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納稅服務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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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納稅服務調研報告

新的《稅收征管法》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納稅服務作為稅務部門法定的義務和職責。這是稅務機關管理理念實現由監督型向服務型轉變的重大進步。納稅服務的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行政行為法制化、規范化,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提高納稅人的遵從率,有效地降低全社會的稅收成本,促進社會的協調進步。

一、當前納稅服務的現狀

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征管模式的不斷轉換和各種文明創建活動的不斷深入,各級稅務機關對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納稅服務的意識不斷得到強化,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但就其實質內容看仍然停留在傳統型、創建型層面上,沒有形成法制化、規范化、系統化、效率化的現代納稅服務體系。

(一)傳統型納稅服務

一是錯位式的納稅服務,將稅務機關法定必須履行的各種職責轉換為納稅服務的一種形式,這種顛倒履行職責行為與納稅服務關系的典型是以審批減免稅收和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為代表。二是輔導式的納稅服務為納稅人面對面傳遞有關稅收信息,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經常變動的稅收政策,這種方式較為簡單,也能讓納稅人體驗到稅務部門的服務,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納稅人和經常變動著的稅收政策,稅務干部客觀上做不到面面俱到和經常開展。三是需求式的納稅服務,對一些突擊性的中心工作,為了滿足各級稅務部門的管理需要,不得已幫助納稅人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使納稅人達到和符合稅務部門的管理規范。這種情況下,一般采用大廳輔導、上門指導或采用培訓班進行集中培訓,名義上是為納稅人服務,實質是稅務部門為了滿足缺期的管理行為而使納稅人增加負擔。這種現象在目前的征管現狀下還將大量存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但基層稅務部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四是保姆式的納稅服務,是更為背離納稅服務本質的一種方式。按稅法或財務制度規定必須是納稅人自己履行或納稅人沒有能力可以由社會中間機構完成的各項稅收義務,基層稅務部門或一線的稅務人員擔心其做不好,怕考核考評中達不到要求,于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攬,承擔了不是職責范圍該做的事情。這樣,既違反了程序規范的要求,而且遇到問題責任不清,遇到稽查難以定性定案,造成被動。同時更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素質,造成其長期的依賴性,后果十分嚴重。

(二)創建型納稅服務

一是創建型的納稅服務經常放在精神文明范疇來討論,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常常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形象工程來抓。辦稅大廳是處理涉稅事宜的場所,使納稅人方便快捷地辦稅,是納稅服務的根本。而有些地方開展優質服務,把辦稅大廳鋪上厚厚的地毯,設置針線包、醫療箱,還準備了雨具等等。這些服務內容嚴格意義上講不是納稅服務,也不是納稅人真正需要的,只能適可而止,不能把過多精力放在這種形式上,否則會使納稅服務偏離了正確的方向。二是各級稅務部門經過多年的發展、積累,已經形成了許多既屬于創建范疇更多屬于納稅服務范疇的服務項目,如辦稅服務廳、首問負責制、稅法宣傳咨詢,“一站式”、“一窗式”服務,辦稅“八公開”,服務承諾以及正在逐步推廣的多元化申報、電子繳款和綜合服務熱線12366等,但這些項目尚不系統,或只是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部門,往往是自發的,沒有成為稅務部門、稅務人員法定的職責和行政執法的必備內容,難以深入、有效地開展下去。

二、優化納稅服務必須遵循的最基本原則

(一)公平原則。即國家制定稅收法律要公平和合理,稅收收入要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質,政府應提供更多能滿足納稅人需要的公共產品。這是一種超市場的交換,納稅人支付稅款就有權知道繳納稅款的原因、稅款的去向,有督稅的權利。

(二)公正原則。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納稅人處于弱勢、稅務機關處于強勢,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因此,如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成為體現公正原則的主要要求。這需要稅務機關有嚴格規范的辦事程序和標準,稅務人員要有良好的職業操守,還要建立公正有效的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來保證。

(三)公開原則。指稅收信息公開化,稅務作業透明化。包括進行稅務事項公告,制定明確的納稅指引,自覺接受納稅人監督等。

(四)效率原則。指稅務機關要盡量簡化辦事程序,減少審批事項,縮短辦稅時間,以達到減少征納雙方成本的目的。具體來講就是要合理分布納稅網點,規范辦稅程序,實行首問負責制,運用全系統統一、聯動的信息化手段來支撐,提供以電子化為主的多元化申報方式和簡便的稅庫繳款系統等。

三、優化納稅服務的主要途徑

(一)推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執法。

依法治稅是納稅服務的根本,也是提高服務水平的基礎,更是納稅服務要追求的最終目標。規范執法一是要建立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加強對責任落實的監督和考核,確保責任追究落實到人。二是要通過稅收執法權的分解和程序化,形成相互制約制衡的機制,從根本上鏟除執法不嚴、以權謀私的現象。三是要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地位,加強法律救濟,給納稅人創造更好的自覺納稅環境。四是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為守法的納稅人創造公平的環境。

(二)轉變管理理念,強化服務意識。

《稅收征管法》大量增加了保護納稅人權益、規范稅務部門行政行為的條款。這是一種質變,將以前屬于職業道德范圍的行為,納入到了法律的范疇,成為稅收執法者基本的義務和法定的責任。法律的要求是道德標準的底線,稅務部門要適應新的要求,就要率先轉變管理理念,相信納稅人能夠依法自覺納稅,改善征納關系,實現由“博弈關系”到“相互信任”的轉變;注重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實現征管理念和手段從“監督控制”到“服務管理”的轉變。

(三)優化征管模式,降低納稅成本。

科學的征管模式不僅有利于稅務部門加強管理,而且能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提供較多便利,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目前,征管改革實現了征、管、查三分離,加強了相互間的制約,增強了執法的透明度,但現行的模式還不同程度地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因此,還要在征管查專業化的基礎上,實現集約化管理和信息共享,采用切合實際的多種申報方式,使稅款征收渠道暢通、便捷。形成專業協作和社會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簡化辦稅手續,提高實效。同時要搭建全社會的稅收服務體系,發展稅務,使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和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有機結合。

(四)推動制度建設,完善服務手段。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經濟情況會更加復雜,納稅人的需求更趨多樣化,納稅服務工作必須不斷發展。為保證納稅服務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下去,必須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辦法,形成為納稅人服務的工作機制,建立包括從可行性分析、決策、實施到效果評估、信息反饋、服務監督與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最終還可參考發達國家的做法組建納稅服務的專門機構。使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不斷挖掘納稅服務的內涵,豐富納稅服務的載體和手段,增強服務能力。

(五)加強隊伍建設,確保服務優質。

優化納稅服務不僅要有主觀愿望,同樣要有一支政治過硬、思想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熟練的高素質執法隊伍,這是客觀要求和必要條件。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稅務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堅定的責任感,培養公仆意識;二要開展業務培訓,確保每一個崗位上的工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業務知識;三要學好稅收法律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經濟法等),要注重實體法學習,同樣要注重程序法的學習,真正實現稅收執法者懂法、守法、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