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市場監督檢查思考

時間:2022-03-19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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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市場監督檢查思考

自從《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監管糧食市場的執法官,充分履行了《條例》所賦予的監督職能,對糧食流通市場的規范有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為一個新的執法部門,完成了自身職能的轉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僅是執行宏觀調控政策的載體,同時,也發揮了載體的調控機制和市場監管機制的作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納入糧食流通管理體系,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入了依法行政的一個新階段,從而使糧食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和形象得以提升。二是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的建立,為糧食流通市場的規范有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既是糧食市場放開后,糧食經營多元化的要求,同時,也是因為糧食商品的特殊性和消費的不可替代性而必須實行宏觀調控的必然要求。嚴格把好糧食收購許可準人關,就成為糧食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三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糧食涉管部門對糧食流通整個過程實施監管,構筑了糧食安全包括數量安全和質量安全的防御體系。糧食行政部門從一個單純經濟管理部門轉變為一個具有執法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這就意味著承擔糧食安全的重任有了法律保障。對糧食的收購、運輸、保管以及糧食經營統計的執法檢查,對于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四是對糧食市場實施監督檢查,是保障國家惠農政策的落實,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國家對“三農”問題歷來非常重視,將“三農”問題提高到關系國家穩定發展和全面達小康的高度來對待。沒有農村的穩定,就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穩定,沒有農業的發展,實現“四個現代化”就成為一句空話;沒有農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達小康。對糧食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賤傷農”,保護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國家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其目的也緣于此。基于以上認識,作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大力宣傳《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自《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們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同時,組織各種經濟成份糧食經營者集中學習《條例》,并通過市廣播電臺“空中立交橋”欄目,與廣大市民互動,向廣大市民宣傳。在“3.15”維權日、世界糧食日,我們在人流比較集中的地方設攤宣傳;在糧食收購季節,我們在各糧食收購點張貼布告宣傳。通過各種宣傳活動,其目的就是要使糧食經營者知法、守法;使廣大百姓特別是種糧百姓能夠懂法,并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嚴格把握糧食資格的許可。凡申請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我們不僅對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而且還對其儲存設施、計量設施、檢化驗設施進行實質審查。只有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都通過的,我們才發放《糧食收購許可證》。對于一些較大的公司制加工企業,在建設期間因未能辦理諸如房產證等資料的,通過實地勘查、填表登記確認后予以發放許可證,以便其盡快投產收益。三、加強巡回檢查。在收購高峰期間,監督檢查科的同志幾乎每天都在各收購經營點督查,發現問題,要求立即整改。對于已領收購證但又不入市收購或因自身條件的限制不能入市收購的,我們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將收購許可證主動上繳退市。20*年,岳池縣糧食局有兩家主動上繳糧食收購證,退出了收購市場。四、督查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落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是國家的惠農政策之一,落實得好差,涉及到保護農民利益的問題。執行最低價收購政策的主體雖然是改革后的國有糧食企業,但企業自身利益訴求與執行政策往往也有矛盾,對其實施監管必不可少。托市收購期間,我們主動配合國有收儲公司對各托市收購點的收購價格和收購質量進行督查。同時,對非托市收購點的收購經營者,也要求其把握收購質量,禁止收購不符合運輸條件的高水分糧。對糧食市場實施監督檢查,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的頒布實施,對糧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規范糧食市場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三年的實踐,也引發了我們的一些思考。一是涉糧管理部門多,責任難以理清。一個單一商品的糧食市場的管理,涉及到工商、質監、物價、衛生、糧食等眾多部門,每個部門只管糧食流通的一個環節或幾個方面,其監管就缺乏連續性。因此,責任也就難以理清和落實。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某中央糧食儲備庫糧食灑水事件,工商部門認為是摻雜使假,要對其罰款。而我們糧食部門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權限,當即指出中央糧食儲備庫的管理權限在國家糧食局,而《條例》中根本沒有賦予省市工商、糧食部門管轄權。這種脫節的監管責任該誰負責,實在難以分清。又如對無收購許可證人市收購的行為,工商部門既可以管,也可以罰,而糧食部門對無證收購行為只有檢查權,沒有處罰權。要處罰,就需移交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工商管理部門是否處罰或處罰是否適當,糧食部門不得而知。同樣是執法部門,相比之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就成為弱勢部門,其社會地位和執法形象受到影響。二是糧食收購資格許可門檻過低,導致經營者都往這一市場擠。三萬元的資金和50噸的倉儲條件,夠資格的比比皆是,這就有可能使糧食市場處于過度競爭狀態,或者出現只領證不入市的狀況,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糧食多時少渠道、糧食少時多渠道”,這對構建有序的糧食市場是極為不利的。三是《條例》的一些規定與實際不符。如《條例》規定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處以罰款。很顯然;將“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作為罰款的前置條件,在實踐中就難以出現可處罰款的事實依據。經營者收購高水分糧,即使在儲存過程中變質,這是經營者的事情,他根本不可能造成農民利益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相反地省卻了農民整曬糧食的麻煩,這一規定實際上沒有實踐意義。當然收購時質價不符,則另當別論。又如《條例》規定,未建立糧食經營臺帳或糧食經營臺帳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個糧食經營個體戶,只要求有3萬元的資金和50噸的儲存設施,一年周轉十次也不過500噸,更何況一些個體戶年經營量不過百十噸,真不知建經營臺帳并保留3年時間,對相關決策部門起到什么作用。這一規定有什么實際意義。如此規定,那些農民經紀人的經營量人均都在300噸以上.又如何去管理呢?四是多頭執法不利于市場和諧。在前面已提及涉管部門多,責任難以理清的問題。實質上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另一方面,多頭執法也存在擾民的問題,一個糧食經營者,今天工商部門來查,明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來查,后天又是衛生、物價部門來查,如此眾多的檢查,糧食經營者苦不堪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糧食工作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技術優勢,建議決策部門授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充分行使監督檢查權,包括對糧油收購、加工、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這樣,既有利于責任明確,又可避免多頭執法擾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