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調查匯報

時間:2022-04-26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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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調查匯報

為準確掌握我縣國有資產出租的規模,了解國有資產出租的狀況,切實加強縣級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單位資產出租行為,2012年9月1日至11月15日,我局(辦)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2011年以來各單位資產出租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本次調查分自查和重點抽查兩個階段,通過調查表明我縣國有資產出租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現就存在的問題、原因以及對策進行初淺分析。

一、目前我縣國有資產出租基本情況

(一)從自查上報情況來看,自查上報單位共計201戶,其中:行政事業單位163戶(機關53戶,鄉鎮政府6戶,學校63戶,衛生系統41戶),國有企業38戶。自查上報有出租出借行為的單位共63戶,出租項344項,出租收入1127.80萬元。

(二)從自查上報和未自查單位中共重點抽查單位34戶(行政事業和國有企業各17戶),出租資產處數70處(個),出租項211項,出租資產建筑面積39553.83㎡,出租收入1117.16萬元。其中,17戶行政事業單位出租資產數26處(個),出租資產建筑面積8143.35㎡,出租項87項,出租收入合計456.93萬元;17戶國有企業出租資產數44處(個),出租資產建筑面積31410.48㎡,出租項124項,出租收入合計660.23萬元。

從自查和重點抽查情況表明,我縣國有資產出租一般均與承租方簽有合同,除少數幾個單位外,大部分租期較合理,一年一簽居多。除少數幾個單位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基本繳存財政專戶,企業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基本單獨核算。

二、我縣國有資產出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國有資產出租未履行相應程序

《縣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2011年公布施行后,對單位的出租房產的出租方式、審批、備案程序及租金與收入的管理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抽查的單位大部分未履行報批等程序擅自出租國有資產。截止2012年10月31日,全縣僅有5戶單位(房管局、財政局、公路管理所、食品公司、三插溪公司)的部分資產出租履行報批、招投標等程序。主要原因是2011年以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監管制度尚未健全,政策宣傳不到位,大部分單位思想重視不夠;其次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主管部門及監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未落實到位。

(二)少數單位協議租期較長,租金偏低

如華泰大樓一層、原電影院、城北農貿市場二樓供銷超市、綜合市場二樓超市、良友酒家、新鵬家具城等,租期從10年至15年不等;有的租金偏低,即使租期一訂是十幾年,但租金卻不見遞增或遞增額度不大,如綜合市場二樓人本超市、良友酒家等。

國有資產出租期較長、租金偏低的原因:一是部分單位考慮到店面裝修成本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二是出租合同協議原簽訂時間較早,租金偏低,故簽訂較長期限租期;三是單位內部職工承租,租金偏低,并存在拖交現象;四是有的單位租期較長,負責人和經手人已更換多次,而合同協議等有關手續未及時移交給接交人,造成現經手人不知道原合同簽訂的時間和期限。

(三)房產出租存在轉租行為

調查中發現,部分國有資產轉租,有的承租方已經原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出租合同,也有的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而自行轉租,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很大。

(四)租賃行為存在潛規則,國有資產出租管理難度大

城關部分地段,特別是城北路和北大街的部分店面在租賃行為上存在潛規則,使國有資產出租情況變得復雜,給國有資產出租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主要是我縣店面轉讓過程中存在轉讓費情況,無論租期是否到期,原承租人不再繼續租賃的情況下,將原承租店面轉讓給新承租人,在兩位承租人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由新承租人付給前一承租人一定數額的轉讓費,金額在2-20萬元左右,轉讓費有的甚至高過年租金。同時,新租賃的承租人店面裝修成本(專賣店還有加盟費、押金等)大。各占有單位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協議基本都是一年一簽,如承租人仍無結束營業的意愿時,占有單位一般是會續簽協議的。而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協議期滿時,國有資產出租要進行審批和租金招投標等程序,這就會對招投標前的最后一個承租人造成損失,因為招投標僅僅是占有單位針對租金而進行的,它并不負擔轉讓費。

(五)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房租收入未繳存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經抽查,17個行政事業單位2012年度房租收入合計395.58萬元,在9月份前繳入財政專戶有12個單位,上繳租金166.20萬元,未繳存財政專戶有229.38萬元。原因是,一是部分單位收租時間未到;二是有的單位以權屬關系不清等為由未繳存財政專戶,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有的單位反映其出租收入若上繳財政專戶,除本身需納稅外,還要上交20%的調節資金,租金收入凈額只有租金的62%左右,入不敷出。

(六)部分單位房產缺失房產證、土地使用證

此次抽查的34個單位的67處出租房產,兩證齊全的27處,只有房產證或土地證的16處,兩證皆無的24處。這種情況的存在給出租管理和資產處置管理帶來隱患。

(七)部分單位房租收入未及時申報納稅

2012年部分單位房租收入未及時申報納稅,主要原因是少部分單位主觀避稅,其次是企業資金困難,納稅申報后緩交欠交。

(八)部分單位體制尚未理順和存在改制遺留問題等而導致部分出租資產權屬不清晰,存在漏管或無人管現象。如:①有的單位已改制,但原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未能得到妥善處理,現仍由原改制單位用于出租,出租收入用于后續的管理支出。②有的單位體制改革,經費改為全額財政撥款后,而相應資產因原歷史原因,是否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需進一步明確。③有的單位資產產權歸屬不清,管理不順,造成其近百萬元的資產出租收入未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

三、進一步加強我縣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部門及下屬單位都未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引起高度重視,沒對資產管理負責人和下屬單位傳達或轉發《管理辦法》文件,造成《管理辦法》未能在全縣范圍內普遍執行。下一步,建議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在有關媒體上重申《管理辦法》、發函督促各單位遵照執行等方式,促進社會監督,提高各單位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二)加強管理,促進增值

1、結合各單位自查上報和此次重點抽查的結果,建議成立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檔案。在現有的國有資產出租申報、審批(備案)等制度的基礎上,對全縣國有資產出租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做到在國有資產出租到期前主動提醒各單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由于很多單位的出租協議都是一年一簽,且出租期限在年底到期的居多,應及時做好申報審批工作。

2、對國有資產租賃開展更加嚴格的審核控制工作,避免租期過長、租金過低現象發生。在規定的范圍內,在中介評估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和租賃期限,對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賃合同要對租金實行遞增,嚴禁協議租賃中的轉租行為。

3、結合其他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督促各單位國有資產登記臺賬制度化,做到賬、卡、物、證、表相統一,避免因人員變動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資產管理混亂。

4、各單位租金收入要及時申報納稅,行政事業單位租金收入要全額進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占有單位、主管部門、監察、審計、財政(國資)等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通力協作配合,做到國有資產出租的基礎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促進國有資產出租行為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加強調研,完善措施

通過本次專項調查發現,我縣國有資產出租事項多及情況較復雜,原《管理辦法》有些規定無法適應當前的實際工作,如年租金招投標起標價、低于租金評估結果的協議租金或招投標租金底價的確定權限、店面轉租轉讓費的處理等。因此建議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以規范我縣國有資產出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