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安全生產執法調查報告

時間:2022-05-25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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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安全生產執法調查報告

安全生產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切入點和著力點之一。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把安全生產納入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嚴格的安全執法既是安全監管監察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安全監管監察目的和要求的保障。因此必須在嚴格安全執法,加大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企業及其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懲處力度上下更大力氣,真正落實“鐵腕治安”、“猛藥除患”,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

一、目前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安全監管隊伍不穩。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人員基本沒有企業從業、從職經歷,安全業務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鄉鎮雖大多數都成立了安監辦,但安監辦沒有專項編制,人員大多來自其他單位,且兼職較多,不能專職于安監工作,使安全生產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少數安監人員僅僅干點文件收發傳遞工作,根本無法承擔繁重的安全監管任務。加之安監人員壓力大、責任大,導致安監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影響了安監隊伍的整體合力。

二是聯合執法力度不夠。相關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執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處于“單打獨斗”狀態,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的聯動機制還不健全,相關部門與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沒有形成監管合力,致使一些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些老難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從協調機制這個層面來看,安全生產執法需要在交通、建筑、國土、農機、勞動、環保等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執法程序不完善。少數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運用不準確,執法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為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以罰代停,以罰代改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導致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出現執法行為個人化,以言代法現象,部分執法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只是采用口頭形式督促整改,并沒有按有關規定填寫相關法律文書。有的執法程序過于簡單化,不依法發行告知義務,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是少數執法人員不適應執法需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涉及法律法規廣,標準多,要求嚴,由于行政執法人員較少,業務量大,致使執法人員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充實提高自己的時間較少,熟練掌握業務知識的能力降低,在監管中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意見不恰當。行政執法應當為實現政府的管理目標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與支持。而現實中卻呈現出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多次執法、政出多門、借法爭權、借法爭利等執法不協調和執法沖突時有發生,相關部門間各自為政,缺少配合與聯系,造成管理上的錯位和缺位。表現不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法規性、嚴肅性、權威性。

二、強化安全生產嚴格執法的有效途徑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其中,“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規律的具體體現。落實“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必須突出預防為主。作為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嚴格安全執法,無疑也必須突出“預防為主”,敢于執法、善于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鐵面無私,不循私情,堅決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嚴肅性。為此,在具體的執法過程當中,要突出抓好“五個嚴格”:

(一)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安全準入關。在高危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是實現預防為主的第一道保障線。和計劃生育的“準生證”不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少生”,而是為了“優生”。要確保進入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的,準予立項、設計、施工和投入生產,不符合要求,堅決不予放行。同時,還要加強對獲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單位的追蹤管理,對在生產過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產標準,或者因出現安全隱患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整改和糾正;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立即變更或撤銷安全許可,責其退出相關生產經營領域。

(二)嚴格規章制度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從本質上講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企業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法定義務,要求企業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實踐充分證明,只要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為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要始終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監督監察作為安全生產執法的重點,既要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還要看企業是否實行最嚴格的安全管理,對“三違”現象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罰。凡在檢查中發現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力的問題,都要責其糾正,并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確保制度健全和責任落實。

(三)嚴格安全生產標準監管,促使企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大類。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維護。凡是納入強制性標準管理的,都是要求企業必須做到的。凡是違背安全生產標準的現象,都應定性為安全隱患,都必須整改糾正。可以說,安全生產標準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為嚴格安全執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它既是隱患辨識、確認的依據,也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實的依據。各級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要把安全生產標準監管作為安全執法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突出重點行業領域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令其停產整頓。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四)嚴格事故調查處理,以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事故從本質上講是風險控制失效的結果。因此,除了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次生事故外,任何事故都屬于責任事故。搞好事故調查處理,除了要查清原因,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外,更主要的目的是找到薄弱環節,優化健全防范措施,進一步強化事故預防。因此,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要高度重視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嚴格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深查細究,把原因查清楚,把責任分清楚,把教訓講清楚,把整改措施理清楚,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并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切實起到查處一個事故,震懾一批企業,教育一方群眾,推動一次工作的作用。

(五)嚴格行政制裁,切實加大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的震懾力度。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理、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制裁等措施。但在實際工作當中,卻普遍存在重行政強制、輕行政制裁的問題。對于違法違規違章等行為,必須采取諸如責令整改、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乃至提請地方政府實施關閉措施等行政強制手段,堅決制止和糾正正在遂行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但是,僅此還不夠,在行政強制的同時,還必須輔之以必要和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要通過罰款、扣押等制裁手段,警示教育企業,促其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同類行為再度發生。鑒于當前違法違規違章等行為比較普遍的狀況,應該切實加大行政制裁力度,增強震懾效果。對存在自由裁量空間的各類行政處罰措施,要統一采取上限處罰。對于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由于涉及多個執法部門,應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采取綜合制裁措施,予以更嚴厲的打擊。情節嚴重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嚴厲制裁,力爭在比較短的時間內,使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得到有效治理,著力形成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