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規定
時間:2022-02-20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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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國有改制企業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主要精神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廣大國有企業離休干部是當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關心照顧好國有企業離休干部特別是改制和破產企業的離休干部,使他們安度晚年,是各級黨委、政府和國有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各地區各部門要著眼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積極做好過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無論國有企業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須按照離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的原則,確保離休干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管理服務到位。
二、管理服務辦法
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可維持現有方式不變,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落實。
地方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或破產后,原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單位和管理服務方式,由當地黨委和政府確定。中央國有企業的下屬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或破產后,離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具體措施由原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及國有出資單位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共同商定,確保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三、落實政治待遇
接受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企業離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明確黨組織隸屬關系,保證老干部黨支部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正常開展工作,保證他們按規定參加組織活動。
四、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確保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要將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凡是按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項目和標準支付給離休干部的離休費、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生活、物價補貼(包括按國家統一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標準的項目),都要納入統籌項目,實行社會化發放。
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原則上要全部納入當地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改制后仍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由改制后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改制后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統籌由原企業從國有資產變現或其他財產收入中按一定的標準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繳付負責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統籌的機構管理。醫療統籌的提取標準和支付年限,由當地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特需經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國家有明確規定的經費,由原企業按一定的標準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轉入接收管理單位專款專用。
國有企業破產時沒有能力足額繳納醫療統籌費以及以上所列各種費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和國有出資單位共同解決;上級主管單位和國有出資單位解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之外發給離休干部的其他各種補貼的解決辦法,由當地黨委和政府確定。
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過去托欠離休干部的離休費、醫藥費,原企業及有關部門要進行徹底清理,確保無債務交接。
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把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工作納入企業改制或實施破產工作的整體布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方案時,要同時制定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安置方案,并聽取老干部工作部門的意見。
六、其他
停產、關閉等退出市場的國有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辦法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已實行改制和破產的國有企業,離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繼續執行原管理服務辦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見〉〉執行。