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失水情況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02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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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他們既不像市民,也不像農民;既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也沒有承包地;既未能充分享有國家給予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政策,也未能享受各級政府的新農村建設扶助政策。從不同社會群體的特征比較來看,漁民的經濟狀況、生產生活、發展機會、自身能力和綜合社會地位等與農民以及城鎮居民相比較都處于弱勢,加上群體數量相對較少,使漁民在社會結構中被邊緣化,成為社會弱勢群體。
造成以上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漁業水域迅速減少(俗稱“失水”),導致漁業資源嚴重衰退。漁民“失水”就如農民“失地”。“失水”直接導致漁民捕獲量下降、漁類低值化日益加劇。水域污染、生態破壞及過度捕撈致使漁業水域環境日益惡化,漁業資源不斷衰退,加上水上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以致漁民雖有水面但無法正常生產。
第二,漁民自身發展能力的局限性。就群體整體而言,受流動作業方式及傳統觀念因素的影響,漁民受教育的程度、適應社會的自身能力相對較弱。在漁村,世代以漁為生的漁民“靠水吃水”的傳統觀念較強,通過提高自身能力來適應社會發展變遷的意識較弱,絕大多數漁民除了捕魚以外無其它技能。
第三,社會管理邊緣化,使漁民幾乎成為被忽視的弱勢群體。漁民由于群體較少,受傳統體制影響,在社會管理上一直未能完全享有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其它居民群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加之我國相應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其在社會管理方面被邊緣化,許多權益被侵占或享受不充分。
關注和扶助漁民弱勢群體,必須從產生漁民弱勢群體的本質性根源出發,針對不同的問題和目標,采取相應對策措施。建議如下:
第一,實施漁民住房安置工程。建議對無住房戶、租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25平方米以下的漁民實施住房補助。為促進漁民與社會其它群體的融合和推動轉產轉業工作,住房安置政策要以引導漁民進城、投親靠友分散安置為政策導向,由中央和省兩級補貼漁民購(建)房成本,市、縣兩級補貼購(建)房地價、稅金或提供廉租房、經濟適用房。
第二,積極推進漁民轉產轉業工作。在解決住房的前提條件下,只要對其現有的生產資料給予一定補償,并安排相應的生活救助資金,多數漁民愿意上岸、轉產轉業。建議從實際出發,分階段推進。建立水域補償政策。建立轉產轉業漁民基本生活費保障制度。對愿意轉產轉業的漁民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對其主要生產資料給予補償。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制定再就業扶持政策。對愿意轉產創業的漁民,建議按原來下崗工人享受的勞動、工商、稅務等部門制定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鼓勵、引導漁民轉產從事水產養殖、水產品流通加工、休閑漁業等產業,積極倡導漁民跳出漁業搞調整,并從項目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并實施免費技能培訓。
第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關心漁民的政治社會生活,增強其社會歸屬感、參與感。要從根本上改變現在的漁民由于管理體制而導致其邊緣化的現狀。無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的漁民,都應當享有當地同類社會群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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