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局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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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局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黨的執政能力、執政水平乃至前途命運關系重大。本人試圖從黨內的權力和監督、監督錯位的慘痛教訓、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及營造公正和諧的批評氛圍等層面,談談本人粗淺的看法。

一、權力和監督是共存的

監督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內容,是對權力的監督制約。

在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中,一方面,每個社會成員為獲得群體的保護,享受群體內的權利,要遵守共同的行為規則,限制個人行為的隨意性;另一方面,一部分人要代表群體的意志,擔負執行群體共同行為規則的功能。因此,盡管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不可能大家都來具體地管理國家,而必須委托給有能力、有魄力、有經驗、信得過的人,組成專門機關,授予專門的職業和職位的身份去管理,使國家政治生活有序地進行。這樣形成的社會關系就是一種權力關系。

權力和監督在人類的歷史上是同時出現的,或者說,她們是一對“孿生姐妹”。既然權力和監督是一對“孿生姐妹”,那么,共產黨執政以后,人民群眾如何對黨的執政權力進行監督的問題也就應運而生了。這種監督當然包括外在的法律監督、群眾監督、其他社會團體和派的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等。但保證監督有效的最重要前提,首先是執政黨對自己的黨員干部的監督,即黨的內部監督。

黨內監督是通過黨自身力量對黨的組織、全體黨員和黨的干部進行監督,是黨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黨內監督既是執政黨本身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形式,也是整個社會監督體系的核心部分。黨內監督的效果如何,直接決定著執政黨的權力能否健康運作,決定著整個社會監督的狀況。

二、監督錯位的慘痛教訓

1917年十月革命的勝利,列寧賦予監督機構以很大的職權和很大的獨立性,斯大林掌權后,黨的監督委員會的職能逐漸縮小,獨立性也逐步喪失。

失去監督的惡果很快就顯示了出來,斯大林本人也對黨內的一些腐化墮落現象感到憤怒。在1928年5月的一次演講中,他對黨內官僚主義事件產生的原因、嚴重性和鏟除方法都講得十分到位:“試問,這是偶然的嗎?為什么在我們的黨組織的某些環節中會發生這種腐化墮落的可恥事件呢?這是因為某些人把黨的壟斷弄到了荒謬的地步,壓制了下層的呼聲,取消了黨內民主、培植了官僚主義。怎樣來消除這種禍害呢?我認為要消除這種禍害,除了組織黨員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以外,除了發揚黨內民主以外,沒有而且不可能有其他任何辦法。”但是,斯大林沒有認識到,造成這種狀況的正是他自己。

因此,在斯大林時期,黨內監督機制不僅沒有進一步健全,反而被嚴重削弱了,而監督機制的削弱,反過來又大大強化了個人專斷和集權。黨內監督機構成為維護斯大林和各種主要領導人搞家長制和一言堂的工具。這一監督體制的致命弊病,就是監督活動只能自上而下,不能自下而上,對主要領導者的權力特別是最高領導者的權力沒有監督也無法監督。執政黨的黨內監督處于這種狀況,當然不能指望黨外監督發揮重要作用了。1982年,蘇聯在名義上有各級人民監督委員會4600多個,監督小組和監督崗13萬個,人民監督員1000多萬人。幾乎每十幾個成人中就有一個“人民監督員”,但由于他們實際上不能對領導機關和領導者進行監督,只能監督下級干部和黨員、監督內容也主要限于道德、作風及對上級指示的態度問題,因此監督作用十分有限,基本上流于形式。

由于最需要被監督的得不到監督,像斯大林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甚至完全不受監督,因此,他所犯的“大清洗”等錯誤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損失,也長期得不到糾正。

在高度集權和個人崇拜的氣氛中,迅速減退的是全黨的智慧和黨的執政能力。由于不允許也不需要黨員有自己的思考,他們只能用一種聲音說話,用一種思維方式認識問題。所以,雖然蘇聯共產黨執政后黨員的數量迅速增加,但在質量上并沒有得到相應提高,盡管黨是各項事業的領導者,但普通黨員只是按照上級和負責人的要求舉手投票。這種政治局面使各種問題和矛盾不斷積累和尖銳化,最后導致危機的發生。而對于廣大黨員來說,由于領導不能聽取批評意見,只好會上一套,會下一套,不正常的黨內生活,使他們的個性被磨掉了,首創精神和積極性也受到極大的傷害,因而對一切都反應冷淡。這種僵化的思維方式,使黨遇到突發事件時,下級干部和普通黨員都表現得束手無策。這也是20世紀90年代初,已經擁有近2000萬黨員的蘇聯共產黨,竟在瞬間失去了政權,并且亡了黨的基本原因之一。

我們黨的體制包括黨內監督制度的弊病,在很多方面也和蘇共有相似之處。因此,認真吸取蘇共的教訓,對我們加強黨內監督,是會有所裨益的。

三、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總則第3條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這是《條例》最引人注意的“亮點”之一。為什么引人注意呢?就是因為它和我們干部頭腦中長期以來的“監督習慣”不一致。

從黨的監督機關來說,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是由組織來監督個人,就是說以個人為監督目標。誰嚴重違的紀律了,黨委領導或者紀檢部門要找他談話,他要寫出書面檢討和在一定范圍的會議上做檢查,接受大家的批評幫助,黨委和紀委要討論對他的處分問題。這是我們大家都熟悉的。但是,要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進行監督,有人覺得似乎不可思議。個人怎么能監督“組織”呢?其實這是個誤解。大量事實證明,“組織”——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同樣可能犯錯誤。不僅在我們黨80多年的歷史中,黨的中央機關雖經犯過多次“左”的或右的錯誤,使黨的事業受到嚴重挫折;即使中央的政策方針正確,黨的部門和地方領導機關同樣可能犯錯誤。例如,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中央關于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但是,有關的方針政策在不少地方并不能貫徹到底,被“打了折”,甚至在執行中發生變形。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發生了“中梗阻”現象。其原因,就是這些地方和機關黨委,對觸及自己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改革政策采取消極態度,甚至搞“偷梁換柱”。例如減輕農民負擔,中央三令五申講了多少年,可就是減不下來,有些地方違反國家規定批地開發房地產,毀掉大批良田,直接威脅我國的糧食安全;有的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專項資金建豪華度假村,等等。這些以黨的領導機關的名義進行的違紀活動,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比個人更大。同時,因為這些行為是由一級組織通過一定的程序做出決定的,更具有迷惑性。因此,黨內監督的首要內容之一,就是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這一條,對個人的監督重要,對黨的領導機關的監督尤為重要。

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最突出的還是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對“一把手”的監督。“一把手”指的是黨政領導班子或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正職,通常也包含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

我們知道,權力被濫用最初的表現是一言堂,極端形式是家長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腐敗很難防范。據某經濟發達地區統計,當地受到查處的領導干部60%以上是“一把手”。而“一把手”一旦出了問題,腐敗的蔓延則有必然性。例如慕綏新、馬向東的腐敗,引發了沈陽市17個黨政部門“一把手”的腐敗,而這17個黨政部門“一把手”的腐敗,又造成了下面數以百計的處、科長們的腐敗。這種“滾雪球”效應是令人震驚的。

“一把手”違紀現象的大量出現,是較長時間多種因素積累爆發所致,顯然有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因此,對“一把手”的監督問題,也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證。例如:上級黨政部門不能僅注重考核“一把手”的政績,也要考核“一把手”是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廉潔自律;要建立同級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監督的機制,真正解決監督流于形式的問題;要按照權力制約原則,對政府各部門“一把手”的權力進行科學的細化和分解,尤其對一些要害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內部制約和約束機制;還有在堅持集體領導的前提下,對“一把手”的領導責任也要做實事求是的分析,既不能把班子集體的功績完全記在一個人頭上,也不能不分情況地讓他代人受過,承擔工作失誤的全部責任。

總的來說,他們是公共權力最重要的掌管者,他們能否善用手中的權力,實施對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直接影響到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影響到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黨內監督制度如果管住了這個層面,也就管住了造成損失最大、影響最惡劣的權力濫用。

四、營造公正和諧的批評氛圍

沒有批評,就談不上監督。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督之所以有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腐敗現象的公開報道和批評。批評是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各種不良現象監督常常表現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批評。同時,這種批評又不能妨礙社會穩定和黨內團結。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特別是黨員和黨組織自下而上的批評,就要把批評作為一種具有制度保障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中國共產黨素有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輿論監督也是批評各種消極現象的一種有效形式。在黨的領導下,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總之,黨內監督的目的,就是保證各級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監督權力,必然要求監督者享有應有的權利。只有監督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對權力的行使實施有效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