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污水處理調查匯報

時間:2022-05-24 07:53:00

導語:地區污水處理調查匯報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地區污水處理調查匯報

為了摸清市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能力、分布等情況,研究解決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費用和污水處理費這一矛盾,年初,根據市領導的指示,市物價局和環保局聯合對市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返回污水處理費的問題作專題調研。

一、基本概況

根據2002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市河段水體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非工業建設項目,其生活污水排放系統無法進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必須配套建設相應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市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從2000年開始建設至今,通過驗收、建成待驗收、擬建共有87個,設計日處理能力達78052立方米。其中:

通過驗收的有14個,設計日處理能力16630立方米;

建成待驗收的有8個,設計日處理能力7815立方米;

擬建的有65個,設計日處理能力53607立方米。

具體市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見附表。

目前我市的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采用地埋式無動力或微動力生物處理工藝,通過厭氧——好氧等處理過程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后排放的中水可綜合利用于小區綠化。據環境工程公司介紹,該工藝處理率高、能耗低、運轉費少、容易管理,維持設備正常運行的主要費用是電費。

二、存在問題

1、管理制度、措施滯后。無水質、流量的在線監控,不設運行臺帳,只有環保監測部門每月二次的采樣監測這唯一的管理方式。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目前,還沒有嚴格有效的管理手段。

2、住宅區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費用沒有保障。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都由開發商負責建設,待房子銷售完收回投資建設成本,開發商就撤走,設施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這時,運行費用就出現了短缺,甚至無法運行。如翠湖新城住宅區的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已經停止運行。

3、排污管道連網出現盲點。據了解,市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未能全部同步輔設污水管,有的地方城市污水管雖已鋪設到位,但由于地勢較低的原因,造成小區的管網沒能與城市管網連通。如:二橋南住宅區就因處的地勢較低,排放的污水無法自然流入城市污水管道,只能排入鳳凰江。

4、日常監測指標不夠全面。國家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有12項基本控制項目,目前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監測控制項目一般只要求COD、BOD、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4項重點指標。

5、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設置不符合規定?!妒泻佣嗡w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生活污水排放系統無法進入城市排水管網才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調查中發現多個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需經城市管網排放,如風景區等。

三、主要看法

隨著城市區域的不斷擴大,城市集中污水收集管網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帶來的生活污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根據《市中心城區排水專項規劃》,對近期覆蓋范圍外的區域自建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如能正常運行,無疑對水資源的保護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是我市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的補充。由于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分散性、不穩定性、監控難等缺陷,早在2002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意見的通知》(計投資[2002]1591號)就明確規定:“今后,凡未按產業化要求進行建設和經營污水處理設施,國家不再給予政策、資金上的扶持”。但考慮到市的實際情況,這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而且城市污水管網確實沒有覆蓋,用戶又隨水費繳納了污水處理費,再負擔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費用,就形成了雙重付費。為解決這一矛盾,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建議對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費用,由各單位自行負擔,對住宅區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四、幾點建議

1、成立監督小組,出臺管理辦法。規范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行為,完善監管體制,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污水處理的達標排放。

2、為了使這一民心工程得到落實,同時,不違反國家對污水處理費的減免政策,建議對住宅區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單位給予適當的處理污水所需的動力電費補貼。如果財政確實有困難,應在征得污水處理經營企業同意后,可由污水處理費負擔。

3、確保補貼款用到實處,應采取先處理后補貼,處理多少給多少補貼,不處理不得補貼的做法。

4、加快城市污水管網建設,保證“十一五”市污水處理率達標完成,特別要做好各單位污水管網與城市污水管網的連接工作,使下半年投入營運的江南一期、二期的污水處理設施能滿負荷運行。

5、嚴格執行國家的污水集中處理產業化政策,避免污水處理設施的重復建設和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的浪費,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規范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