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干預執法問題探究
時間:2022-11-09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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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開展三年多以來,全國工商系統認真履行監管執法職責,專項整治行動聲勢浩大,有力打擊了各種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但應看到,目前取得的成果是階段性的,一些地方經濟秩序混亂的狀況未得到根本改變,特別是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農資等坑害群眾的案件仍時有發生,部門分割、行業壟斷等問題依然嚴重。究其原因,地方政府干預正常執法是整規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一大因素。為幫助廣大工商干部準確把握這一問題的關鍵,正確面對現實,改進工作方法,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全面到位,本文擬就此問題的實質及相應的對策作一探討。
一、我國現階段行政干預存在的可能性
(一)政府職能轉換的各個階段
筆者認為,政府職能轉型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中期至1999年前為“管治型”階段;第二階段,1999年至2010年,為“法制型”階段;第三階段,2010年至2020年,為“服務型”階段。
計劃經濟時代價格和資源由政府完全控制,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以政府同意與否為準,這種奉行權威主義、干預一切的政府職能形態可稱之為“管治型”政府。經濟體制轉型以后,直到1999年國務院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政府的職能定位有了新的目標——“法制型”政府。2004年,國務院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制政府的目標”。按此進程,到2010年左右,各級政府才能基本消除政府干預執法的現象。至于社會各界呼喚的“服務型”政府職能形態,是一種建立在法制非常完備、依法治國方略得到全面落實的基礎上的現代型政府,按照**報告的描述,“服務型”政府要到2020年才能基本實現,那時各級政府能夠高度自覺自律地消除政府干預執法的現象。
(二)現行法律給地方政府干預執法留下空間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問題在于,“不適當”往往以地方政府的意志為準;“決定”顯然也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決定和審批登記決定;至于“工作部門”,盡管省級以下工商部門已實行垂直管理,但從維護工作關系出發,工商部門往往主動把自己變成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地方政府也仍把工商部門當作“工作部門”看待。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看,該法將對地方政府限制競爭行為列為法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缺乏問責與懲戒規定;從《行政許可法》來看,也有關于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的規定,使這部剛剛頒布的新法在法律的統一性上打了折扣。
(三)中國的經濟格局和地區經濟差異是決定性因素之一
首先,實行地方稅和中央稅兩級稅制,使中國的經濟格局成為典型的“諸侯”經濟。地方政府為了“吃飯”和擴張,不惜一切保護高稅利企業,作出一些公開干預執法的規定,如:執法部門進入企業檢查要事先向“招商辦”、“經貿委”等政府機構申報,等等。
其次,根據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今年得出的結論,我國部分沿海地區、大城市等發達地區已經完成或基本實現以經濟指標和社會指標為標志的第一次現代化,有些地區已經進入以經濟質量、生活質量、知識傳播、知識創新等4項指標為標志的第二次現代化進程,而中部和西部地區第一次現代化的路途還很漫長。這就是說中國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兩次現代化并存,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由于這種客觀情況,一方面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落后地區很難執行到位,另一方面,欠發達地區政府總是把發達地區在開放初期干預執法的錯誤做法如“先發展后規范”等,當成法寶照抄照搬。
(四)“唯GDP論”是行政干預的內動力之一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相對于“以階級斗爭為綱”顯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在實踐中,由于干部選拔機制的缺陷,“中心論”變成了簡單的“唯GDP論”。各地競相追逐賽項目、賽政策,對待引資工程、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大的優惠政策是劃撥土地、就地貸款、幾年免稅,小的要求是合法非法不準過問,辦證、辦照一路放行。
(五)群眾對執法部門不合理收費和罰款強烈不滿
個別執法部門不是出于公眾利益,而是出于部門或小集團利益為收費而收費、為罰款而罰款,使法律法規成了執法部門產業化經營的工具。對此,老百姓訴諸于政府,政府主持正義而出面干預。
二、工商部門應對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的建議
(一)工商部門為加快建立“法制型政府”多做貢獻
中央政府一再重申“依法治國”,今年又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奮斗目標,這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心。但依法行政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一個需要不斷確立新目標、不斷采取新措施加以推進的事業。建立法制政府不僅是政府一家的事,也是各個政府部門和全體公務員努力的目標。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全體干部首先要在思想上克服報怨和消極等待的心態,在具體問題上要多匯報、多爭取、多從本部門查找原因;其次要不斷從執法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探索法律法規的成功之處和缺陷所在,及時向上級機關和立法機關提出立法、修法建議,為建立法制政府建言獻策。
(二)堅持忠于職責、忠于法律,全力推進由“收費型”工商向“監管執法型”工商的轉變
忠于職守是公務員的使命和天職,當前正在推進的“轉型”事業給了廣大工商干部檢驗自己是否忠于職責、忠于法律的最好的考場。每一個工商執法人員都應當在思想上大力增強自覺意識,在行動上全身心投入為之努力奮斗。目前系統內部存在一種由“收費型”向“罰款型”轉變的趨勢。從某種意義上說,罰款多少能夠體現執法力度;但由于存在利益驅動,在處罰上容易導致畸輕畸重,造成社會種種不良反映,會引來更多的行政干預。工商部門的神圣職責和工作目標是為維護公平競爭、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因此,應當切實糾正轉型上的偏差,堅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做到當罰則罰、處罰相當。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在各種行政干預面前理直氣壯、不卑不亢。
(三)引入民監督,大力開展行風民主評議活動
實踐證明,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消除行政干預。原因在于行政權力本身也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市場有配置資源的作用,同時也會追逐權力和購買權力,以致于形成更大的不公平競爭。從政府方面看,只有采取民主監督,政府職能才可能從微觀轉向宏觀,政府身份才可能不再是“裁判員”兼“運動員”的多重身份;從執法部門方面看,法律、制度和禁令固然能對濫用權力形成制約,但如果沒有民主作監督,法就可能只代表部門的意志,法就可能成為個別集團牟利的工具。因此,消除行政干預、同時又防止執法權力濫用的根本出路在于引入民主監督機制。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正在接受的民主監督,主要形式就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管理相對人對工商部門進行行風評議。行風評議結果是對執法部門是非功過做出的綜合評價,是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行風評議對部門不僅有質詢、建議和監督的作用,也有溝通、理解、贊揚和呼吁的功能。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貫徹《六項禁令》為突破口,主動申報、不斷開展行風民主評議活動,建立長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只有這樣,對外才能逐漸減少干預,對內才能不斷完善自身、爭取更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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