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

時間:2022-08-29 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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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

當前在稅務稽查工作實踐中,談論最多的話題是嚴格執法和諧稽查是否相悖,概括起來有兩種觀點,一是既然講到嚴格執法,就不可能和諧,另一種看法則是嚴格執法與和諧稽查并不相悖,是對立的統一體,筆者認同后一觀點。

一、稅務稽查的性質決定兩者可以兼而有之

稅務稽查的性質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雖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經常發生,但構成犯罪的卻很少,這種矛盾與對抗性矛盾有本質區別。稅收執法從總體上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這就決定了對稅務稽查可以實現和諧稽查,即多用民主的方法,教育的方法,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存在的問題,而不必采用沖突的手段來予以解決。

二、稅務稽查主體的雙重性決定兩者密不可分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肩負著政府對稅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代表著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行政管理權力,也擔負與權力相適應的責任,構建和諧社會是一項涉及各個領域的復雜系統工程,需要全體民眾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行各業的參與,從這個角度看,作為對稅收工作管理的執法主體,應是和諧的倡導者,倡導行政相對人參與到構建和諧社會的行列中來。稅務部門是整個社會的一分子,自身要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努力,建設一個管理民主、廉潔高效、具有和諧文化的機關。稅務行政執法主體身份的雙重性,決定著嚴格的稅收執法與和諧的稅務稽查密不可分。

三、嚴格的稅收執法是和諧稅務稽查的保障

嚴格的稅收執法是和諧的生產經營秩序的保證,和諧的生產經營環境反過來促進嚴格的稅收執法。沒有嚴格的執法,勢必造成生產經營秩序的混亂,那就無和諧可言。法律、法規形同虛設,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我行我素的不良秩序是對“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和諧社會”的褻瀆,是最大的不和諧。所以必須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法制的政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彼此沖突。

四、和諧稅務稽查是嚴格稅收執法的目標

和諧是相對性的,是相對于不和諧的,我們嚴格執法,按法律辦事,最終的目的都是調整某種或某方面的社會關系。我們稅務部門調整的是社會分配關系,我們把這種關系調整好了,那么和諧的成份就多一點,也就相對和諧了,反之,不依法調整、理順好這各種關系,那么不和諧的因素就會多起來。所以必須通過嚴格的稅收執法,創造和諧的環境,包括執法環境,我們才能夠做到和諧稽查,也才能達到執法的最終目的——社會和諧與安定。

五、和諧的稅務稽查可以在嚴格執法前后充當重要角色

我們講和諧的稅務稽查就是講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和諧,執法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和諧等等,和諧滲透到執法的方方面面,所以和諧更重要體現在嚴格執法的前前后后。

(一)擺正位置,與執法對象和諧

從大的方面講,稅務工作者是人民的公務員,人民的公仆。具體到執法者的工資、辦案經費都是財政供給的,財政是包括我們執法對象在內的廣大納稅人繳的稅款。因此,我們要為納稅人服務,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運行環境服務,更要為公正公平的治稅環境服務。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你和執法對象人格是平等的,不能持法揚威,更不能盛氣凌人,要做到為人謙和,友善,只有“敬人一尺”,才得人“回己一丈”。

(二)用好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諧

稅收執法權是法律賦予的,神圣不可侵犯;公眾的權利也是法律賦予的,同樣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一味地強調公權力而忽略納稅人的權利,在執法過程中,時時考慮相對人的權利,而且要告之其享有的權利,并引導其行使權利。如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時,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權利,這些權利執法者都要清楚明白的告訴相對人,而不要因為怕給自己帶來麻煩而隱瞞,甚而對欲起訴或復議的相對人進行恐嚇或報復性執法。

(三)執法合法合理,與客觀情況相和諧

執法者切不可認為自己的執法行為只要合法,不會受到訴訟追究就萬事大吉了,從50%到五倍的罰款任我做出,他人無權干涉,那種觀念是大錯而特錯,自由裁量權不是憑你主觀意識作出,此案罰50%,彼案罰五倍,要根據案件的客觀情況而定。不同的相對人同樣案情的案件處理結果要相當,不能厚此薄彼。

(四)提前介入,與事后監督相和諧

稅務稽查是為了打擊違法行為,最終達到公平稅負,凈化稅收環境目的。事后監督,簡單罰款的做法難以彌補偷漏稅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危害。為解決這一問題,須關口前移,變事后稽查為事前管理。發現有苗頭與傾向及時予以指出并幫助其糾正。絕不可等已釀成大錯再作罰款或移送司法機關等行政處罰。

在建立“和諧”社會的今天,稅務稽查還應把握以下三個方面問題:一是和諧稽查不能犧牲嚴格執法。無原則的“和諧”不僅淡化了法律尊嚴,也會使執法毫無威懾力,局部的和諧是暫時的,但最終會造成長久的,全局的不和諧,傷害廣大民眾的利益;二是以和諧之名,謀局部之利。不能對于自己親朋好友利益有害的事冠之“和諧”之名,放松執法標準,來行自己利益之實。也不能對于單位有利的事,打著“和諧”的幌子,犧牲公眾的利益,為單位小集體謀求利益,用雙重標準對待執法;三是要建立長效機制。和諧需要長效機制,要建立相關的制度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