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系統執法風險調研匯報
時間:2022-05-25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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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我國稅收法律體系框架初步建立起來,但稅收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稅收執法的制度風險普遍存在;而且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由于多種主客觀原因,稅收執法風險頻頻發生,影響了稅收執法的公信度和稅務機關形象;同時,現代社會納稅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對稅收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加之社會各界對稅收的關注程度與日俱增,稅務干部的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稅收執法風險日益成為焦點。因此,深入開展稅收執法權風險性探究,力求在規避稅收執法風險,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上探尋有效途徑,已經成為各級地稅機關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稅收科學化、精細化和專業化管理的重大課題。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定義
稅收執法權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過程中潛在的、因為執法主體的作為和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或在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后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
稅務部門承擔著為國聚財的重任,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現階段,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化,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廣大公民和法人組織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稅收執法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執法要透明、公開、公正,而且要求高效優質的納稅服務,如果稅務執法人員不轉變觀念,充分認識稅收執法風險,進一步采取措施防范風險,就會因稅收執法過錯或過失受到責任追究,小到經濟損失,大到受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稅收執法權在稅務系統內部具有廣泛性,因此,稅收執法權運行過程中的風險趨向同樣具有普遍性特點。
二、當前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風險現狀
以市地稅系統為例,市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以最小的管理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以減少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要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就要對市當前的稅收執法現狀進行分析,從而明確稅收執法風險管理的任務、內容、方向,找出執法風險存在的環節和關鍵點,分析原因,尋找對策。
市地稅局下設6個縣局、11個城區(開發區)局、3個稽查局和一個稅務服務中心,機關內設14個科室(中心)。目前,全市地稅系統共有在職干部職工1246人(其中市區677人,6縣569人),其中研究生學歷39人,占3.13%;本科以上學歷767人,占61.56%;大專學歷360人,占28.89%;基層班子平均年齡43.21歲。全局共管理納稅人132081戶,其中企業戶44155戶,個體戶86256戶。
近年來,市地稅局大力推進法制建設,加快依法治稅進程,在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堅持依法治稅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從市地稅局近年來受理的信訪舉報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當前的稅收執法現狀,2007一2009年,地稅局受理群眾信訪舉報數量分別為141件、75件、50件,總體呈下降趨勢,但數量仍然比較大,平均每年受理近50件。
從查處的稅務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看,1995一2009年,市地稅系統內部立案33起,受黨紀政紀處分有43人;被司法機關立案偵辦的各類案件共6起,涉及16人,有5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違法違紀案件中涉及到稅收執法風險的案件比例較高,2000一2009年,全系統在這方面受到查處的干部有26人,占被查處總人數的60.5%。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當前,市地稅局執法問題主要發生在兩個環節上:一是稅款征收環節,一是稅收票證管理環節。稅務行政案件的頻繁發生,反映出當前執法不規范現象還普遍存在,執法風險仍然不容忽視。
三、當前稅收執法權運行可能產生風險的重點環節。
從地稅部門獨立運轉十幾年來地稅系統發生的稅務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情況來分析,當前,在稅收執法權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高風險的重點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款征收入庫及稅收票證管理環節。稅務機關稅款征收權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的執法高風險主要表現在:擅自改變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貪污挪用稅款;利用稅收票證填開之機大頭小尾開具稅收票證,或單聯填開稅票,或涂改稅票,或張冠李戴,從中侵吞稅款;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納稅義務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應加征滯納金而不征的不作為等等。
2.稅收管理環節,包括發票管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應納稅款核定、停歇業、注銷業戶管理等。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權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的執法高風險主要表現在:發票管理環節是特高風險環節,必須要重點關注發票繳銷核銷、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開具發票是否征稅等重要部位;稅務登記看似簡單,反而容易出現不按規定辦理、項目填寫不齊全、填寫內容不夠真實等情況,特別是它的登記內容還會直接涉及到是否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實際上也存在著很大的稅收執法風險;賬簿憑證記載和反映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情況,是開展稅收稽查和加強稅務監督的重要依據,稅務執法人員只有通過正確的賬簿、憑證記載,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款,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因此稅務人員自然而然的負有監督納稅人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日常征收管理活動中,納稅人在賬簿設置方面存在問題時,稅務人員沒有嚴格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要求,及時督促納稅人進行改正,最終造成納稅人長期不糾正或者糾正不徹底等情況,其中也隱藏著很大的稅收執法風險;應納稅額核定、停歇業、注銷業戶管理,通常因為稅務執法人員執法隨意、當實地核查而未實地核查,或核查隨意導致結果失真;或因為受人情關左右,導致管理失范;或與納稅人串通,協助納稅人逃避稅務管理,尤以應納稅額核定為日常稅收管理環節最容易引發執法風險的環節,通常的風險后果是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核定明顯低于實際營業額,納稅人偷逃國家稅款成事實,且稅務人員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3.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環節。該環節可能存在由于納稅人受利益的驅使以及有時稅務機關把關不嚴,有時只注重形式要件,而忽略實質要件,造成一些減免資料齊全,但實質不符,以及有些企業想方設法騙取退稅款。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原來的許多審批項目逐步取消、大量審批權力逐步下放,大大地方便了納稅人辦理各種減免退稅,但同時也使得基層執法人員的審核審批風險加大。
4.稅務稽查環節。稅務稽查的專業性較強,對稽查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有時受稽查人員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稽查各環節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不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開的原則查處涉稅案件;二是接受舉報隱瞞不報,達到立案標準而不按規定立案;三是違反規定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或舉報內容;四是查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隱瞞不報或者提供虛假證據;五是不按規定和程序進行案件審理,濫用自由裁量權,違規補稅、加收滯納金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六是不按規定程序和權限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七是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稅務案件不移送,或以罰代刑等;八是稅務執行環節容易出現執行不徹底、不到位等風險;九是從廉政角度的風險來看,主要是稅務人員利用稅務稽查權尋租謀取不正當利益。
5.自由裁量權行使環節。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六是利用自由裁量權尋租謀取不正當利益。
6.納稅評估行為中形成的執法風險。納稅評估行為的風險主要是指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由于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地位的模糊認識或由于與納稅人的利益關系等原因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造成評估失真、應移送而不移送,導致稅款的流失。這種行為主要涉及納稅評估崗位,其主要表現為對納稅評估法律地位的認識模糊,導致應該根據總局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移送稽查的未移送,以評代查,甚至使納稅評估成為稅務稽查的前置程序,變相地對涉稅違法行為形成放縱,形成執法隱患。
7.稅務行政訴訟行為中形成的執法風險。該類風險主要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這類風險主要涉及到稅務稽查及稅收法制崗位。從目前的情況看,這類風險普遍存在于稅務執法行為的三個方面:一是實體性方面,即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這是當前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一旦發生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的概率就會很高。二是程序性方面,程序違法主要是指違反法定方式或者是違反法定的具體要求。稅務機關的日常具體行政行為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三是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中定性和處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而是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準確,適用性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定性模糊、征納雙方爭議過大,從而敗訴。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執法管理層面的原因
稅收執法貫穿于稅收征收、管理、稽查過程之中,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由于征管基礎不牢、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征管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潛伏”著一定的執法風險。
(l)管理信息不對稱帶來執法風險
首先,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市地稅局為例,2008年管理各類納稅人達132081戶,但一線稅收管理員僅545人,人均管戶242戶。由此可見,目前稅務系統的現狀是:執法人員工作任務繁重,對企業或其它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的了解主要依靠納稅人自報的申報表、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而對企業與稅收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運行狀況缺乏動態的了解,導致有些審批只能流于形式,沒有時間進行實地核查,卻要承擔相應的核查責任;其次,稅務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目前,稅務機關與工商、銀行等機關既沒有建立信息共享交換制度,又沒有實行聯網,彼此掌握的經營者信息封閉運行,不能相互對照印證;再次,稅務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于職能的分工,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造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進而形成了執法風險。
(2)權力相對集中帶來執法風險
從征管運行看,征、管、查相對獨立,在所屬業務管理上容易形成“獨立王國”。從崗位分工看,部分崗位權力過于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監督,一旦干部玩忽職守或詢私舞弊未嚴格履行職務,就有可能導致風險。如稽查局負責全局的稽查工作,雖然其內部實行的是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分離,但由于選案崗與審理崗對實施崗的監督制約十分有限,權力仍主要集中在實施崗,當監督不力時,就容易產生執法風險。
(3)稅務機關考核制度不完善帶來執法風險
一方面,在考核內容上,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進行考核,雖然體現稅收執法要求的剛性約束,但由于存在有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不統一、考核內容不能與信息化建設和新的法律規定相適應、過錯責任追究不能真正落實到位等諸多不完善之處,影響了執法水平與質量的提高,增加了稅收執法出現偏差的可能性,同樣會帶來執法的風險。另一方面,在考核手段上,實現了稅款征收、稅源管理、征管考核信息化,但信息化考核與征管現實矛盾產生了漏征漏管風險。如,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主要是征管軟件中錄入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情況,為提高考核成績,稅收管理員可能將納稅不正常的納稅人不錄入系統,或將其劃入“未達起征點戶”管理,造成大量的納稅人游離于征管之外,形成新的管理真空帶,從而滋生“不作為”的執法風險。
(二)執法主體層面的原因
作為稅收執法的行為主體,稅收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決定了稅收執法風險的大小。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狀況不容樂觀,尤其是部分基層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偏低,成為稅收執法風險的高發群體。
(1)風險防范意識淡薄
客觀來看,長期的教育使得稅務人員具有一定的廉政風險防范意識,知道“吃、拿、卡、要、報”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因而會有一定的風險防范意識,但對由于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后果沒有清醒的認識,認為“沒有貪污受賄,沒有吃拿卡要就不怕”,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執法風險正是由于執法過失造成的,而且一旦后果嚴重,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個人思想上的麻痹,導致部分沒有主觀故意的稅務干部因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單位、家庭、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同時,許多稅務干部對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既沒有全面系統的認識,也不知如何有效的規避風險的發生。
(2)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從業務能力看,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自身業務水平不高,對稅收政策和稅收業務不熟悉,違反執法程序,盲目執法、隨意執法,帶來了執法風險;從年齡結構看,目前稅務部門面臨人員老化問題,一些老同志不會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業務操作,這些都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從思想素質看,有些稅務人員沒有擺正位置,缺乏服務意識,對納稅人態度蠻橫、辦事推誘、拖拉;有些稅務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在納稅戶中“吃、拿、卡、要、報”,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3)工作責任心缺乏
在現實中一些稅收執法風險的發生,往往是因為稅務執法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從而產生了原本不該產生的執法風險。例如,在稅款核定征收上,由于少數稅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調查審核把關不嚴,不重視對企業的日常管理,對納稅人在申報、購票出現異常情況時麻木不仁,既沒有引起警覺,也沒有及時向領導匯報,致使不法企業大量套票,虛開發票,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五、稅收執法風險的應對及控制
稅收執法風險雖然不能絕對消除,但是可以防范和控制。從理論上來探究,就是要建立嚴密的監控網絡,盡可能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從稅收執法實踐來思考,則需要從完善制度、改進征管、強化監督、提升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防控,消滅“風險源”,控制“風險點”,形成良性的稅收執法生態環境和運行機制。
(一)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保證稅收執法依據的可靠性。
(l)提高稅收法律法規效力
現行稅收立法效力過低,己嚴重影響了稅法的貫徹執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體系中,只有《稅收征管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也只有《征管法實施細則》等少數法規,其他大量的都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等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因此,除了稅收征管法外,稅收征管綜合法和專門法原則上都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規和規章只能對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解釋、補充和具體化。
(2)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現有稅收法律法規,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為建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層級分明、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它與國家稅務總局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22個制度辦法共同構建起較為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信息化建設辦法、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規范、舉報稅收違法行為和獎勵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申報納稅制度、稅款征收制度、完稅憑證管理辦法等等。
(3)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
提高征管法體系的協調性和統一性。不僅要注意與各實體稅法的銜接,特別是在稅務稽查、稅務爭議救濟的立法中,也要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刑法等法律法規銜接好,盡量消除法律沖突,增強稅收征管法體系自身的協調統一性。
(4)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因此制定規范性文件要慎重,對本單位、下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類操作規程、辦法等涉稅文件,應該經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嚴謹、周密、清楚;政策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應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不合時宜的應及時公開廢止。
(二)建立完善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權運行風險預警體系。
構建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權運行風險預警體系,是有效規避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建立稅收執法權運行風險預警機制,應堅持主動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機結合的原則,突出稅收執法權運行中稅款征收、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收政策執行管理等重點環節和相應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通過各業務管理環節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基層征收單位分別建立預警信息點,構建預警信息網絡,強化預警信息采集、注重分析評估與結果運用,實現對可能發生問題的傾向性問題開展預防和警示,對存在輕微問題的苗頭性行為進行控制和糾正,對發生的大要案件及時做出反應和處理,以此實施科學預警,及時有效防范和遏制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預警機制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征管信息系統軟件,配套建立相應的信息資料庫并設計預警機制數據模型或開發相關軟件,形成相關數據對比分析模型,自動生成稅收預警信息源;建立管理性報警體系,如對稅務登記率、稅款入庫率、納稅申報率、欠稅增減率出現明顯異常時予以預警等;建立稅務廉政預警體系,通過設置大要案發案率指標、稅務人員違規違法次(人)數指標等,對管理中缺位、越權現象及時提醒并采取措施,加強稅務干部隊伍建設。要加強預警信息分析,堅持專項分析與綜合分析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結合。對個案和專項工作采用專項分析方法,對某地區、某階段具有共性和普遍性問題采用綜合分析方法,對預警信息出現頻率、金額大小、人員數量等指標的分析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并結合主觀動機、客觀結果、表現形式、不利影響等因素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對存在的廉政風險、熱點問題采用靜態分析方法,對今后稅務人員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的走向及發展變化趨勢采用動態分析方法。要結合實際,靈活運用各種分析方法,對預警信息的風險性做出全面準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
(三)完善稅收執法監督
1.強化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上級對下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對本級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和下一級領導班子的監督;下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自下而上的監督;稅務機關內部的專門監督部門的監督,如紀檢監察部門、內審、巡視、法規等部門的監督。要以專項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日常檢查、行政復議、巡視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執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改進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是指非稅務機關的組織和人員對稅務機關的監督,主要包括黨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協和派的監督、納稅人和群眾的監督、輿論的監督等等。要集合來自各級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上級機關的組織監督,來自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職能監督,來自法院、檢察院的司法監督,來自廣大納稅人的維權監督,以及來自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資源和優勢,建立多層次、立體式的稅收執法外部監督網絡,有效地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3.暢通稅收執法監督的渠道。
把稅收政策、稅額核定、案件查處、減免稅審批等一些帶有實質性、敏感性的問題及信息向系統內外全部公開,實行“陽光辦稅”,公開執法各環節,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不給以權謀私者以可乘之機。同時暢通執法監督渠道,公開舉報電話,明確受理舉報的部門,制定獎勵、保密等措施,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在稅務網站開設“政務公開”專欄,提供“局長信箱”、“地稅公文”、“舉報投訴”、“服務承諾”、“行政許可項目查詢”、“行政審批項目查詢”等各類政務信息和交流平臺;通過新聞媒體、稅務公告、辦稅服務廳窗口,設立舉報箱等形式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采取多種措施以規避執行政策的風險,預防執法風險。
4.突出稅收執法監督的重點
要加強事前監督,強化源頭控制,確保稅收執法依據合法有效、公開透明。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或規范性文件有矛盾、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風險。要加強事中監督,強化過程控制。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加強對稅收稽查環節的監督;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減免稅等重大行政審批事項依程序實行集體審批,減少和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和“暗箱操作”。要加強事后監督,強化責任控制。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跟蹤督察;對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單位,依法追究責任。要積極發揮外部監督作用,促進內部執法規范化。
(四)建立清晰明確的執法崗責體系
按照法定權限,結合規范稅收征管機構工作,以崗定責,以責定人,建立環環相扣的崗責體系,規范各項稅收執法行為,使每位執法人員明確“干什么,怎么干”。并按照因事設崗的原則,對現有的稅收征管業務進行了整理和歸類。在確保每個崗位的事權相對獨立和完整的前提下,對稅收業務進行單元化處理(拆分稅收業務)。并以業務量均衡為標準,對單元化的稅收業務進行整合,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崗位及崗位職責。在崗位設置中兼顧執法權的監督與制約,例如稽查的選案、實施、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的業務分別設置在不同的崗位之中,同時兼顧效率原則,將工作性質類似的若干項稅收業務歸并到一個崗位完成。在建立崗責體系時,強化職責分離,深入分析在人力資源緊約束和執法任務快增長條件下,稅收執法機構設置、崗責體系和業務流程設計中潛在的高風險區域,有針對性地調整職責設置和權力運行體系,避免稅收執法權的過度集中以及監控盲點的出現。其次,強化內部業務互動和協作,強化征收、管理、稽查之間,以及區域管查部門之間的業務互動,建立健全業務協調機制和聯動機制。
(五)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提高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新的形勢下,隨著稅制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征管模式優化升級、信息化進程加快等,對稅務人員己從單一性、簡單化要求發展到綜合性、復合型的素質要求上,需要掌握的知識除了稅收業務還需要財務、法律、經濟、計算機等多方面的知識;除了能夠規范操作外,還需要有分析、預測、應急處理的能力,除了能夠手工完成還需要適應計算機的處理,知識和能力需求的多樣性要求稅務人員素質的提升。因此要加強稅收業務學習,熟練掌握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過硬的基本功,才能避免少出錯。同時要加強對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相關規定的學習,知道什么是“高壓線”,哪里可能“踩地雷”,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
要對稅務人員進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專門知識進行培訓。一要強化對稅收執法管理人員稅收政策的培訓,切實規避因對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導致執法管理不到位的風險;二要強化執法操作流程的培訓,讓每一位執法管理崗位的人員熟練掌握執法管理活動的操作流程,在容易出現差錯的關鍵環節操作到位,扭轉憑經驗操作和只追求成效的不規范做法,消除執法管理程序上的風險;三是要強化執法管理中對數據的深度運用,善于從各種征管數據的異常變化中,提高運用數據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還要強化法律、財務、計算機運用等方面的培訓,形成完整的培訓體系,通過培訓,提高能力素質,從根本上降低因不懂不會而產生的執法風險。
(六)以加強廉政建設,化解稅收執法中的廉政風險
1.建設廉政文化,實現教育固廉
加強地稅部門廉政文化建設,培育廉政文化理念,提升地稅干部的廉政修養和道德水平,切實做到執法為民、為稅清廉是減少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因此,在工作中,將廉政文化作為地稅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積極向上的文化教育,大力弘揚符合道德、法律精神的廉政文化理念,以多種形式,擴大廉政文化的輻射面和親和力,引導地稅干部職工增強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促使地稅干部切實轉變觀念、改進作風,提高稅收執法水平和服務水平,營造公平公開、規范統一的稅收征管環境,不僅可以降低稅收執法風險,保證隊伍穩定,而且還促進地稅事業的健康發展。
2.加強制度建設,促進機制保廉
有效防范廉政風險,實現稅收執法過程的廉政監督。必須制定嚴密、科學、詳細的管理制度,完善各工作崗位的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制度和紀律要求,同時優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用制度管理人、約束人;對執法過程的廉政監督要努力實現由滯后監督向超前監督轉變。針對稅務管理、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執法過程,制定監督措施完善廉政監督,使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全過程都有據可查,留有工作痕跡,使執法過程的廉政監督向更深層次延伸,確保權力運行到哪里,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就延伸到哪里,從而達到降低廉政風險的目的。
3.加大懲治力度,確保懲處護廉
根據行為學理論,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引起的。行為人決策任何事時,都會預期成本和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會從事這件事,風險越小,凈收益越大,從事動機越強烈。當風險達到一定程度即使預期收益再高,行為人也不會鋌而走險。對于不同的違法違紀行為分別給與嚴厲的經濟、行政、司法的制裁,進一步加大風險成本,減少凈收益或使之變成負收益,就能有效消除他們的僥幸心理,他們甘冒高處罰風險而違法違紀的可能性就會明顯降低。要通過加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懲處力度,保持對腐敗分子的強大威懾力。使抱有僥幸心理的人望而生畏,不敢腐敗,堅決維護稅務人員廉潔性,提高稅務人員的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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