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監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23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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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還關系到農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關系到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村社會和諧發展。
一、*農機安全監理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特別是國家“購機補貼”等一系列惠農政策的支持拉動,*縣拖拉機、微耕機等農業機械擁有量及駕駛操作人員的數量迅猛增加。目前,全縣農業機械近20多萬臺,其中:加工作業機械19.8萬臺,拖拉機2100臺,田間作業機械1200臺;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達18萬人。
隨著農業機械的發展,*縣農機監理站從1988年以來,在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組織帶領全縣農機監理人員,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縣、鄉(鎮)、村(居)層級及駕操人員農機安全管理任期責任制,加強源頭管理和農機駕操人員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治力度,積極開展“平安農機”創建活動,著力打造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新亮點。特別是2003年以來,在全省首先開展了“五個一”文明服務、實施安全學習查驗卡、“三盯”責任制等活動,努力構建農機安全生產保障平臺,促進了全縣農機化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但是,近年來全縣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需要認真解決。
二、當前農機安全監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管理機制不健全,部份鄉鎮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失控。2003年以來,*縣先后開展撤鄉建鎮、撤區并鄉等鄉鎮機構改革,鄉鎮由原來80多名農機安全管理人員減少到28人,按縣委、政府當時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每個鄉鎮必須配備1名由財政供給的鄉鎮農機安全監理員,到目前全縣43個鄉鎮仍有15個鄉鎮未配備鄉鎮農機安全監理員。同時,還有3名鄉鎮農機安全監理員已達到退休年齡,由于工作無人員接替,也無法退休。
二是縣農機安全監理站人員編制偏少,配備不到位,工作壓力大。1988年,縣編委按照省編委的有關文件,給縣監理站下達了8名編制,當時*低于全市其他3個縣、區的編制人數。在縣監理站的多次請示報告下,到2005年縣編委才給縣監理站增編2名。增編后,縣監理站在編人員僅有8名。由于過去監理站工作量大,人員不足,1998年聘用了2名臨時合同工。在有編無人的情況下,2名臨時人員在縣監理站工作長達10年之久,已成為農機安全管理技術骨干,但也未能解決其編制和性質。全縣幅員遼闊,農機安全管理任務重、責任大,2008年縣監理站從鄉鎮借調了2名人員,才保證了外勤安全檢查人數。
三是法規不健全,農機安全監理左右兩難。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沒有明確農機安全監理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鄉村道路行使安全檢查權、違章處罰權和事故處理權。但是,由于山區交通管理警力不足,市、縣政府站在“保穩定,促發展”的角度,把拖拉機和鄉村道路一再明確給農機監理機關管理,如發生拖拉機事故則要追究農機監理機關的責任。從而使農機監理機關對拖拉機和鄉村道路的安全管理形成了左右為難的工作局面,不管市、縣政府有要求,管得來法律又沒明確。這都是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表現。由于近年來,*縣委、政府對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高度重視,工作上給擔子,社會地位上給面子,先后為縣監理站解決工作經費、檢測設備等資金達20多萬元,縣監理站更進一步強化了農機安全的管理,在縣級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監理形象。
四是鄉鎮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執法不規范。鄉鎮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進行農機安全檢查,是依據國家有關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從事的一項行政執法活動。那么從事執法活動,應當保證執法的嚴肅性。但是,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中,由于鄉鎮人員待遇低,財政又未解決監理人員著裝經費,相當一部分鄉鎮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便裝執法;個別人員執法證件不齊,隨意執法時有發生。加之,鄉鎮農機安全監理員僅配備1人,要搞好日常農機安全檢查從客觀上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制約性。
五是縣監理站“參公”性質得不到解決,工作經費不足。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農機監理機關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要職能。縣農機監理站從事農機安全管理,既屬于行政執法單位,又屬于社會公共行政服務單位。從1984年建站以來,縣編委多次明確縣農機監理站屬參照公務員行政執法單位,但從解決工作經費、人員工資及福利一直按事業單位性質。縣農機監理站的工作性質與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極不對稱。同時,監理站機車入戶、申辦駕駛證每年收取工本費、考試、檢驗費僅只有2萬佘元,財政下撥人平辦公經費4000元。監理車常年從事農村農機安全檢查,每年開支燃修費僅這一項就達5萬多元,工作經費嚴重不足。加之,監理車已達到報廢年,也未得到政府的解決。
三、解放思想,努力探索農機安全監理科學發展
農機安全監理是促進農機化發展的保障措施。2008年、2009年兩年中央1號文件都明確要求“切實加強農機安全監理”。針對當前*農機安全監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總要求,開拓創新,奮力拚搏,認真解決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符合、不適應的的突出問題。
一是提高各級政府對農機安全監理的認識。同志早就說過:“農業的根本出路在于機械化”。農業機械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工具,農機安全監理是促進農機化發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為此,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切實幫助解決農機安全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幫助解決農機安全監理機關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或者說應該由政府部門解決的問題,以確保農機安全監理機關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和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果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離開了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就難以得到科學發展。
二是及時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方面縣農機監理站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使縣委、政府了解掌握監理工作當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主動爭取縣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另一方面縣委、政府在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幫助縣監理站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一,協調縣人事部門舉行公開考試、擇優錄取的辦法,或從大中專生中選拔、鄉鎮多佘在職人員中調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18個鄉鎮農機監理人員空缺和縣監理站2個編制人員空缺。同時,要按照省編委的規定,根據*現有的農業機械擁有量,需要重新核定縣監理站編制人數(應當核編人數15人,至少編制12人)。如果人員不落實,工作就不能到位,要做好監理工作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第二,協調縣財政部門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監理車不屬于單位一般性工作用車,它的任務是常年開展農機安全檢查,及時處理農機事故。*轄43個鄉鎮,幅員遼闊,鄉村道路四通八達,拖拉機又是農機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務,縣監理不能保證有2臺監理車從事日常安全檢查,就難以遏制重特大農機事故的發生。加之,常年開展農機安全檢查,車輛燃修費增大,監理車燃修費每臺每年要耗費5萬多元,財政應作特殊解決,不能按單位一般性工作用車劃撥,才能保證其正常工作運行。同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監理人員個人負擔20%、財政負擔80%解決農機監理人員統一著裝,規范執法行為,提升監理形象。
第三,協調縣編委和人事部門,解決縣監理站和全縣農機監理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監理站的職能是管理農機安全生產,其經費屬財政全額撥款,農業機械入戶、辦證、年檢審僅收微薄的工本費。監理站的主要工作任務是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為此,省政府十分重視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009年4月,經省實施公務員法領導小組批準,省農機監理總站等45個省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2008年以來,*縣實施擴權強縣后,監理業務直接屬省總站領導,縣監理站成為省總站下屬的工作機關。所以,也應當盡快解決縣監理站參照公務員管理。
三是加快農機安全監理立法進程。多年來,農機安全監理行政執法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事故處理條例》、《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等。2009年,農業部頒布了《農機事故處理辦法》、《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辦法》、《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等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全面有效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結合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立法、修改、完善工作,盡快頒布實施全國范圍內有一部系統的、符合實際的規范農機安全監理行政執法的國家法規,從而明確農機安全監理機關的執法地位和行為,認真解決農機安全監理機關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與政府的要求不相適、工作“兩難”的問題,確保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科學發展,促進農機化事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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