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治理商業賄賂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20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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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治理商業賄賂調研報告

今年初,黨中央、國務院對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治理商業賄賂成為當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稅務部門如何做好商業賄賂治理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一、商業賄賂的危害

總的來說,商業賄賂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危害是全方位的,而且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商業賄賂在稅務部門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濫用職權、以稅謀私有密切的聯系。一些單位在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購、服裝制作、票證印制、參與稅務服務中發生的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說明商業賄賂直接涉及到稅務部門,一些不法經營者與稅務工作人員內外勾結,行賄受賄,危害甚大。

2、商業賄賂敗壞了社會風氣。近年來,在我國,商業賄賂案件頻頻發生,在一些行業、領域和單位較為嚴重,甚至演變成了"行規"和商業行為運行的"潛規則"。諸如請客送禮、收送"紅包"、有價證券等行為泛濫成災,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等腐朽思想膨脹,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

3、商業賄賂影響了稅收收入。一些單位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和違規批準企業緩繳稅款,混淆入庫級次、轉引稅款,貪污、積壓、截留、挪用國家稅款。一些稅務工作人員收"關系稅"、"人情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違規抵扣稅款,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發票、騙取國家稅款,強行指定稅務和參與稅務活動收取費用。

二、商業賄賂存在的原因

剖析稅務系統近年來發生的案件,稅務職務犯罪是從輕微的違紀違法行為演化而來,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一是立法上的不足。商業賄賂問題至今尚以零散條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大量經濟、刑事、行政甚至紀律法規中,沒有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再加上我國司法解釋對商業賄賂問題相對嚴重缺位,面對花樣翻新的商業賄賂形式,執法部門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執法的軟弱也是造成商業賄賂蔓延的重要原因。

二是稅收管理機制的缺陷,稅務工作流程銜接不夠科學緊密。稅收立法還不十分完備,稅收法律級次較低,紅頭文件過多,使稅務人員的職權趨向交叉、模糊,自由裁量權過大,對規范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行使造成困難,也留下了稅務人員犯罪的隱患。

三是企業管理體制不科學、監督機制不完善是商業賄賂易發多發的重要因素。如一些企業,內控機制不完善,加之內部風險控制不到位,受利益的驅動,可能會采取"走捷徑"的方式。另外,一些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的賬目管理制度不嚴,也為商業賄賂開了方便之門。

四是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滋生蔓延。一些稅務干部不注重學習和思想改造,迷戀于燈紅酒綠生活,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理想信念動搖,把手伸向了不該伸的地方,使許多稅務干部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五是一些稅務人員法律知識特別是刑法知識淡薄。對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的危害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把自己的行為凌駕于法律之上,偏離了方向,駛出了航道,觸礁沉船在所難免。

六是一些稅務人員缺乏自我修養。許多犯罪分子往往從"不拘小節"開始,由看不慣到看得慣,由不敢干到跟著干,由拒收到推讓地收,反腐倡廉的意志逐漸消退,腐化墮落的作風日見抬頭,直至來者不拒,積小惡而成大惡,最終滑入犯罪的泥潭。

三、商業賄賂的治理對策

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尤其要借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之機,以外促內,多管齊下,扎實推進商業賄賂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

1、加強組織領導,扎實穩步推進。各單位要把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組織成立商業賄賂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合理分工,明確責任,結合地稅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定治理的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著力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領導和工作指導,扎實有序地推進專項治理工作。

2、加強宣傳教育,營造社會氛圍。廣泛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全體干部充分認識到商業賄賂的社會危害,糾正商業賄賂是市場交易的"潛規則",單位發展的"潤滑劑"等錯誤觀念,形成反對商業賄賂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對稅務干部的法律法規、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樹立"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利用黨團活動日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的意識,筑牢法律防線、黨紀防線和道德防線。

3、健全制度體系,彌補機制缺陷。由于稅收立法不完備,稅收征管機制存在缺陷,使得商業賄賂有了可乘之機,為此,當務之急要抓好制度建設,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相關制度。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治理商業賄賂信息通報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進一步完善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實施企業誠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加大稽查力度,堅決打擊做假帳偷逃稅款的行為;繼續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度;加強票據管理,減少現金流量。

4、強化內部監督,加大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要要發揮好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基建工程招投標、大宗物品采購、大額經費開支、減免稅、核定稅、稅務行政處罰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根據兩權監督責任追究制進行責任追究。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基建等要求,建立健全責任機制、教育機制、制度保證機制、監督制約機制、懲治機制和評估預警機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規范化、制度化。要運用上下監督、群眾監督、黨內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監督渠道,不斷提高監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進一步增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針對性、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