思想,達成共識,使協商圍繞著關鍵問題進行,同時,雙方還需相互提供協商中必須涉及的參考文件和資料。

二為協商談判階段,標志著協商進入實質性階段,協商的質量高低和成功與否取決于協商談判者的政策的掌握、協商談判的技能技巧。協商談判雙方首席代表作為執行主席輪流主持。雙方應本著先易后難、求同存異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當地政府制定和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及其它相關指標,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水平、支付辦法、工資獎金津貼的調整分配辦法,以及其它與工資分配相關的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協商談判要突出實際,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圍繞工資分配、工資增長進行談判,效益差的企業可以就工資保障問題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可大可小,重要的是準確可行,能夠操作和兌現。

三為協議履行兌現階段,是協議履行的關鍵性階段。雙方均應本著維護職工權益,促進統籌發展這一重點,協同抓住“履約率”這一關鍵點,就工資協議中的分配制度、工資標準、有效期限履行等方面進行切實有效的兌現和監督。同時對于福利、獎金等其富有彈性的問題,要及時協商并加強監督,確保協議的有效落實,維護協議的嚴肅性。

四為協議規范化階段,要確保協議各階段的效果,就必須堅持規范先行、質量先導,著力在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規范化和實效性上下功夫,切實做到“四必須”和“把三關”?!八谋仨殹本褪锹毠f商代表必需民主選舉,協商過程必須符合程序,協商條款必須符合法規,協議文本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鞍讶P”就是認真把好測算關、平等協商關、審議審查關,從而使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工作自始至終都合規有序進行。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一項貫穿全年的持續性工作,這就要求非公企業在具體運作中,把其作為一條工作鏈,與全年重點工作相鏈接,與其他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落實、一同監督檢查,努力形成“黨委領導、行政主導、工會主動、三方聯動、企業實施、員工參與、互利共贏”的工資集體協商運作格局。要將每年的三月份作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月”,建立“工會主動要約—行政應約—上級工會整改建議—勞動保障部門執法檢查”四個工作環節,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流于形式。

三、培育主體、鑄造機制的理論基礎與政策性建議

1,培育非公企業勞動關系主體,促成其健康運行,亟待加大政府干預的力度。政府干預的具體舉措建議為:(1)通過立法按“三方原則”建立各級勞動委員會,指導、促進并規范非公企業勞動關系資助運行、自我調節體系的建立與健康運行。(2)制定政策培育勞動關系主體,確立其地位。(3)加大對非公企業勞動關系主體及自我調節體系建立、運行的執法檢查力度。(4)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提高勞動者市場競爭能力。(5)保證非公企業員工獨立自主地充分行使集體談判的權利。

2、全面提高非公企業勞動者的社會、政治地位。勞動者是企業財富和發展的創造者和推動者,勞動者的社會、政治、法律地位也是法律所明確了的,在任何評先推優工作中都應該被列為主體考慮的范疇。在下達評先指標時,就應加大其評選的比例和力度,以糾正在評選地方性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推薦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時只考慮非公企業主代表、不考慮或較少考慮非公企業勞動者的傾向。輿論宣傳、新聞媒體也應加大宣傳他們之中先進人物的力度。

3、加大非公企業工會組建與工作的有效開展。當前應處理好工會組建與鞏固的關系問題。非公企業應以協調勞動關系為工作中心,以維護員工勞動權益為基本職責。要一切從員工出發,從企業實際出發開展工作。

四、建立上級工會與相關部門的指導、協調機制

1、上級工會的指導服務重點把好“五關”:一是把好職工方協商代表的民主選舉關。員工方協商代表必須是與本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并經員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二是把好對員工協商代表的保護關。工會依法保護員工方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對因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而受到歧視、變更解除其勞動合同等非法行為,上級工會應依法出面干預,予以制止糾正。三是把好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核關。上級工會應積極幫助非公企業協商代表審核工資協商和簽訂程序的合法性。四是把好工資協議的公布和兌現關。上級工會應督促協議雙方在工資協議生效后,及時向全體員工公布并予以履行,年度將履行兌現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五是上級工會應把非公企業簽未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或工會發未發出協商要約及行政是否應約作為責任追究制度、整改建議制度、一票否決制度的重點,促使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非公企業的逐步建立或不斷深化。

2、上級有關部門要建立三個配套工作機制。一是推進機制。在初始階段,為推進非公企業工資集體談判制度建設,上級工會應會同本地勞動執法等相關部門督促、幫助非公企業建立工資談判制度,攻克難點,解決實際問題,并對其協商工作的開展予以支持與指導。二是協調機制。地方勞動委員會應成立相關協調會議,應對非公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建設中出現的一些難點與問題及時進行會商,協調解決,如發生協商集體爭議,應及時由地方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三是督查機制。上級工會與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大對非公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履行兌現情況執法監督檢查力度,對不規范的工資分配行為加以糾正或處罰,保障工資集體談判制度的健康發展。

五、建立提高雙方協商談判人員素質的相應機制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由于其操作性強、技術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對雙方協商談判人員、特別是工會人員、職工協商代表的知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要求協商人員從以下方面著力:其一,需要雙方人員熟悉工資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把住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規律:其二,雙方人員除了掌握好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運用好具體法律法規外,還要把應該解決的問題與企業經濟效益相統一,在協商過程中把握好“度”。

為了盡快提高雙方談判人員和職工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素質,應建立逐級培訓制度,一級抓一級,層層培訓,以便使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談判人員全面掌握好工資政策、了解清楚企業的基本工資形勢、決定企業工資水平的因素以及工資協商內容、程序和原則等知識。

同時,協商雙方都有必要從實踐中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各自的工作水平,在協商談判中求得更多的共識,共同維護好企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共同保護好、激發好職工的積極性。只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有效實施,才能切實維護好企業與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實現企業與員工的互利和諧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