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取證難點思考

時間:2022-03-03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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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取證難點思考

稅務稽查局的職能是專司打擊偷、逃、騙、抗的涉稅違法行為,稽查局所調查的涉稅案件都是曾經發生過的客觀事實,我們的取證過程,就是獲取有效的證據最大限度還原出最接近于客觀事實的法律事實。證據是證明的基礎,是案件的靈魂,是稅務機關打擊涉稅犯罪的依據。但是,一直以來,取證難嚴重阻礙了稅務稽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削弱了稽查的打擊力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民營經濟家族式的經營管理模式,造成取證難。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成份的不斷變化,民營經濟目前得到了迅猛發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對落后,這些企業經營者稅收法律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采取各種方法偷逃國家稅款。但是由于這些企業具有高度的自主經營權,財務手續簡化,商品出庫入庫手續不健全,經濟業務往來依靠“私交”,一個電話或一張便條就替代了經濟合同,缺乏內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監督機制,經營活動普遍具有隱蔽性,造成檢查人員的取證難。

二、市場經濟秩序管理不規范,金融體制不健全導致的取證難。

目前的經濟業務中,可查的卡、證交易的發展速度緩慢,而現金交易量和金額越來越大,無法遏制,巨額的現金流動為會計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企業利用現金往來搞“體外循環”,搞假發票報銷,隱瞞銷售收入導致無法取證。

三、稽查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稽查裝備落后導致的取證難。

現在很多稽查局的檢查人員年齡普遍偏大,知識結構老化,不能適應當前瞬息萬變的經濟形勢,對電子商務、電子賬簿等電子技術在經濟領域的廣泛運用顯得無從下手、力不從心。搜集證據的途徑也還停留在一些書面資料的復印、證人證言、當事人的自述材料、詢問筆錄等,而對于更能直觀說明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及相關業務、更能固定證據的錄音、錄像等原始證據,目前稽查局還沒有條件去取得,導致不能及時、有效的取得相關證據資料。

四、稽查手段的軟弱性導致的證難取。

稅務稽查部門雖是執法部門,但國家并沒有賦予其偵查權,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稅務稽查無權檢查納稅人的住宅,無權搜查納稅人辦公、生活場所等,這些規定從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講,是必要的,但對查辦涉稅案件、打擊違法行為而言,卻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納稅人,他們把涉及違法行業的“黑賬”、生產經營記錄、資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區內,逃避稅務檢查。另外,有時候稽查人員明知有些納稅人的辦公桌、保險柜內存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證據,但無權強行取得,若強行取得也屬違法取得的證據,為無效證據。這樣缺乏強制性的稅務稽查必然軟弱無力,在很多納稅人不配合的情況下,稽查人員便束手無策,這也是取證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五、稽查規程相對滯后導致的證難取。

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運用C—C電子商務模試進行網上交易,利用ERP系統或自已開發的軟件進行集團內部控制,而現行的《稅務稽查規程》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的,對通過利用互聯網交易貨物、大集團內部的網上調控、調撥,開展稽查的形式、內容、方法等還沒有明確,面對電子商務和加密技術,稅務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資料收集、追蹤交易十分困難。

六、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的證難取。

行政干預是稅務執法的重要阻礙。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單純從本地利益出發,擅自下達與國家稅法相違背的文件,擅自開減免稅優惠政策口子。有的地方為了招商引資,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由,對招商企業“掛牌”保護、嚴禁查處,嚴重影響了稅務機關依法取證。

如何快捷、有效提取涉稅案件的證據己經成為當前稅務稽查工作中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入手解決稽查取證難的問題:

(一)、強化稅務稽查依法治稅手段,適當擴大稅務稽查執法權力。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從保護納稅人的權益、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上來看是必要的,但對于稽查工作的種種約束,反過來卻也是為違法者提供了溫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建議盡快完善:第一,建議賦予稅務機關在不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和嚴格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的基礎上,對納稅人存放在其生活場所和住宅內的商品、貨物以及各種記錄、資料進行檢查的權力。第二,建議賦予稅務稽查人員一定的涉稅證據搜查權,提高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工作水平。即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對當事人不予提供生產經營記錄、購銷合同、有關票據等納稅資料的,稽查人員可以對納稅人的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辦公家具等可能存放偷稅資料憑證的地方進行強行搜查,以保證有關涉稅證據不被毀滅。第三,將稅務稽查部門上升為稅務警察機構,使其具有對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可對案件當事人進行留置、監控、審訊。這樣一方面可確保重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的及時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可解決當前負責偵查稅務案件的公安機關不熟悉稅收業務、辦案經費不足等問題,降低稅收成本。

(二)、明確幾個涉稅概念問題,保證稽查案件處理有據可依。

一是對于什么資料、憑證是屬于納稅資料,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對比較籠統,不適于稅務執法人員實際執行,致使有時稅務稽查案件定性不敢引用。如企業的貨物運輸、出入庫單據,生產記錄,銷售小票等,應作為重要的納稅資料在法律法規中進行確定,并授權稅務機關統一制定具體行業納稅資料范圍,必須使用稅務機關指定格式、樣式的單據,以確保稅務稽查中核實的納稅資料的準確性。二是要明確何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什么資料屬于有關規定中的不能提供或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三是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如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方法在稅務稽查中如何采取。建議在稅務稽查中對能附以其他輔助證據的測算、推算得出的納稅人接近實際且較為合理的應納稅額,具有法律效力,以有效打擊惡意隱匿、毀損納稅資料的行為。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修訂《稅收征管法》。目前,《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對納稅人拒絕檢查的最高可處5萬元的罰款限額過低,應加大處罰力度,處罰上限應調整為20萬元,讓納稅人在經濟利益上嚴重受損。只有這樣,稅務稽查取證難才能逐步降低。

頒布《稅務稽查法》。當前,稅務稽查是稅收工作中一道至關重要的環節。國家應頒布專門的《稅務稽查法》代替現行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明確稽查取證的方式、方法,強化取證手段等,使稅務稽查取證工作走向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稅務稽查法》要設立專門“證據”章節。明確證據收集的環節、時限、種類、主要涉稅違法行為的取證要求、稅務稽查案件證據審查、證據保全、未按規定取得證據的責任等內容,從程序到實體規范稅務稽查證據取得,使得稽查取證有法可依,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制定現金交易管理條例,完善金融體制。要加強對現金交易的管理和限制,制定專門的現金交易管理條例,控制現金在市場上的流通量和持有量,徹底杜絕大額現金的流通,不斷推行證、卡的交易,并逐步規范“證”、“卡”交易管理備查制度。

(四)、強化稅收基礎管理,健全報備案制度。

當前,加強對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和檢查尤為重要,確立規范納稅人財務核算是稅收精細化管理的基礎理念。稅源管理部門在納稅人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等工作中要重點檢查企業的建賬、建制及賬簿、憑證保管、使用等情況,對企業會計兼職,無財務監督機制,無三級明細賬等原始記錄的異常情況要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同時根據《征管法》健全報備案制度,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尤其對采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企業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報管理分局備案,這樣我們檢查人員可以在檢查前先作一些案頭的準備工作以從容應對各種類型的檢查,有利于稽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在軟件、硬件上加大投入,增強稽查的戰斗力。

當前,尤其要加強對稅務稽查人員的教育培訓,使一線稅務稽查人員掌握獲取證據的多種技能、方法,增強稽查人員搜集證據意識,拓展稽查取證新思路。一要通過多種途徑,鼓勵、引導稅務稽查人員在熟悉稅收業務知識的同時,自覺涉獵財會、相關法律等知識,建立良好的知識結構,增強獨立查賬能力。二要加強證據調查理論研究,為稅務稽查新方法、新形式的應用提供保障。要在現有稅務類高等院校設置稅務稽查辦案取證課程,有計劃地培養專門稅務稽查人員。三要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交流與協作。特別是在案件證據移送方面,應通過向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學習,統一證據形式、提高工作效率。要有針對性地組織稽查人員到公安類高等院校接受同類辦案取證專業培訓,或招收若干名刑偵人員充實到稅務稽查隊伍。四要加強硬件設施的配備。被查人員一般對詢問筆錄等書面材料較為警覺,但是對隨意的談話就較容易暴露一些有價值的線索,并且對一些案件采取突擊性檢查時,錄音、錄像、掃描儀等先進設施對第一時間取得有效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這里明確一個概念,司法解釋中的“偷拍、偷錄、窺聽取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是指上述取證手段只有侵犯他人權益時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我們檢查人員證明他人偷稅的行為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因些在取證過程中采取上述行為也是合法的,是刑偵式檢查行之有效的取證手段!

(六)注重各界協調配合。

要通過加大稅收宣傳、溝通力度,充分發動各地方政府、社會各界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擴大稽查取證渠道,在直接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運用多個有關聯的間接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一要使各級政府成立由地方政府領導、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當地協稅護稅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督促、指導,定期召開聯席辦公會議,會商協稅護稅工作等有關重大事項。各組成部門要做到分工協作,積極配合,信息共享,為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二要使征納雙方基于法律基礎上實現良性互動,爭取社會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從而減輕稽查取證阻力。三要使社會各界人士大膽履行舉報義務。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舉報案件的管理,嚴格遵守對舉報人獎勵和保密的一系列規定,真正讓舉報人愿意舉報,敢于舉報。同時拓寬舉報渠道,建立網上舉報中心。四要充分利用有關社會專業化力量。必要時可以邀請律師、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某方面的專家參與有關案件的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