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指導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09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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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指導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實施的一種積極的行政行為,是一種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基于法律精神、原則或政策做出的柔性行政行為。工商行政指導實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三個轉變,即由事后監督轉變為事前指導,由靜態管理轉變為動態服務,由管理型機關轉變為公共服務型機關,它是一種新型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是新形勢、新時期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大變革與創新。在此,筆者就實施工商行政指導的意義和途徑進行初步探討。
一、實施工商行政指導的意義
實施工商行政指導對于促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變職能、依法行政,對于工商管理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具體而言,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有利于拓寬工商監管領域,彌補現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新的業態、經營領域不斷涌現,如電子商務、基金、物流、證券、彩票等。
現行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發展程度、立法者的認識水平等限制,具有明顯的滯后性,不可能及時對所有新出現的業態做出明確的規定。依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行為的行政法原理,工商機關對這些新興的業態就無能為力了。行政指導因其簡便性、靈活性的特點比較適合用于對這些新興行業的干預,引導其健康發展。這樣不僅彌補了法律手段的不足,拓寬了工商監管領域,同時也可為以后的立法與監管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奠定良好的基礎。
2、有利于完善工商職能,改善工商形象。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應與時俱進,轉變工作職能,具體體現在工商機關不僅要加強管理,更要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實現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機關的轉變。而行政指導正符合這種社會需求,通過系統地實行行政指導,可以以此為契機總結歸納現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指導行為,將行政指導打造成工商部門服務經濟發展和轉變監管執法理念的品牌,作為工商部門執法理念和方式創新的重要路徑,進一步促進工商部門在公眾中的形象提升。行政指導與傳統強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顯的親和力,其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置于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多地體現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工商形象。
3、有利于提高監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由于現代社會的發展日趨復雜和多元,導致行政權利的急劇強化。國家通過擴大行政權利,加強行政干預以推進社會公益。但行政強制并不是萬能的,常常會因為相對人有形或無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權利色彩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導等,會促使相對人主動配合行政行為或自覺服從于行政機關意志,有利于將行政目的內化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識,從而提高工商監管效能。另外,工商行政指導中的警示制度通過對處于違法萌芽狀態或輕微違法尚未對他人或社會公益造成危害的行為的及時警示,督促相對人及時改正錯誤,避免進入立案調查等行政處罰程序,從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實施工商行政指導的主要途徑
1、建立和完善工商信息傳播制度。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及時、準確、系統的信息對每一個公民或社會組織來說至關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其職能、地位、工作性質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等方面具有相當的優勢。目前應加緊完善“紅盾信息網”的建設,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警示系統和良好行為記錄系統等信息庫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詢系統,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為相對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經濟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引導相對方進行正確的行為選擇。并且應將這一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形成一種制度化、經常化的模式。
2、建立和完善工商咨詢指導制度。一是開展事前咨詢,促成行為合法。如企業需要注冊商標、發展品牌、需要廣告,或者企業間訂立合同、協議,可能會發生損害公平交易、侵害知識產權等情況,工商部門可應企業的要求或主動介入,向企業分析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參考意見。二是提供發展輔導,引導正確發展。工商部門可根據巡查和回訪獲取的動態信息,通過歸納整理,找出相關市場主體在發展過程中存在或遇到的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特別是幫助企業完成實質性的準入操作,如各類登記注冊、備案、發展、保護自主產權等,促進企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同時,對不屬于工商職能的問題,也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進行反應、交流,體現工商部門扎實的工作作風。三是開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指導活動。工商部門可以根據掌握的處罰案例或投訴處理信息,開展廣告點評活動,指導消費者識別虛假不實廣告,減少盲目的消費沖動;開展商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活動,指導消費者規避風險,實現自我保護;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讓消費者了解掌握消費動態,形成理性、科學消費觀,起到對廣大消費者的勸誡、提醒作用。
3、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告誡制度。工商部門的重要監管職責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但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經營者違法行為情節有輕有重的情況,對那些輕微的、危害不大、影響較小的違章行為,工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告誡,促使其及時予以糾正。如對市場主體開業前發出催辦執照通知、商標印制企業創辦前向其發放有關法律須知等,都能使市場主體或監管對象明確知曉工商監管的內容和要求,達到監管的目的。當然,工商部門應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情況,逐步建立一套比較規范的、操作性強的辦法來強化這項制度,減少行政告誡亂用、濫用的現象,維護法律的權威。
4、建立和完善工商協調溝通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相對方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相應增多。這些矛盾在未達到行政處理或訴訟階段時,由行政機關出面進行協調、調解,有利于減少利益損失,降低社會的調解成本。工商部門過去積累了一些這方面的經驗,但在新形勢下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強,在法律規定和自身職能的范圍內完善行政調解、協調制度,以推進市場秩序的進一步改善。
5、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獎勵制度。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為國家或社會做出貢獻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目前工商機關對一些守法經營、管理規范的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授予某些經營者“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均屬行政獎勵行為。這些獎勵措施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營者守法經營、優質服務,從而對市場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我們在推廣這一制度的同時,應對該制度作進一步完善,在獎勵的條件、程序、評定方法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使行政獎勵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以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目的。
6、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導制度。自1990年工商部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來,這項工作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其在指導當事人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合同糾紛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為提升服務水平工商部門給當事人提供商標注冊咨詢、對企業登記進行指導等等,還有些地方在進行“示范路”、“示范街”的建設,也是對完善示范制度的一種有益探索。我們應充分總結現有經驗,探索新的示范、指導領域,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導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在市場規范的框架內良性運行。
7、建立行政指導失當的救濟制度。行政指導如其他行政行為一樣,難免發生失誤或損害,按照現代法治要求“有損害必有救濟”。因此在工商部門的行政指導制度體系中應包括相應的救濟制度,以對因不正當或違法行政指導而受到損害的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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