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避稅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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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對外招商力度的不斷增大,外資企業不斷增多,發展規模也越來越大,為國家提供了良好的財力資源。但同時,各級稅務部門在日常征管中也發現一些新的現象:如賬面虧損額越來越大,外商投資熱情卻越來越高;企業的銷售額不斷增長賬面利潤卻保持微利;企業進入獲利年度后,銷售額突然下降,利潤大幅下滑。某些外資企業,尤其是國際跨國公司,居然專門成立班子,研究稅法的優惠政策,尋找避稅的邊緣條件,以期達到避稅的目的。
納稅人通過節稅追求利潤最大化其本身無可厚非,但如果超出合法的界限,侵害國家利益,就應受到嚴格防范和嚴厲打擊。筆者結合長期的基層征管實踐,針對跨國企業避稅常用招法,積極探索了一些反避稅的對策。
一、跨國企業避稅常用的“四大招法”
(一)轉讓定價。轉讓定價一般發生在跨國大企業集團內的關聯企業之間,為了確保集團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控制產品價格、貸款利息、無形資產轉讓價格、勞務費用等,降低總體稅負從而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
以惠山區某公司為例,外方投資方為日本企業,外方投資占68%。該企業在產品的內銷和外銷定價上存在很大的差異,經測算個別產品的價格差異達3130元/噸以上,內銷和外銷的平均毛利率要相差15.48%左右。日方通過壓低產品出口價格,將利潤轉到海外,這不僅造成了國家的稅收流失,還損害了中方合資方的合法利益。
(二)內外關聯。內外關聯一般發生在規模較小的外資企業,主要表現為“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外資企業和中方內資企業共用廠房、機器設備、人員,產品及財務核算不能清晰劃分。
如惠山區某紡織印染公司,是由無錫某印染廠和美國某紡織品公司共同投資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錫某印染廠占控制地位,且內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為同一人,外資企業將該企業的進口設備無償提供給內資企業使用。一方面產品出口享受退稅,另一方面人為操縱利潤,造成了外資企業賬面虧損,利潤都流向了內資企業,美方合資方的合法利益受損。
又如無錫某包裝印刷公司由無錫某包裝印刷廠、香港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香港某集團有限公司占30%,兩家企業法人代表為同一人,兩家企業產品相同。該企業1999年進入獲利年度,2001年進入所得稅減半征收期。就在此時,該企業的大部分生產人員都進入福利企業的內資企業進行生產活動,而合資企業的銷售收入開始下降,企業也開始虧損。由此可見,內外關聯的實質還是人為操控利潤走向,逃避所得稅。
(三)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高額服務費用。在售付匯項目管理中,由于國家對引進技術等特許權使用費、境外的技術服務費是免稅的,外資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通過這一途徑完成對外支付轉移利潤的行為。由于征管中對交易過程及交易價格難以判定,導致這一情況在跨國大企業中屢見不鮮。如某制藥公司是惠山區外資企業中第一虧損大戶,自2001年開業以來一直虧損,但還是連續向其關聯企業支付大額技術服務費。
(四)資本弱化。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資金比例并不高,即便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內外大肆舉債。而根據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提供借貸的關聯企業便可在稅前分取企業利潤而少交所得稅。惠山區內有數家企業與其關聯方簽定了常年大額借款合同。
二、國際稅收管理中避稅的成因分析
(一)從主觀上來說,避稅活動源于納稅人規避納稅義務的欲望。稅收負擔越重,這種欲望就愈強烈,因此高稅負是避稅活動的誘因,避稅活動相對較低的風險和代價也刺激著避稅活動的廣泛實施,而納稅人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質利益,避稅是其中最巧妙也往往被認為合法的一種手法。
(二)稅制中特別條款的規定是避稅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所謂特別條款,一般指的是稅收減免優惠條款,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低于一般條款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納稅人通過對現行稅收制度的研究和利用,精心設計能獲得特別條款對待的方案并付諸實施,就構成了避稅活動。
(三)跨國轉讓無形資產正常交易價格政策缺失。從目前對跨國公司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過程中,未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視,集中體現在尚沒有針對跨國轉讓無形資產確定正常交易價格的政策措施。這方面的反避稅只停留在調查觀望和研究方法上,直接導致跨國公司利用無形資產避稅更方便更容易,加之對國際資本市場平均收益率、投資報酬率、風險報酬率等與無形資產轉讓有關信息的缺少,以及對納稅人舉證措施的法律依據不足,更增加了無形資產反避稅的困難。
(四)我國現行征管制度、稅務征管人員、反避稅人員、素質、財會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為跨國公司避稅提供了機會。
三、加強避稅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
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筆者認為反避稅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明確關聯企業的定義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二是嚴格規定對涉外稅收的檢查范圍和處罰標準;三是進一步明確外商企業的納稅申報義務和明晰納稅申報項目及其內容;四是要防止國際間的避稅,除了單邊制訂反避稅法規和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外,還必須采取雙邊或多邊的措施。只有加強了反避稅的立法,才能使稅務管理機關和納稅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強稅法宣傳
針對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稅務機關應當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開展正反兩方面結合的警示教育,增強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使其認識到避稅行為的危害性,打消其僥幸心理,讓納稅人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企業規模的擴大、利潤的增加來自于不斷創新,而不是一些鉆稅制漏洞的小伎倆,從而為反避稅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客體環境。
(三)針對性地開展反避稅工作
1、反轉讓定價的關鍵是對轉讓定價的確認。一是比照合理的市場正常價格,對具體交易項目的價格進行納稅調整,繳納其應稅所得。二是如無可比照價格,就以關聯企業交易的買方將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關系的第三方時的銷售價格扣除合理的購銷差價來確定。三是從利潤比較入手,從而推斷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應稅所得調整到正常的應稅所得上。
2、針對“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企業,片管員要經常深入企業實地調查,掌握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要求其在財務制度上明確區分,嚴格獨立核算,規范經營行為。
3、稅務機關要按照售付款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專人負責,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報告制度,嚴格審核企業售付匯提交資料,加強憑證的開具、臺賬的登記以及檔案資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全面掌握外資企業、涉外項目、外籍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收入情況。嚴格確定售付匯憑證開具范圍,嚴格劃分征稅和不征稅項目,加強預提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稅源,堵塞稅收漏洞。
4、對于資本弱化,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企業的資本利息支出,凡超過法定比率的貸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可疑貸款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視同股息進行征稅。同時將企業從股東特別是國外股東處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
(四)積極進行國際間反避稅合作,加強稅收情報交流
面對跨國公司的全球性避稅,只靠一國單方面努力顯然不夠,必須加強跨國合作。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經了《稅收情報交換規程》,對實施稅收情報交換作了明確規定。在此基礎上,可以嘗試建立情報交換中心,積極交流信息,取長補短,做到自動交換和主動交換相結合,嘗試應約交換,同國外稅務部門展開征收管理等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加大國際間反避稅合作力度,遏止國際避稅行為。
(五)提高稅務干部素質
稅務人員是稅法的執行者,稅務人員的素質是提高稅管水平、防范避稅現象發生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稅收征管力量還較薄弱,新手多,經驗不足。國家應盡快培養一支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過硬的稅收隊伍。
1、加強專門技能的培訓,尤其是注重對外語水平的培訓。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必然對外語交流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稅務部門外語方面人才較少,反避稅第一線的干部的外語水平也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際反避稅工作的展開。因此,應當有計劃有目的系統性地強化對干部外語能力的培訓。
2、重視稅務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重點是國際會計和國際稅收知識。國內外的會計制度和稅收體制差異較大,知己知彼,才能確保國際反避稅協作的順利展開。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工作,包括分析討論避稅案例的原因和研究探討反避稅的策略等。同時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選派人員到反避稅經驗豐富的國家進行培訓,提高反避稅技能,以適應日益復雜化的反避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