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納糾紛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4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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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納糾紛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因確認或實施稅收法律關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和爭議。妥善處理征納糾紛,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內容,而如何妥善處理征納糾紛,成了各級稅務機關當前面臨的重要研究課題之一。下面,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就當前征納關系的特點、起因及對策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征納糾紛的主要特點
1、征納糾紛數量越來越多。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納稅戶穩步增長,納稅人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征納糾紛的絕對量逐年遞增。主要表現之一,當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日益增多,并呈加速增長趨勢。
2、執法糾紛比重有所下降。因各級稅務機關執法質量的提高,目前,征稅和處罰不再是征納糾紛的重頭戲。據走訪調查,某市國稅局2002~2006年發生的113起征納糾紛中,因征稅和處罰而起的占42%,因服務質量、辦稅效率及廉潔等其他問題而起的則占58%。
3、征納糾紛多與個體私營企業有關。目前,個體私營企業在納稅管戶中占絕對比重。據筆者統計,在征納糾紛中,大多數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是個人和私營企業(個體、合伙)提起的,同時要求附帶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
4、引起征納糾紛的多為縣級以下執法單位。由于縣級以下執法單位處于稅收執法一線,直接面向廣大納稅人,因此縣級局、稽查局自然成了引起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主要單位,而管理分局、稅務所自然成了征納糾紛的源頭。
二、征納糾紛的起因
1、稅收立法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部分稅收立法層次不高,稅收改革在不斷深化,稅收政策頻繁調整,產生了大量的短期行為;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存在設計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實體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確定,稅收程序法中一些規定不嚴密,稅收機關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顯失公平、過罰失當的問題;三是稅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夠,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稅收立法上予以規范。由于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稅務、律師等大量介入,納稅人開始質疑上述稅收立法上的問題,這方面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有增多的趨勢。
2、稅收執法存在偏差。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全國2005年稅務行政復議的維持率是27.8%,2006年是24.9%,維持率不高,說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偏差。具體表現在重實體輕程序,隨意執行稅收政策,濫用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服務意識,工作簡單粗暴。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一是思想觀念上的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稅收法定的治稅觀念;二是執法目標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稅源較缺乏、財政需求較大的地方,完成任務優先于依法行政,復議案件因此增多是可以想見的;三是稅務干部素質上的原因。如對稅收政策認識的偏差和服務意識的缺位;四是執法監督不力上的原因。執法監督不力易導致執法偏差,除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外,還很容易導致征納矛盾的激化。
3、納稅人維權意識漸強。主要表現在:提起復議的案件數量大幅度增長,復議應訴事項全面延伸,由過去以行政處罰為主,到現在以征稅行為和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涉及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為等幾乎所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這些主要緣于各級稅務部門大張旗鼓地宣傳稅法,稅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納稅人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在尋求稅法賦予的權利,從關系維權到法律維權,法律正逐漸成為納稅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三、處理征納糾紛應遵循的幾個原則
(一)依“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的征納糾紛應嚴格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決不能以情代法、以理代法和以罰代法。
(二)從“快”落實。如果征納糾紛不能盡快地得到解決,時間拖的越長,納稅人抱怨就越大,矛盾會隨之加深,并可能復雜化。從征納糾紛產生時起,要快分析,快處理,快落實,讓納稅人感受到稅務機關的快節奏、高效率的優良作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納稅人的不滿。
(三)合“理”調解。適用于調解的征納糾紛,可以從和諧相處的角度考慮,在合法的前提下,各方積極配合,按照雙方的利益和意原,由各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避免矛盾激化。當然,協商調解應在事實清楚,合法性、適當性審查,“適度”為基調的框架下進行。
(四)據“實”答復。對待征納糾紛,要提高認識,切實負起責任,大小糾紛一視同仁,馬虎應付不得。要及時分析矛盾糾紛和隱患,采取正確有效的方式處理,堅決不留任何“后遺癥”。解釋答復稅收政策要準確、全面,讓納稅人心服口服。
四、減少并妥善處理征納糾紛的對策
(一)清理稅收政策,加強稅收立法。一方面,針對稅收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文種多,時間跨度長,聯合發文多,且不少文件存在超越解釋權限、違反上位法等現象,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確已過時或違法的文件,應宣布終止或廢止,同時出臺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立法,盡可能提升稅收立法級次。加強稅收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穩定性。
(二)強化執法監督,提升執法質量。應牢牢把握“依法治稅”這一靈魂,實現“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在治稅思路上,實現“任務導向型”向“法治導向型”的轉變;在治稅方法上,實現“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務”轉變,積極開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認證等制度,加強稅收執法檢查和過錯追究的力度,通過執法權的規范行使,全面提升執法質量,減少稅務爭議,從而達到降低征納糾紛發生率的目的。
(三)優化納稅服務,提升服務質量
1、思想上要真正尊重納稅人。不可否認,納稅人是共和國的基石。必須轉變傳統觀念,把征稅人與納稅人的關系由過去的不平等關系還原為彼此依存的平等關系,在此基礎上將“向納稅人致敬”由口號變成實實在在的行動。這是提高納稅人滿意度的重要前提。
2、行動上要真正服務納稅人。
一是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切實做好公開辦稅各項工作,接受納稅人監督,實行“陽光執法”,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公正、公平認真落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政策法規,嚴厲查處偷、騙、抗稅等行為,為納稅人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二是大力加強稅法宣傳。進一步做好稅法宣傳工作,特別要做好政策解讀,增進廣大納稅人對稅法知識的理解,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取得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大力提供高效服務。一位納稅人曾真誠地說過,“我們到稅務機關辦事,不是來享受輕松的,一杯茶、一張椅子、一張笑臉,不代表我們需要的全部。我們更需要的是你們的工作流程更簡捷一些,工作效率更高一些,執法更公正一些,網絡速度更快一些,辦稅等待的時間更短一些,了解稅收政策的渠道更加廣泛一些。”因此,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才是根本之舉。要急納稅人所急,想納稅人所想,切實增強納稅服務理念,拓深服務內涵,為納稅人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
3、廉政上要真正取信納稅人。多層面、多角度、大范圍弘揚廉潔辦稅,增強廉潔從稅意識,引導干部把自己放在納稅人的角度,設身處地進行換位思考,處處為納稅人著想,做到不向納稅人“伸手”,不刁難納稅人,不以權壓人,不以稅謀私,樹立廉潔作風,從而取信納稅人。
4、權益上要真正維護納稅人。鼓勵成立納稅人組織,增強納稅人自律。大力開展納稅人權利宣傳,讓納稅人明白應享有的權利,增強納稅人維權意識,鼓勵和支持維權活動。堅持依法治稅,只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才能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完善法律救濟,暢通解糾渠道
1、加強聽證工作。聽證是一種人性化的管理措施。納稅人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之前,解決稅務糾紛、消除疑慮的最好辦法就是聽證。借助聽證會可以進行有組織、有條理的交互式溝通,利用多人參與、政策法規資料齊全的優勢,通過現場答疑、辯解,糾紛的“癥結”也就隨之而解。
2、完善復議制度。要適應稅務行政實踐的變化,盡快修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解決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的證據制度、第三人獨立申請行政復議權的確認、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和終止制度等重大稅務行政復議問題。加強各級稅收法制部門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地市一級稅收法制部門建設,一方面將既懂稅收業務又精通法律知識的人才充實到這個隊伍中來,另一方面要落實復議工作的專項經費,保障復議工作順利開展所需要的財力。
3、做好行政應訴。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在稅務機關收到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立即明確應訴人員。應訴人員在做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正確行使權利,為訴訟活動正確進行,維護稅務機關的行政權而努力。應訴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地反映情況,不得為部門或個人利益作不負責任的證明。
(五)探索多元途徑,和諧征納雙方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時,應積極探索新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所謂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尋求不同的救濟模式,以實現各種不同救濟模式之間的良性互補,從而能在整體上提高糾紛解決的質量,為和諧征納關系的構建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7]28號)首次將調解機制引入稅務行政復議,旨在充分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這是一種全新的嘗試,與裁決相比,調解能給當事人創造平等和諧的氛圍,體現公開、透明、快捷、高效的價值,使當事人能更有效的表達其意愿,更充分地行使救濟權利,更能實現案結事了、息訴止糾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