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調查報告
時間:2022-12-07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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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在經濟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加大。自2000年1月至今年6月,我市人民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100件108人。在這些案件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所發案件有27件,占總數的27%。其中“一把手”犯罪現象突出,管錢管物的實權人物犯罪活動猖獗,私設小金庫問題嚴重,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狡猾。表現在不入帳、不建帳、建假帳、兩套帳,手段多樣,且單一型的犯罪比例減少,貪污、受賄、挪用數罪交織的增加,涉案金額大幅提高,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數額已由原來的一、兩萬上升到幾萬、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
一、犯罪特點
1、大要案多,案值越來越大,挪用公款、貪污犯罪突出。從近年來我院所查處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看,大要案比例在37%以上,其中立案偵查貪污23件32人,挪用公款20件20人,受賄46件47人,分別占到立案總數的23%、20%、46%。
2、犯罪手段日益多樣化。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采取擴大支出、開假票據、開白條子等手段貪污公款;二是采取重復報銷的手段貪污公款;三是將收取的承包土地款、賣地款不入帳,隨意揮霍;四是慷國家、集體之慨,隨意將巨額公款借給他人;五是利用手中權力向讓其辦事的人索要好處費。
3、職務犯罪易出現在集體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此前,不少鎮村集體企業進行了改制,或整體出讓、或廠房出租、或承包經營,對這些企業由誰買斷、承租、租賃,費用是多少,往往未經公開招標或集體研究,個別基層干部說了算,缺少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為其進行職務犯罪提供了條件。
4、造成的危害越來越嚴重。這些發生在廣大農民群眾“眼皮底下的腐敗”,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破壞了干群關系,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使老百姓深感痛絕,在些甚至引發了群體性事體。
5、窩案串案較多。改革開放初期,農村職務犯罪以個人單獨犯罪為主要特征,而近幾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案連多案,出現了一些窩案、串案現象,這也是當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從查處的案件來看,往往小案牽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處一案,帶出一窩,查處一個,帶出一串,個案向窩案、串案發展。
6、基層組織人員犯罪大多利用了基層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如村級財務管理混亂主要表現為:財務制度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入帳。基層財務情況多年不公開或公開程度很小,小金庫現象仍然在有些地方存在。而有的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兼出納員,一手收錢,一手花錢,花多少錢,什么去向,都是一個人說了算,客觀上為其實施職務犯罪提供了便利。
二、犯罪的原因
1、一是學習教育不夠,思想蛻變,逐步滑入犯罪泥坑。宗旨觀念淡薄,從而導致某些基層干部在貫徹黨的富民政策時理解上出現偏差。目前基層組織人員學政治理論、學業務很少,對基層組織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視教育和學習,使一些基層組織人員的思想狀況發生了變化,自律意識不強,面對復雜的外部環境和個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逐漸淡忘了宗旨觀念,在關鍵時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撈取錢財的資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二是體制不順,監督不力,管理失控。如多數基層站所實行的是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由于“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形成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狀況。從內部看,規章制度、監督機制不健全。而有的村雖然制度上墻,但也形同虛設,沒有很好地落實與執行。目前推行村務、政務“兩公開”,但是有一些單位公開的內容有限,表面的東西多,群眾最關注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內容卻很少,使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手段難以到位。有的基層政府對基層組織人員監督不嚴,對于群眾反映基層干部的問題,基層政府組織不是依法辦事,秉公處理,而是采取袒護態度,久拖不決,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造成職務犯罪發生。
3、財務制度不嚴,亂收亂支嚴重。近年來,農村經濟發展較快,集體經濟逐步向農、工、商、貿等多元化經濟發展,但相應的財務正規化管理卻跟不上,白條子入賬、假票據入賬、審批手續隨意等現象還時有發生,致使財務管理無透明度,財務制度流于形式。突出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收支無制約。有的村基本上沒有經費收支審批制度,基層組織人員人人管錢管物,個個自批自報。有的村對財務實行家長制管理,支出、審批一人說了算。二是賬目不健全。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規定建賬,村干部亂花錢,為滋生腐敗創造了溫床。三是財務人員身份雜、素質低。由于村級財務人員的配備沒有一定的標準,致使村級財務人員魚龍混雜,整體素質偏低,加之對其政治和業務培訓少,不少會計人員缺乏法制觀念,財會業務水平較低,賬務處理隨意性大。四是賬目審查力度不到位。有關部門對農村賬目審查僅局限于年終象征性對賬,發現問題也不及時糾正,對一些小村,甚至幾年不去審查賬目,導致個別基層組織人員有恃無恐,膽大妄為。
4、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有的甚至連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就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點用點沒有啥”的法盲心理;“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消極從眾心理;“咋會那么巧就抓住我”的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應該拿點”的補償心理,正是這些心理因素作祟,導致他們法制觀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為是違法,哪些行為是犯罪,在看到一些個體、私營企業、承包租賃者的高收入、高消費生活方式時,心理產生了極大反差,為了盡快“脫貧”,解除生活“窘迫”,少數人便萌生了“你有錢,我有權,以權換錢不為過”的心理,從而在一定條件下,采取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國家和集體財產。
三、建議和對策
針對當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現狀,為不斷提升基層組織的形象,促進我市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提出預防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1、抓教育、防止“村官”腐敗。針對某些基層干部素質較低的現狀,加強教育培訓,這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首先應對基層組織人員采取持證上崗,任職教育培訓的方法。其次,開展警示教育,通過對違法違紀基層組織人員的及時查處、曝光,起到震懾作用,檢察機關等部門應主動深入基層開展法制教育,用懲腐倡廉的法律法規引導人,用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廉潔勤政的模范事跡鼓舞人。再次要定期、不定期對基層組織人員進行黨性教育、財經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基層干部的綜合素質。通過教育培訓,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提高他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保證政令暢通,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做到遵紀守法、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監督,培養造就一批黨性強、素質高的農村基層干部隊伍。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把好財務收付關。要使民主理財小組真正發揮作用,杜絕白條子、假票子等現象,實行收支兩條線,真正做到村務公開。收取的各項款項要及時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合理使用。村支書、主任、會計、出納等人要認真履行財務手續和執行財務制度。對于重大事項,村委會要集體審查,逐項審查,嚴格把關,改變目前部分村財務管理的混亂局面,堵塞漏洞。規范、嚴謹的財務制度大大縮小了職務犯罪的作案空間。其次,以嚴格的審批程序比較有力地制約了村干部對資金的使用。改革財政體制,加強對“財政”的監控。取消基層站所的單位會計,所有費用由鄉鎮財政結算中心代管,對各種票據、銀行單據、會計核算實行統一管理。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款實行征收部門開票,委托銀行收款,財政專戶管理。基層站所的財政預算由財政結算中心統一審核,統一撥付,嚴格按照核定的收支標準安排資金。
3、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作為一級黨政基層組織,農村基層組織與廣大人民群眾有著更廣泛、直接的關系,其廉潔與否,直接影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望和形象。這就要求在選拔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時要充分發揚民主,警惕宗族勢力,最大限度地體現黨員、群眾的意愿。切實加強基層班子建設,選好配強基層干部,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要經集體研究決定,堅決杜絕“一言堂”。上級黨委政府也應把握好使用干部的原則,上下溝通建設一個強有力的基層組織,從而有效防止職務犯罪的發生,同時,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也要適時對基層財務狀況實施審查,實行審計監督,進行定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同時可定期對基層各級組織和干部進行群眾評議,實行群眾監督。
4、建立和完善對基層組織干部的監督制度,這對于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是一條亙古不滅的真理。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充分發揮市、鎮人大及各級代表的監督作用,這是我國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權利。二是充分發揮市委、鎮黨委在農村職務犯罪中的特殊監督作用,堅持把預防工作納入黨委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格局中,使之成為反腐倡廉的先頭兵。三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專門監督作用。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監督機關,主要通過對農村職務犯罪的查處,達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懾效應;通過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幫助發案單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過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舉辦預防職務犯罪講座等,教育廣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克己奉公。四是切實發揮好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特有作用。公正的輿論是人民的喉舌,反映群眾的心聲,既可以褒揚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忠于職守的正氣,又可以抨擊各類職務犯罪的罪惡行徑,使好人好事發揚光大,成為社會的楷模,把壞人壞事公諸于世,激起社會的公憤,要發揮好輿論監督的特有功能。同時,人民群眾的監督也是預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屏障。目前推行的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對農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但有些村公開的內容有限,表面的東西多,對群眾最關注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內容卻很少,使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手段難以到位。
5、以打促防,打防并舉,搞好農村干部犯罪綜合治理。要始終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在搞好教育培訓的同時,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對明顯構成犯罪的,堅決予以查處。在依法打擊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的同時,要抓住個案預防所具有的針對性強、容易被發案單位接受的特點,利用辦案的有利時機,對發案單位提出切實可行的《檢察建議》等,采取全程跟蹤和定期回訪等形式,監督《檢察建議》的落實,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穩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總之,預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繁重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要運用各種預防農村職務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導農村基層干部遵紀守法,形成對農村職務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約束機制,真正從源頭上遏止農村職務犯罪的滋生蔓延,使預防農村職務犯罪結出豐碩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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