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涉法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30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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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涉法問題調研報告

招商引資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在這一過程中,始終蘊含著大量的涉法事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帶來嚴重后果。從近年來各地的招商引資實踐來看,既有一個項目帶動一個產業、促進一方發展的成功范例,也有因涉法問題處理不當引起訴訟甚至巨額賠償的慘痛教訓。要提高招商效率和質量,就必須堅持依法招商,在招商活動中不斷提高法律服務的技術含量和防范風險的能力水平,具體來說,應當把握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一、統籌策劃是基礎。統籌策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項目規劃、利益平衡和權責明晰的過程,沒有良好的統籌策劃,就不可能有招商引資工作的順利展開。做好統籌策劃,除了做好專業技術性論證之外,還需要在法律層面上把好四關:一是投資政策關。從產業導向上看,有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投資類,從強制性標準看,有環保要求、安全要求、產業布局要求、資源利用要求和節能減耗要求,因此,在項目論證策劃時,必須做好硬件要求和優惠政策的可行性法律論證,把法律規定融入到招商項目的具體條款中去,對不符合產業導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納入項目規劃。在土地價格、稅收返還、規費減免、貼息貸款、資源配置、基礎設施配套等優惠政策制定上,要重點考慮是否與現行法律有原則沖突,各種優惠政策能否兌現,企業之間的優惠承諾是否協調統一,政策投入與預期產出的比例是否恰當等等。在優惠方式方法上,可以考慮按投資額度、科技含量、經濟規模、出口創匯、吸納就業、產業特點等進行分類優惠,切忌相互攀比。二是產權界定關。產權問題是招商引資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問題,《物權法》實施后,政府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更要依法保護私有物權。對于政府而言,需要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各類產權加以甄別,在產權主體上,要分清楚哪些是國有資產,哪些是集體資產,哪些是個人或者混合所有的資產;在產權形態上,要注意區分有形物與無形物,物權與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的區別。比如:國有劃拔土地與企業、個人房產混在一起,在處理劃拔土地時首先要考慮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房產權利。再如:旅游資源屬于無形資產,應由國家統一規劃,持續利用,但組成旅游資源的山林、土地使用權則可能屬于集體或個人,開發利用時就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這些產權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職能定位關。政府要視不同情況,在管理方、合同方、協調方和見證方四種角色中找準定位,準確區分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行政職責和協調職責,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法定義務和協定義務的區別,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越權越位。例如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的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與廣東南強公司招商引資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第二條約定:至2001年底如南強公司月用電量達700萬度、用工達6000人、年交增值稅達2000萬元、年產值達6億元時,市政府將漯河市電廠交付乙方無償經營使用。合同簽訂后,南強公司超額完成了協議書規定的所有指標,但市政府卻因無法履行協議被判決支付賠償款3800萬元。對于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擅自將大型國有企業無償送給他人經營顯然超越了法定職權,也不符合等價有償、平等自愿的市場規則。四是投資形式關。投資形式不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會有所區別,在境內投資則直接適用《公司法》,若在境外投資還需要適用三資企業法,而在商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卻經常要適用特許經營方式。因此,對于不同的項目、不同的情況,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市場要求選擇恰當的投資平臺。在具體投資形式上,有合資、合作、獨資經營,也可選擇參股、控股、聯營、兼并、收購、租賃、托管或承包等形式,還可以采用BOT特許經營、出口信貸等國際通行的方式。

二、磋商談判是關鍵。磋商談判的過程,既是雙方相互了解、增進互信的過程,也是各方主要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固定的過程。從法律角度講,談判過程也是要約、反要約與承諾、再承諾的過程,在這一環節中,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法律人員應當參與談判,跟蹤服務。法律人員不能僅僅局限于履行事后審查合同的職責,對于關鍵性環節的談判,應當由專業法律人員參與,通過參加談判,了解動態,真正掌握各方談判底線和焦點問題,在法律上尋求突破,找到維護各方權益的平衡點。二是優化談判人員組成。應當明確一名首席談判代表,一般應以項目策劃人員為宜,一切對外談判口徑應由其統一對外作出,法律人員應當配合主談人員,對于對方要價和我方承諾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論證,對于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對策,形成統一的對外談判口徑。三是法律人員應當與項目策劃人員緊密協作。法律人員僅僅只是法律領域的專家內行,而項目策劃人員往往又對法律事務并不熟悉,二者只有緊密配合,才能真正規避風險。比如:某外商投資3億元建一項目,政府在土地、用電、貸款、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但項目人員在具體投資進度等方面卻沒有規劃,結果外商享受了大量優惠后遲遲不履行投資義務,雙方合作失敗。再如,某地將機場進行民營化,一外商進入后,很快以航線虧損為由停飛了主要航線,這與政府的招商目的完全相背,最終不得不斥巨資回購,損失慘重。上述兩個項目的失敗,項目策劃人員和法律服務人員都負有重要責任。四是始終把法律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放在與項目推介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合同欺詐風險、知識產權風險、優惠政策風險和行政風險,通過談判、磋商、接觸、委托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進行調查等方式,對投資方的經營狀況、資信實力、關聯關系、信譽程度、主要股東和投資人等情況掌握盡可能多的信息,防患于未然,特別是要防止出現一些外商以投資開發為名,通過政策優惠拿到土地使用證,然后再轉手賺取差價的現象以及用不動產進行融資貸款,挪作他用,嚴重損害招商主體方合法權益的問題。

三、合同條款是保障。合同條款是招商引資各方權利義務書面化和談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簽訂合同是招商活動的最終落腳點,簽約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招商引資的成敗,在起草、論證合同文本時,要重點注意七個問題:一是合同性質。不同的合同性質決定著不同的合同主體。確定合同性質,關鍵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優惠政策或物的出讓,應視為行政合同,政府可以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或者是單方作出承諾,對于其他內容,則應視為是民事合同,一般應由企業簽約。二是文字表述。合同起草應堅持共識規則、簡明規則和用詞一致規則,在表述上力求簡潔實用、嚴謹科學,結構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產生歧義。如某合同中表述:“某項資產交付甲方使用”,到底是有償還是無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還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如果能夠進一步表述明確,就會省去很多麻煩。三是合同形式。在實踐中,招商引資協議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戰略合作協議、框架協議,有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文本,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法律責任問題,前者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只是雙方初步表達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體合作項目的落實有待雙方進一步談判,而后者則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要求。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力求簽訂第二種合同。四是協議條款。要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條款、“陷阱”條款、無效條款和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條款。實踐中上述條款主要表現為:投資目標氣勢磅礴,但沒有約束和保障機制,能否履行取決于投資商的商業道德;有意規避甚至通過文字游戲篡改已達成一致的條款;在擔保、融資等方面設置陷阱;雙方權利義務在數量、履行方式上嚴重不對等。五是合同履行的責任主體。招商引資工作是全方位的,一般涉及到土地、房產、工商、稅務、商務等多個行政主體,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當明確相關部門的具體義務,防止推諉扯皮,如果主合同不能明確,也應以附件形式另附責任部門的具體任務、完成時限、工作標準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六是合同履行方式。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和單行法規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許可。比如經營性用地、水能資源、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采礦權等資源的配置,應當通過公開競買(賣)的方式進行;達到一定標的額的合同,應當進行招投標;對于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以及集體土地、山林,應通過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經營權流轉等方式處理。只有嚴格依法辦理,才能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導致合同無效的現象。七是法律責任。關鍵是明確投資方的投資強度、投(融)資期限及對應的違約法律責任問題。政府在優惠政策上可以作出讓步甚至犧牲局部利益,但在違約責任上必須有強有力的控制手段,以確保權利、義務、責任的對等和一致。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是,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但由于招商心切,擔心談及違約問題嚇跑外商,因此往往不談違約責任問題,這就需要在起草合同時高度警覺,不能為了早日簽訂正式合同而放棄投資方的違約責任。

四、依法辦事是原則。一是牢固樹立依法招商的觀念。要始終堅持依法招商,找準推進項目投資與依法依規辦事的結合點,善于在法律框架內有效規避各種法律風險,避免違法決策、盲目決策。同時,對重大招商活動的法律服務程序和風險評估程序有必要作出硬性規定,不斷提高招商引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嚴格按程序辦事。在法律規定的要件和時限內盡可能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防止因特事特辦、“先上車,后買票”留下糾紛。對于重大項目的決策,更要慎之又慎,做到越是事情緊急,越是任務緊迫,越要嚴格審查,依法辦事,防止倉促簽約、匆忙審查留下隱患。三是整合法律服務資源,不斷提高依法招商的能力和水平。與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相比,招商引資工作的涉法事務難度更大,對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工作閱歷的要求更高,法律政策依據更為龐雜,既有民商事法律規范,也有大量的經濟行政法規,同時還有國家政策、單行法規。對于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各個部門都有一批專業人員,在充分發揮專業法律服務人員作用的同時,更應高度重視、充分發掘這一人力資源,使其成為政府依法決策的參謀助手。四是加大依法解決招商引資糾紛力度。招商引資過程中一旦發生矛盾糾紛,政府應當積極斡旋,搭建溝通和解的平臺,不能通過行政、經濟手段解決的,要積極尋求法律途徑,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解決。司法機關也應加大對招商引資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合同詐騙等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招商引資秩序,共同營造良好的投資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