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稅收政策經驗交流
時間:2022-08-13 04: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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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稅局稽查局在對經營公墓的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經營性公墓稅收政策不夠明確,使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收管理過程無所適從,經營性公墓稅收政策亟待明確。
一是取得墓地屬性不明確。民政部門介紹,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門,有的依靠劃撥、有的走招拍掛,具體到招拍掛中還有按照商業、工業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時,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和第十七條“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規定,墓穴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件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也就是說,購買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轉讓屬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個說是租賃關系,一個說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墓地屬性難以界定。
二是殯葬服務范圍不明確。《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現實情況是,墓地作為不動產,開發商一般與民政局合作,對方出地,老板投資。由于營業稅法規定殯葬服務是免稅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開發商利潤近400%。所以,近年來“炒墓地”的越來越多,殯葬行業暴利現象也引起關注,那么,經營性公墓如何征營業稅,需要對公墓收費的項目和性質進行認定,據了解,殯葬行業收取的費用主要集中三個環節:殯葬儀式費用、殯葬用品費用和墓葬費用。究竟哪些項目屬于免稅、哪些項目不免稅,每一種收費到底應征哪種稅,現行稅收政策僅僅列舉了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使基層稅務人員對哪些征稅,哪些免稅往往感到難以把握。這就需要有相應的稅收政策對殯葬服務收入的免稅范圍具體明確。
三是營業行為性質不明確。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說明經營性公墓是一種營業行為。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墓主要收取的費用包括墓穴管理費、墓穴租用費、建筑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并沒有收取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經營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因而,對經營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但是,如果按照租賃關系計算征收營業稅,租賃行為屬于一種服務行為,這種服務行為是否納入“殯葬服務”呢?也不夠明確。現實中,如何征稅也是千差萬別,有的按照服務業征稅,有的按照銷售不動產征稅,有的按照轉讓無形資產征稅,有的對經營性公墓的地面建筑附著物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如重慶市地稅局規定:經營公墓的單位取得的轉讓墓地收入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中的“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子目征收營業稅。吉林省地稅局對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無建筑物的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四是稅收征免界定不明確。當前殯葬事業已由過去的純粹的公益事業轉化為“一個特殊的服務業”,其表現為兩重性:由其公益性帶來的政策性,由其商業性帶來的經濟性。過去,為支持殯葬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殯儀館的殯葬服務給予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比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但是,其中沒有明確經營性公墓使用權是否屬于殯葬服務的范圍。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件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免征營業稅。該政策將轉讓墓地使用權納入殯葬服務范圍,給予了免征營業稅優惠。2012年,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仍然將殯葬服務納入免稅范圍。但是,2012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重新下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明確,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予以作廢,具體是否征免現在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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