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工作調查

時間:2022-07-30 0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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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工作調查

近年來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逐步確立,各項優農、富民政策的不斷出臺,國家對農業經濟投入不斷增加,農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提高、生活富裕,城鄉一體化建設逐步體現。隨著城市、農村城鎮化建設和大量招商引資企業的落戶,土地需求越來越旺,但國家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等政策,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和農用地的征收征用審批,國有土地已遠遠不能滿足目前各項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濟利益,避免違法批地和亂占耕地現象和有利于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勢在必行。

2009年縣被省政府列為省級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縣,通過改革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統一的與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城鄉土地使用和管理方式,對全面推進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全國首家縣級農交中心——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的正式成立,中心自掛牌運行以來,共征集到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出讓信息386條,受讓信息89條。通過中心組織牽線,交易雙方達成協議成交項目38個,成交額2300萬元,其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項目29個,成交額1860萬元;農村養殖水面交易項目9個,成交額440萬元。為我縣農村土地依法流轉和市場化運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也為促進農村土地科學、規范、快速流轉提供信息支撐,為我縣農民增加收入作出貢獻。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依據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方面作了專題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

二、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熱衷于發展地方經濟,通過招商引資發展工業經濟,貫徹國家土地政策意識淡薄,侵犯農民利益情況較為普遍。在改善農民居住環境、增加農民福祉的名義下,卻行著竭盡全力以較小代價換取最大用地回報之實。目前在農地流轉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產權界定不清晰,農民利益難保障

由于土地流轉會打破原有的戶界、村界,因此權屬必須清晰,產權制度改革必須置于工作的前端。然而,在一些地方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登記、頒證工作還不到位的情況下,農村土地產權等保障機制相對缺失,土地復耕整理、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涉及農民的土地權益農民利益問題,在缺少法律保護的狀況下,農民的利益很難得到切實保障。

2、政府主導流轉,農民成被動接受角色

為了獲取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程序、方法以及流轉主體等違反規定,針對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同而形成的流轉條件差異,地方政府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設定補償形式和標準。而本該是流轉主體的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終只能擔當被接受者的角色。

3、缺乏有效監管,農民喪失財產權和發展權

由于我國土地尚缺乏統一市場定價要素,征地的定價權主要由地方政府決定,所以,土地的流轉條件受地方政府的財力乃至認識水平的影響非常大。如果再加上集體甚至開發商的利益博弈,往往造成農民解決了住房,或者簡單地“以宅基地換來了房”,“以土地換回了社保”,但卻缺失了更重要的財產權和發展權的保障。

4、為經濟發展讓路,大量農用地被侵占。

片面追求擴大地方財政收入,置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政策于不顧,利用土地整理,整村推進新農村建設,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和土地置換、虛假招拍掛等形式,規避國家對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監管,使大量農用地變成建設工地,有的利用公共設施建設或公益事業等虛假項目上報批準,套取建設用地指標用于招商引資或其他建設。

三、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農民思想意識亟待加強。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廣大農民逐步改變了單一的農業生產模式,紛紛采取外出務工、經商、辦企業,發展制造業、養殖業等多種致富形式齊頭并進,農村經濟發展得到迅速發展,非農收入超過總收入的七成以上,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逐步降低。受傳統思想,農民大多認為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只要征地拆遷能夠拿到補償,一般很少過問是否合法,缺少應有的維權意識,有的即使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也無處投訴。

(二)土地法規政策的不完善。雖然國家關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已經實行了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八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有五年,由于法律宣傳不到位和廣大農民法制意識不強,有很多地方農民沒有簽訂承包合同,大量邊遠、貧瘠、河塘的土地沒有承包,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拋荒嚴重,還有私自調換、轉讓、轉包等現象,造成農村土地權屬混亂,有證無地和有地無證情況普遍存在。

(三)基層組織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有的村(居)委或基層政府為了達到能夠完成上級布置的能夠使用土地或者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目的,采取各種欺騙手段或者故意隱瞞事實,利用信息不對稱,將各種違法用地變成既成事實,很多基層組織喪失了受廣大農民托付管理和保護土地的責任,使土地所有者變成了損害農民利益的幫兇。村(居)干部因為侵占、挪用或者倒賣土地被追究者不在少數。

(四)地方政府執行國家法律不到位。隨著各地“工業立縣”和發展區域經濟為第一要務的目標確立,各地大興招商引資之風,層層落實招商任務和指標,地方政府為了保障引資企業順利落戶,往往采取欺騙或強壓手段,隨意圈地、違法占地,“先占后補”、“以租代征”現象普遍存在。

四、科學規范土地流轉,促進現代農村跨越發展

(一)依法用地流轉是關鍵。

1、逐步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和政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流轉都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各省市也沒有結合當地實際出臺相應的政策。目前的國家政策面上,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實施細則尚未規范,只有通過選擇部分地區改革試點,探索新路子,逐步完善和規范流轉政策和規定,規劃先行,整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相結合。

2、土地流轉原則

(1)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流轉還必須遵循“平等協商、自愿、依法、有償、有序”的原則,遵重農民意愿,流轉的收益屬于農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繳。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必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3)規范運作和因地制宜原則。流轉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規范運作,簽訂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雙方責、權、利,同時要大膽探索,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最佳流轉規模和形式。

(二)明確權益是根本保證。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土部門的相關政策,加快建立“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按照“村莊整合、土地整理、用地置換、產權調換、依法流轉、規范運行、嚴格審批”的要求,按照村民組為集體經濟組織分別登記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及村民組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建冊歸檔。及時對農村的土地進行“三權”確權發證(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為農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轉提供有效支持。

(三)建立統一規范的流轉平臺。通過國土部門的收儲中心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兩個平臺,及時公開土地流轉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等價、有償、有序的原則,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建立統一的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有形市場,統一交易規則,平等公開交易。按照用地同權、同價的原則,建立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機制。使國家、集體、農民在依法流轉的土地收益上共同受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強化監督檢查的作用。

1、國土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國土部門應該通過系統內監督,嚴格履行用地的各項審批手續,及時查處倒賣和違法使用土地情況,杜絕不作為、緩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國土部門還應將保護土地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同基層政府簽訂責任狀,基層政府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責任狀,形成保護土地人人有責的大好局面。

2、紀檢監察等專門部門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該將依法保護土地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前提條件之一,聯合規劃、土地等部門開展定期土地巡查制度,及時查處干部在土地利用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況,杜絕違規違紀行為。

3、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要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他們主動參與到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中來,同時利用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及時曝光那些亂占土地,侵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行為,為職能部門及時查處違法用地案件提供有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