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系統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08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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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系統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的主要表現;風險形成的原因分析;防范風險的具體措施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涉稅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查處理權”和“審批決定權”、涉稅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權”是稅收執法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稅謀私”的問題、“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是稅務行政管理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權謀私”問題、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風險防范意識,知道“吃、拿、卡、要、報”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是對由于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后果沒有明確認識、實施“兩權”監督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必須讓那些具備較強政治思想素質的人員去監督、稅務人員與企業、個人的公務交往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規律性的特點,往往面對著更加隱蔽的、眾多的誘惑。而作為普通的國家公務員,稅務人員既缺乏廣泛的社會尊重和崇高的社會地位、加強學習教育,筑牢思想防線、加強監督制約,健全防范體制、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效果、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今年四月份,全省國稅系統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這是全省國稅系統為防范和降低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切實提高國稅人員法律、法規、規章遵從度,預防和減少干部職工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全省國稅系統反腐倡廉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我們當前所面臨的反腐倡廉的形勢依然嚴峻。據統計,2007年度,全省國稅系統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16起,涉及稅務人員22人,與2006年相比,案件上升6起,人員增加8人,其中涉嫌失職瀆職的14人,占63.6%。這說明我們在“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活動中還存在一定的風險,我們必須從事關國稅事業興衰成敗這個高度去認識開展“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的重要性,并下大力氣認真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找準“風險點”,消除后顧之憂。

一、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的主要表現

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包括稅收執法風險和行政管理風險,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稅款征收、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罰等各種稅收執法權時承擔的風險;行政管理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權利時承擔的風險。從目前開展的“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看,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方面潛在的風險較大,產生的危害較深,需要高度重視。

(一)稅收執法風險。涉稅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查處理權”和“審批決定權”、涉稅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權”是稅收執法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稅謀私”的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稅源管理不到位問題。稅源管理是稅務管理的基礎環節,稅源管理不到位,稅務管理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稅源管理的主要問題是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不到位,稅源“巡查巡管”流于形式。突出表現是假請假、假歇業、假注銷問題屢禁不止,漏征漏管戶屢見不鮮。據調查,“三假”問題的產生與稅收管理員有必然的聯系,因為“三假”戶的形成需經稅收管理員的調查、核實和認定,除納稅人主觀欺騙稅收管理員的特殊情況外,沒有稅收管理員的默許就沒有“三假”戶的存在,稅收管理員沒有利益可得“三假”戶就沒有生存的空間,“三假”戶一定程度上是稅收管理員的“私留地”;漏征漏管戶的產生是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行業)“巡查巡管”不到位的結果。“三假”戶和漏征漏管戶的背后潛藏著稅務人員失職、瀆職的風險。二是稅款核定不公平問題。個體工商戶因“核定征收”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問題是目前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由于個體工商戶的稅款核定由稅收管理員負責調查,最終定稅的多少基本上以稅收管理員提供的調查資料和依據為主要參考,盡管稅款核定從形式上看實行了計算機定稅,“陽關定稅”,但是,作為稅收管理員在定稅調查這個環節,如果有“人情”和“關系”的存在,定稅時就會有從寬或從嚴的可能,就會有“稅負不公”現象的發生,“稅負不公”的背后隱藏著稅務人員失職、瀆職的風險。三是稅收執法不規范問題。一些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中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涉稅案件該稽查而不稽查,該定偷稅而不定偷稅,需查深查透卻敷衍了事,需從重處罰卻輕描淡寫,該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卻不移交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對減免退稅審批和涉稅資格認定事項,該評估不評估或虛假評估,該調查不調查或弄虛作假,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一些稅務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理解有偏差,或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錯誤地使用稅收法律文書,錯誤地引用稅收法律依據,定性不準,程序失當,造成稅收執法錯誤;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在執法文書上亂簽字,使執法文書失去應有的法律效力等等,稅收執法不規范潛在的風險不可估量;四是稅收執法不文明、不廉潔問題。一些稅收管理員在稅收執法中,不能正確處理與納稅人的關系,沒有完全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對納稅人態度蠻橫,不講方法,不講技巧,激化征納矛盾,惡化稅收執法環境。一些稅務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能嚴于律己,在稅收執法中違反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吃、拿、卡、要、報”等違紀行為屢禁不止,違規接受納稅人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等現象時有發生,執法不文明,執法不廉潔嚴重影響了國稅形象,而且也造成很多執法的風險。

(二)行政管理風險。“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是稅務行政管理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權謀私”問題。近年來,全省國稅系統為強化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實行了干部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按程序辦事,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機制,狠剎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與人事管理權的監督一樣,對財務管理權也建立了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審批程序,如項目審批要集體決策、設備配置要公開招標采購,大額經費支出要會審會簽,“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財務等,這些制度的實施起到了很好的監督制約作用。但是,在財務管理權的行使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固定資產的處置。1994年稅務機構分設以來,由于法律法規的卻失,司法監督的乏力,依法行政的觀念淡薄,國稅系統不按法律規定、不按法定程序處置房屋、土地、車輛等固定資產的問題比較普遍,主要表現,一是房屋與土地混合處置問題。房屋隨土地,或土地隨房屋處置,雖然處置程序簡單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具有隨意性。不論是國、地稅協商進行房屋或土地的置換,還是閑置不用的土地或房屋作價給政府或其他部門,收取一定的費用等,都是違規處置資產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的處置必須通過中介機構評估和拍賣,土地的處置必須經過政府相關部門評估和拍賣,房屋與土地是獨立的,雖然密不可分但是不能簡單處置,否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屬于違法行為要受到司法追究。二是車輛處置程序不規范問題。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的處置有拍賣和報廢兩種方法。超過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需要報廢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程序報上級部門批準,備案,并上繳國有資產回收公司,而目前在處置報廢車輛時,往往為照顧關系或圖省事而不走報廢程序,這種車輛一旦出現問題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閑置不用不需報廢的車輛,盡管通過相關部門進行了評估、拍賣,但拍賣之后的車輛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出現問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還有政府部門強制性調用車輛,沒有經過評估、拍賣程序而直接作價處置的,其存在的問題更多,潛在的風險更大,需要特別注意。

二、風險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防范風險的意識不強。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風險防范意識,知道“吃、拿、卡、要、報”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是對由于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后果沒有明確認識,認為“沒有貪污受賄就沒有風險”,但實際上許多過錯是由過失導致,這些過失可能是失職、瀆職,給國家、單位、個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一些同志對如何防范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沒有全面系統的認識,對于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也缺乏有效的認知。更有一些同志錯誤地認為基層一線稅務人員既沒有稅收執法權,也沒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利集中在領導手中,出了問題由領導承擔,風險與我們沒有關系。再加上一些同志對“兩權”的監督缺乏認識,認為“兩權”的監督是上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部門的事,“兩權”監督是對干部的不信任,容易影響團結,影響工作效率這些思想影響了“兩權”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也是防范風險意識不強的具體體現。

二是“兩權”監督的力度不夠。實施“兩權”監督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必須讓那些具備較強政治思想素質的人員去監督。但是,目前我們的一些監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性、強制性和權威性,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宏觀監督制約規定多,微觀監督制約規定少;事后監督制約規定多,事前、事中監督制約規定少;對下監督制約規定多,對上監督制約規定少等等;同時,從監督體制來看,主要還是以事后監督為主,而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存在空檔,特別是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相互監督和制約,沒有形成一種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從而引發了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即使在事后監督中,也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特別是“誰對制度的落實負責任”不明確而使執法監督流于形式。

三是物質利益的誘惑太大。稅務人員與企業、個人的公務交往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規律性的特點,往往面對著更加隱蔽的、眾多的誘惑。而作為普通的國家公務員,稅務人員既缺乏廣泛的社會尊重和崇高的社會地位,也沒有比其他公務員更為優厚的物質待遇,再加上基層部門巨大的工作壓力和全面完成考核任務的難度,雙向的擠壓使得稅務人員需要有更加堅定的意志力和拒絕誘惑的克制力來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潔性。同時,由于稅收執法過程是從納稅人手里無償取得收入的過程,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這種國家與個人的利益沖突形成了征納雙方之間一種特殊的矛盾關系。在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納稅意識普遍偏低的情況下,他們出于對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護,會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誘惑執法人員,以達到不交或少交稅的目的,而一些執法人員政治素質不過硬,抵制不住誘惑,一旦“不拘小節”,就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以稅謀私。

三、防范風險的具體措施

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稅收執法權和稅務行政管理權也不例外。國稅系統要從源頭上懲治腐敗和防范執法和管理風險必須加強“兩權”監督制約,而且必須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的監督,要將監督貫穿于稅收工作的全過程,滲透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加強學習教育,筑牢思想防線。堅持理論教育為先導,組織干部職工學習黨紀法規和廉政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經常性的開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干部職工從違法違紀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訓,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加強法律知識、稅收業務知識、稅收政策的培訓,使干部職工以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來化解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的風險;定期邀請公、檢、法部門的有關領導舉辦業務培訓、法制講座等,通報職務犯罪的案發特點、手段以及變化規律,交流各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上的經驗、做法,提高國稅人員防范執法風險意識;加強紀檢監察隊伍的培訓,使紀檢干部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和辦案能力,增強工作預見性和針對性。

(二)加強監督制約,健全防范體制。在深化“兩權”監督過程中,要進一步健全“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監督制約層管理體制,要對現有的監督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把監督任務落實到各個業務職能部門,并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一是落實領導責任制。重點是實行領導“一崗兩責”責任制,各個班子成員把抓黨風廉正建設與稅收業務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黨風廉正建設貫穿于稅收工作大局之中,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二是落實部門責任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進一步健全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注重對重點環節進行制約監督,充分發揮兼職監察員的作用,防止失職、瀆職現象的發生。三是落實崗位責任制。每個崗位都要自覺履行工作職責,全面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四是建立“定期會診”制度。每季度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在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運行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歸納、整理解剖,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防范意見。五是完善“明查暗訪”制度。不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和行風義務監督員進行明查暗訪,及時發現和糾正服務不文明、執法不規范、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三)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效果。在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上,要抓好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重點日期的監督,做到程序上把關、操作上規范、時間上前移,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在稅收執法權監督方面,要圍繞“征、管、查”等重點環節實施有效監督,把稅額核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發售及管理、減免稅審批、出口退稅審批、稅款入庫、稅務稽查等環節作為監督重點,防止損害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在行政管理權監督方面,要圍繞“人、財、物”等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督,把干部選拔任用、經費審批使用、基本建設、政府采購等環節作為監督重點,認真落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作的規定,防止以權謀私、貪污賄賂等問題的發生。

(四)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在稅收執法權方面,繼續將辦稅流程、工作權限、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辦稅結果,通過電視、宣傳卡片、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在行政管理權方面,公開人事管理權,公開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及干部選拔標準、程序、考核和獎懲情況;公開財經開支權,行政經費的使用程序及審批權限;公開財產管理權,公開資產設備的購置、保管、使用和維修情況,進一步提高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和義務監督員的作用,與社會各界建立起更為直接的聯系渠道;要自覺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特別是紀檢監察、審計和宣傳輿論等職能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作用,及時收集和掌握系統內外意見和反映;通過疏通社會監督渠道,將稅收執法、廉潔從稅、依法行政等工作置于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形成內外聯動的有效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