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和調處對策
時間:2022-02-20 09:59:00
導語: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和調處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區別不同情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處理,防止矛盾激化”。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由于利益格局的變化,引起了社會矛盾糾紛主體的多樣化,性質復雜化,人民調解工作也由原來的主要調解民間糾紛,發展成面對范圍更廣的民間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等復合而成的個體型與群體型共存的社會矛盾糾紛。若調處不及時,將會導致糾紛升級,甚至上升為群體性事件。如何及時有效地遏制社會矛盾糾紛的源頭,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已成為我們工作研究的主題。本文對新形勢下如何防止和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保持社會穩定問題做一探討。
一、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變動而引發的利益調整、觀念沖突、社會震動,導致了矛盾主體的增加,社會矛盾更加廣泛多樣和復雜。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個人與組織、群眾與干部之間的矛盾占主導地位。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間糾紛。即公民個人之間因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而引發的糾紛。而現在職工與企業之間、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經濟合作組織之間乃至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糾紛則比較突出。不少單位、企業干群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糾紛與群眾切身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并大多數為涉法矛盾。從平時接待咨詢來訪、受理糾紛情況看,現在糾紛主要集中在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征地折遷安置,債權債務、集資收費、環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眾的經濟利益,而這些問題基本上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
三是群體性糾紛突出。在常見的矛盾糾紛中,往往是群眾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集資無法償還等關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這些矛盾糾紛處理不好,調解難度增大,對社會的穩定危害也更大。
二、社會矛盾糾紛預防的基本對策:
在新的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構成因素復雜,涉及領域廣、突然性強、群體性高、極易激化,是構成危害社會穩定的隱患。盡管如此,這些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是人民內部矛盾,只能運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決。
一要繼續深化法制教育,切實增強干部群眾依法辦事的觀點。
我國連續開展三個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依法辦事的觀念得到加強,但離依法治國達到的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繼續在全社會堅持不懈地開展全民普法教育,重點放在增強法制觀點,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上。普法教育的內容和形式要力求貼近實際,易于為群眾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
二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項工作納入依法按章運行的軌道。
現在我國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很大成績,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備了基本的前提條件。為了形成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一方面要堅持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對社會生活的管理、干預納入依法進行的軌道,既要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又要防止和減少公務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造成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業、各單位也要做到依法管理、規范化管理,在依據國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單位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自覺履行。
三要強化行政復議和仲裁、司法工作,把矛盾糾紛的處理導向法制的軌道。
我國已經制定出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決民事、經濟、行政爭議的法律。這些年來,各級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數量雖然不斷增長,但與面廣量大的各類糾紛相比,還顯得微不足道。人們仍然習慣于有了問題找政府,而不是上法院,這種狀況不利于糾紛的及時有效處理。因此在調處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對于因合同爭議、債權債務、政府不當行政等引發的糾紛,在調解無效時,在注意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仲裁、訴訟,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受理,提供方便。特別是對一些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群體性案件,審理和裁決在力求公開、公正、及時,在全社會逐步形成一種服從法律,信賴法律,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風尚。
四要加強法律服務,為公民和組織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和解決矛盾糾紛提供保障。
在預防和調處社會矛盾中,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可以大有作為的,各單位特別是各級黨政部門應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一是在黨委政府工作中注意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避免決策或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引起矛盾糾紛。二是在企業改制、土地承包、清理債權等工作中要吸收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三是對企業改制減負、拆遷補償、土地使用等熱點、難點工作中,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的規范調節作用。四是在申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中,切實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為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咨詢或,對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將糾紛引向依法處理的軌道。
五要建立健全反應快捷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和信息網絡。
一是進一步堅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增強基層調委會的整體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斷加強組織網絡建設,形成區、街道、社區委員會和積極分子組成,上下成線,左右成片的四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網絡。二是要大力加強對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對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調處能力。定期調整調解隊伍,把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充實到調委會來。三是要繼續完善形之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制度,定期開展各類糾紛排查活動,層層梳理轄區內的糾紛苗頭和隱患,將問題發現在萌芽,把糾紛解決在基層。掌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制定工作預案,把疏導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做到心中有數,遇事不亂,防患于未然。做到小矛盾不出社區,大糾紛不出街道。集中時間和力量,有計劃、分步驟地對常見的、多發的、帶有傾向性的糾紛,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糾紛進行專項治理。
三、預防和調處社會矛盾糾紛,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日益錯綜復雜,加大了調處難度。因此,在做調處工作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關系:
一是干部依法管理與群眾依法辦事的關系。
強調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并不意味著是用法律來對付群眾、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會的管理者,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通過完善立法、深入普法、嚴格執法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依法管理。在兩者的辯證統一中,后一方面始終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當前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確實有一些干部不依法辦事,辦事不公,甚至欺壓群眾,腐敗墮落等引起群眾不滿。因此各級干部帶頭依法行政、依法律已是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當務之急。
二是規范、制約與引導、保護的關系。
在對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中,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追究和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兩者也是辯證統一的。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申訴、控告、檢舉以及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我們反對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訪、上街等行為,而對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則應注意保護,對他們的正當要求要及時解決和處理,即使對群眾堅持要求上訪、上街的,也不應硬行禁止,而要引導他們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當前矛盾糾紛較多,上下溝通渠道還不是很通暢的情況下,注意保護公民的上述權利并正確加以引導,不失為保持了一條讓群眾表達自己意愿、參與監督和管理,以及使黨和政府了解群眾呼聲的渠道,可以起到社會減震器和減壓閥的作用。
三是法律手段與經濟、行政、輿論宣傳等其他手段的關系。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具有要求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手段無一例外地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管理社會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會矛盾糾紛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還不可能全部運用法律來調整和處理。因此靠運用法律手段完全調處和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糾紛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會管理是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單靠某一種手段是不行的,各種手段都有其優勢,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斷加強的現代社會中,任何一種社會關系的調整手段都會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都將與法律手段日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共同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只能運用法律手段與經濟、行政等其他手段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協調方法,針對不同社會矛盾糾紛,運用正確調處方法的調處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四是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調處與其它工作的關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黨委、政府議事日程,當成兩個文明建設重要工作來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種矛盾糾紛匯合使局部性問題演變成全局性事端。要研究工作時,有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內容,布置工作進,有任務,檢查工作時,有項目,總結評比時,有獎懲。對因工作失職,調處不力,使小矛盾釀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責任。對社會矛盾糾紛較多,又不能有效調解的單位,要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